法院卷宗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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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

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婚姻 家庭 和继承 权属 合同 及侵权 合同 知识 产权 海事 海商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 案号:( ) 岸民初字第 号 收到诉状日期: 年 月 管辖依据:被告信所地(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其他( ) 案由: 案件不源:新收( 指定管辖( )其他法院转来( )发回重审( ) 涉诉标的: 万元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证据保全( )先予执行( ) 涉外( )港( )澳( )台( )侨( ) 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种类 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为一方当事人(); 生活、消费领域()生产流通领域()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诉讼地位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审查人 意 见 审批人 意 见 审 查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结果: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 应 收 受理费 预交日期: 年 月 日 1038元 预交受理费: 元 法人或 组 织 自然人 减交() 缓交() 免交() 减缓免 交金额 元 实 收 受理费 1038元 司 法 救 助 对 象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特困企业( )破产企业( )其它( )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 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备注: 收案信息统计在 年 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1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庭或法庭名称:民事一庭 适用程序 简易( )普通() 移交审判庭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陈宇 承办人: 陪审员参加() 书记员: 反诉( ) 其它合议庭成员: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 人,其中代理律师 人,法律援助律师 人 回避申请人: 不公开审判( ) 排期 日程 庭次 开庭 时间 申请回避原因: 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开庭地点 申请回避结果: 法 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提出管辖异议人名称: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 ) 简易程序 转普通程 序 日 期 对管辖异议处理结果: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的的处理结果: 法定审限:共 日,实际审理 日 年 月 日 审批人: 超审限() 超审限原因: 承办人报批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日期: 年 月 日 院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 方式 庭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 后院长签发日期: 判决(),调解(),裁定:驳回起诉()撤诉()终结()其他(),移送() 婚姻案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 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不解除婚姻关系() 当庭审判() 缺席判决() 宣判时间:04年7 月 10 日 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案由:案件审理终结 上诉人名称: 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标的金额: 万元 预交二审受理费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信息统计在 年 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2(33)表、法综35表 备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2

立 案 审 批 表

案 由 当事人 诉 状 内 容 摘 要 审查意见 领导批示 立案时间 收到诉状 日 期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编号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 年 月 日 3

民 事 诉 状

原 告 人 李刚

被 告 人 麻浩、杨桃 原告李刚,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渣家路小区256号93栋206室。联系方式: 027-85706060

被告麻浩,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北京路97-1号。联系方式:15927459520

被告杨桃,女,1936年3月26日生,汉族,离休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县岳塘区滴水埠板竹路4号。联系方式:15927459160

案由:李刚与麻浩买卖网吧安全合格证之后,李刚得知该证不能转让,于是要求被告返还买卖该证价款8500元。

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8500元整;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原告李刚欲从事网吧经营,经朋友王新介绍与从事网吧经营的杨桃的儿子麻浩认识。当时被告麻浩欲转让其网吧,向原告承诺其网吧安全合格证可以转让,双方于2000年9月20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麻浩以被告杨桃的名义转让其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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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格证,由原告李刚支付购买网吧安全合格证款8500元整。2000年9月25日,原告李刚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麻浩汇款8500整,被告麻浩当场打了收条。之后,经原告李刚了解,该证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原告李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根据《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2000-8-19)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网吧安全合格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双发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麻浩和被告杨桃应共同返还取得的8500元整。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材料有四份:

1.2000年9月20日原告李刚和被告麻浩QQ网络通讯聊天记录一份;

2.网吧安全合格证一份; 3.中国邮政普通汇款单一份; 4.收条一份。

证人:王新,女,1972年10月1日生,武汉市汉阳区二十三高中教师,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升官渡庙四湾。

以上四份材料和证人均能证明原告所述案情属实。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证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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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起诉人:李刚 2001年10月10日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01 )岸民初字234号

李刚 :

你诉与麻浩、杨桃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人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 民事一 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1038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江大支行,账号:45635130003242426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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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李刚:

本院受理的(2001)岸民初字234号,你方与 麻浩、杨桃确认网吧安全合格证转让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

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瘵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长举证期限。

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信的其他材料,可在举豆腐皮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信证据。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应写明被调查人改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调查取证的原因、取证的内容和物证事实。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有关手续。提出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或者其他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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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规定交纳保全费。

十一、向本院提供的各种书证及其他文字资料一律采取A4纸,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手工书写必须使用符合档案材料要求的工具。

十三、有不明事宜请拨打电话 1234567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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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 通知地点: 通知人: 提交证据期限:天 (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 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 你与 一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时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限你在本院指定提交证据期限10日内依法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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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 通知地点: 通知人: 提交证据期限:天 (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 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 你与 一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时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限你在本院指定提交证据期限10日内依法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11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 通知地点: 通知人: 提交证据期限:天 (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 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民事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限期举证通知书

: 你与 一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时充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限你在本院指定提交证据期限10日内依法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举证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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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 2001 ) 岸民初 字第 234 号

麻浩:

本院已受理李刚诉你方与杨桃为共同被告关于确认装让网

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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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 2001) 岸民初 字第 234 号

杨桃:

本院已受理李刚诉你方与麻浩为共同被告关于确认装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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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送达起诉状副本笔录

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对被告身份:

姓名 别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所

我院决定受理 诉你 一 案,现将起诉状副本送给你,你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一 份,状内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诉讼中,你有权反诉并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院。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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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送达起诉状副本笔录

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对被告身份:

姓名 别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所

我院决定受理 诉你 一 案,现将起诉状副本送给你,你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一 份,状内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诉讼中,你有权反诉并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院。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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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案 号 ( ) 第 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备注 送达人: 填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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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案 号 ( ) 第 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备注 送达人: 填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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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麻浩 性别 :男 年龄:30 民族 :汉族 籍贯:湖北 职业:个体工商户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北京路97-1号 法定代理人:谢菲

因 李刚 诉 麻浩、杨桃关于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根据武汉市

2000年《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网吧,应到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办理审核手续和到市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凭审核证明和安全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接入单位办理审核手续,应与网吧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网吧变更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可知网吧安全合格证属不可买卖交易的证件。所以李刚与我所进行的无效交易行为属于无效合同的一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与原告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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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我是在不知到该证件是否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和李刚进行了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虽然我经营网吧多年但网吧合格证的年审等其他工作

一般是手下的伙计阿紫做的,所以我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我是在不知到该证件是否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和李刚进行了交易。所以我是基于善良的意思与原告进行的交易。

第二,合同是个双方行为,我与李刚的无效交易行为是在双方

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李刚在订立合同之前并没有充分的进行准备活动,并未弄清楚该证件是或否可以交易,只是草草的与我进行价格的洽谈。我认为李刚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的绝对不负责任,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于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我在与李刚进行交易的后续还积极的主张进行网吧合

格证的年审,说明我是抱着对李刚负责的心态在面对他们之间存续的无效合同关系。但原告却对我通过各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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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用QQ留言、打电话通知、到其住所找原告等方式)实施的通知行为予以置之不理,以导致我的合法证件无法年审以致无效,造成我当事人的严重经济损失。同行网吧经营业主陈杰也予以证明办理该证件需要花费两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该条的规定我认为我与李刚之间的情况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责任,且李刚的于我不配合年审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实属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我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过错相抵制度,我不应当退还原告所请求的8500元交易金额。所以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退还该款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我主张正义。 此 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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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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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杨桃 性别 :女 年龄:65 民族 :汉族

籍贯:湖南湘潭 职业:退休

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岳塘区滴水埠板竹路4号 法定代理人:丁雅清

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部分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辩驳。具体答辩如下:

一、 关于网吧安全合格证

该证件是由答辩人杨桃办理,办理证件的经费也是由杨桃所出,所以网吧安全合格证的所有权人是杨桃。杨桃既没有授权给麻浩转让证件,也没有意愿要转让证件,更何况证件转让所得的8500元并没有归杨桃所有。第一被告麻浩无权转让该证件给原告李刚。根据法律和事实,两人之间发生的证件交易无效。请法庭予以考虑。 二、 关于赔偿金

既然是一个无效的交易,那么就应该恢复交易前的状态,原告返还第二被告有效的网吧安全合格证,第一被告返还原告8500元人民币。可是现在网吧安全合格证已经过期无效了,那么就应该由过错方赔偿损失。在这个事件中,第一被告麻浩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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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的尽到了告知原告年审事由的义务,可是原告却没有告知第一被告自己搬迁和更换手机号码,致使第一被告无法联系到他。这样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网吧安全合格证的过期无效,所以我方认为原告应该负主要责任。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 份

答辩人:24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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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指 定 书

于10月15日提起诉讼的 与 一案,指定你审

理。由你担任审判长(员),请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记录。

如有《刑诉法》第二十三条,《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院(庭)长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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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目 录

法院 证据( ) 号

案由: 原告方:

提供的证据: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出庭证人名单:

被告方:

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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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出庭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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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询 问 证 人 证 言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汉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告知:本庭审理 一案,由你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传证人王新到庭。

证人王新,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麻浩、杨桃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请求,通知你出庭作证。请说明你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证人:王新,女,1972年10月1日,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证人:硕士,高中老师,工作单位:武汉市汉阳区二十三高中,家庭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升官渡庙四湾,与原告是朋友。 审判长:证人王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不得拒绝作证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请求证人出庭的原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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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代理人:请你说一下你和原告李刚及被告麻浩的关系? 证人:我和原告是朋友,与被告麻浩只是认识。

原告诉讼代理人:据说是你介绍原告与被告麻浩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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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询 问 证 人 证 言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告知:本庭审理 一案,由你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传证人叶袁婷到庭。

证人叶袁婷,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麻浩、杨桃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请求,通知你出庭作证。请说明你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第二证人(叶袁婷):叶袁婷,女,1972年8月1日,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第二证人:大学本科,医生,工作单位是武汉市第一医院,家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渣家路小区256号93栋205室,与原告是邻居。 审判长:证人叶袁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不得拒绝作证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听清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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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第二证人(叶袁婷):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请求证人出庭的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向证人发问。 第一诉讼代理人:你是我当事人的邻居,那你与我当事人的邻里关系怎样?

第二证人(叶袁婷):相处比较融洽,经常一起聊天。 第一诉讼代理人:那请问你是否认识被告麻浩?

第二证人(叶袁婷):恩,认识。他有好几次来找过我的邻居李刚。 第一诉讼代理人:请问麻浩来找李刚是在什么时候? 第二证人:在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就是那几天连着来找李刚。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证人还有无发问? (没有)

审判长:证人叶袁婷退庭。

证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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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询 问 证 人 证 言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告

一案,由你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传证人熊文娟到庭。

证人熊文娟,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麻浩、杨桃民事纠纷一案,根据第二被告杨桃请求,通知你出庭作证。请说明你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证人(熊文娟):熊文娟,女,1936年1月2日,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被告的关系。 证人:湖南省湘潭县岳塘区滴水埠板竹路5号,离休人员,与第二被告杨桃是邻居。

审判长:证人熊文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不得拒绝作证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听清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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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熊文娟):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请求证人出庭的第二被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你与我当事人杨桃是邻居,那么在2001年9月之前,杨桃是否曾离开过湘潭?

证人(熊文娟):没有啊,我和她关系很好的,她要是到哪里去肯定会和我说的。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听杨桃说过她在武汉有个网吧的事? 证人(熊文娟):和我说过,她就是把相关的证件办齐了之后就回湘

潭了,那些经营的事就是他儿子在管,杨桃什么都没管,他儿子定期给她一笔钱。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有没有听杨桃说过把网吧转让给其他人这

件事?

证人(熊文娟):这怎么可能啊,她还指望着网吧赚钱养老的。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证人还有无发问? 审判长:证人熊文娟退庭。

证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34

证据材料1:

1、

李刚与麻浩QQ聊天记录截图

35

2. 网吧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

3、 麻浩写给我李刚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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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邮政的汇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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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2:

1、 原告李刚在网上发布的欲转让网吧的信息

38

2、表明麻浩通知李刚年审的QQ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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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3:

1、办理网吧安全合格证时缴纳的发票

2、 网吧安全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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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桃身份证复印件

4、网吧门面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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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吧电脑买卖合同

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 函

(2001)民代字 134 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贵法院受理李刚诉麻浩、杨桃 关于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现在原告已委托本所陈豪杰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一审判决日止。

特此公告。

43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1 份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李刚

受委托人姓名:陈豪杰 性别:男 工作单位: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

住 址:武汉市汉阳区王家畈6号 电话:15927459019

现委托 陈豪杰 在我与李刚关于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

年 月 日

44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4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函

( 2001 ) 民 代字 332 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贵法院受理李刚诉麻浩、杨桃 关于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 一案,现在被告已委托本所 谢菲、丁雅清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一审判决日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46

附:授权委托书 2 份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麻浩

受委托人姓名:谢菲 性别:女 工作单位: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26号 电话:13871206503

现委托 谢菲 在我与李刚关于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47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杨桃

受委托人姓名:丁雅清 性别: 女 工作单位: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住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沁园路5号 电话:1571345780

现委托 丁雅清 在确认转让网吧安全合格证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利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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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备 庭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事实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并经院长批准交付审判,现确定有关事宜。 1、开庭时间——年 月 日 2、开庭地点—— 3、是否公开审理—— 4、应出庭的当事人—— 5、是否传证人出庭——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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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市 江 岸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定于 2001 年 11 月 16日 16 时 15 分 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 李刚诉麻浩及杨桃关于确认网吧安全合格证转让合同无效民事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2001年 11 月 14 日

注:本公告已于 2001年 11月14日张贴。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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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g5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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