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价服228号

更新时间:2023-09-22 12:28:01 阅读量: 经管营销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文件 无锡市物价局

锡防办发[2003]61号 锡财建[2003]25号 锡价服[2003]228号

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 和《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 [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甚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 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国家和省确定设防的市、市(县)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和度假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市(县) 区财政预算,由市、市(县) 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1)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指凡在(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 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依法结合地面建筑建设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市、市(县) 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无锡市区征缴标准为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经批准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一5%比例范周内修建防空地下室(无锡市区按4%)。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无锡市区按每平方米26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8元一5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无锡市区按每平方米52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二、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 市、市(县) 区地方财政每年依法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 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当地税务、工商部门征收。 (三)市、市(县) 区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 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 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 (县)、 区 (含工业园区、新区、 园区、开发区、度假区)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 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并从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o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 市、市(县) 财政局按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 (八)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约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防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fy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