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 2008 年房产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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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2008 年房产发展史
第一部分、宏观调控政策的根源与目的
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是使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即使在政治、经济体制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来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单纯地依靠市场调节会带来整个经济体系一系列巨大的风险。因为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发育不完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诸多的缺陷需要有国家宏观调控加以弥补。
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关乎国计民生,已远远超越单纯的经济范畴,对经济结构构建,对社会安全、政治稳定都至关重要。房地产的公共属性决定了ZF 必须行使干预、管理和调控的职能,如果完全放开房地产市场,任凭其“市场化调节”、自由发展,房地产必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中国目前,宏观调控不仅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近年来对我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讨论始终围绕“房价涨跌”这个问题展开。因为房地产价格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不仅牵着人们的钱袋子,也左右着人们购房臵业的积极性。房价持续上升,百姓望房兴叹。稳定房价,解决买房难、买房贵的问题,是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也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如何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让更多人买得起房,目前已列入各级ZF 工作议程。 第二部分、历年来宏观调控政策回顾与展望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标志着房地产业全面开始市场化 2000 年规范房地产市场
2001 年刺激消费,繁荣房地产市场
2003 年4 月,121 文件第二套住房提高首付比例——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7 月,开始集中整顿土地市场。
2004 年831 大限,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银行首次加息等政策先后出台——标志着宏观调调控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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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3 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3 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3 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旧国八条) 5 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3月26日,国务院高层已经发布了一份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这个通知共有八点意见,被称为旧“国八条”。4月27日,***总理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提出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新“国八条”。
政策内容:旧“国八条”: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新“国八条”: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三、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六、加强金融监管;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政策解读:旧“国八条”意见言简意赅,从房价、土地供应、供应结构、拆迁、消费观点、市场监测、检查等多方面切入,虽涉及问题较多,但提纲挈领,目标高度一致———那就是稳住房价,新“国八条”条条捆住房价,条条抑制房价涨幅;旧“国八条”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是要求各地政府重视房价上涨过快这一现象,新“国八条”则是具体硬措施,每条措施都直指房价涨幅过快,并指出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将直接平抑房价涨幅,对交易征税力度加大,可以减少投机,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则防止开发商自己的炒作。
5 月《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税收入手整顿房地产市场 9 月银监会212 号文件——收紧房地产信托 10 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
2006 年4 月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 5 月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国六条,2007年8月由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即国务院九部委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政策。 国六条具体内容为: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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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国六条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当前,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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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 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评估师信息网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 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5 月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 政策——从供应环节改善房地产供求关系 5 月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开始着手整顿二手房市场 7 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规范房地产期房预售制度 7 月建设部出台171 号“外资限炒令”——打击房地产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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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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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7 月108 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打击房地产投资 8 月土地新政出台——规范土地市场,清查土地违规 8 月央行再次加息——宏观调控动用金融手段
8 月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逐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 9 月房地产市场整顿,规范交易秩序 9 月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
2007 年1 月建设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和注册工作。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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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机构应当收回其注册证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
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六、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和房产买方的签章。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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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八、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九、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确执业标准及经纪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近期,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向社会曝光。各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月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标志2007 年新一轮调控的开始 3 月通过《物权法》10 月1 日起执行
3 月央行2007 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 次加息,10 次上调存款准备金) 6 月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
8 月国发?2007?24 号文件,回归保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标志着政策调控思路的转变
9 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 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 低于基准利率的1.1 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10 月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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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12 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2008 年1 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 宏观调控溯源
温故而知新。中国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出现在海口、北海、惠州等地的房地产过热。鉴于当时金融秩序混乱、通货膨胀严重等宏观经济运行的矛盾和问题,中央和国务院1993 年6 月果断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6 号文),从紧缩银根、收回炒作土地等方面严格整顿国内房地产秩序,迅速摧毁了这些地区的房地产泡沫。如今,北海、海口等广袤土地上的烂尾楼,仍在见证着十几年前的那场房地产和摧毁土地的灾难。 2003-确立房地产业为“支柱产业”
早在2003 年年底开始的新一轮宏观调控过程中,就根据房地产业持续过热的状况,适时推出了一些政策措施。2003 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为关键的一年,房改释放了大量的市场需求,拉动房地产投资迅猛发展。但是,不少地区出现房地产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臵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住房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部分地区商业银行放松信贷条件,导致房地产投资的过热倾向。基于这一严肃判断,央行2003 年6 月13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 号文件),对商业银行的开发商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7 个方面作了规范。
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当时的国务院没有能够总揽全局,全面把握房地产问题。在遭到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激烈抗议之后,国务院于2003 年8 月12 日颁发了由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 号文),这一与121 号文件出发点完全相左的文件,被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称之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基于一个全新的判断,18 号文将房地产业定性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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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在房地产开发商当中,引起了一片欢呼,称“中国房地产将迎来新的春天”。
更让房地产开发商们振奋的,是18 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修改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此,经济适用房在各大中城市趋于消失,开发商基本上掌握了城镇房地产的全部供给,几乎全部的城镇居民被迫直接面对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的、代表经典资本嗜血理论的房地产行业。由此不久,房地产暴利与大多数人买不起房,就开始成为频频困扰中国最广大公众人群甚至中央领导的大事。 2004-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
在18 号文件的基础上,此后一段时期国家各部委下发的调控政策都围绕“规范房地产市场” 展开。
2004 年3 月继2003 年7 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71 号令,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04 年8 月31 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对8 月31 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此举是中央ZF 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被业界称之为“831 大限”。实际上,这应该是各地ZF 的“8〃31”大限,因为这个文件号令的对象分明是各地ZF。但必竟“8〃31”让开发商们拿地不如以前“方便了”,或重或轻地感觉到“紧”的存在。他们对房价纷纷唱起了“升调”,认为“大限”过后,房价必涨无疑。针对房地产投资增长较快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警惕的态度。
2004 年9 月2 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建筑商不得为开发商垫资建楼,开发商开发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购房者的月供房款不得超过收入的50%,这是继去年央行121 文件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的又一次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的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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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0 月29 日,央行十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九年来首次加息,加息意味着购房的贷款成本增加。这也意味着经过反复的深思熟虑之后,央行正式使用市场调节杠杆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首先,投资增长较快问题一直困扰中国经济,通过提高存贷款利率,对抑制投资需求将起到比较明显的作用。其次,加息还将稳定银行系统,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由于居民储蓄存款出现同期大幅度少增,这已经影响一部分银行资金平衡的能力,加息可吸引一部分居民存款,使银行资金状况有所缓解。同时,加息可抑制房地产泡沫。“18 号文件”和“71 号令”增加了房地产商的开发成本,成本转加带动房价在2004
年快速上涨,已经引起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不满。提高利率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性需求,对房地产泡沫的形成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2005-调控在摸索中前进
2005 年年初,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国务院正式做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决策。 2005 年3 月26 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业内将其称之为“国八条”。其将稳定房价提高到了政治高度,要求建立ZF 负责制,省ZF 负总责,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5 年4 月27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着重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新八条”。
2005 年5 月11 日,继“国八条”、“新八条”之后,国务院转发了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是目前中央ZF 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由政策层面向操作层面的细化措施。中央这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被业内形象的称之为“组合拳”。2005 年“国八条”、“新八条”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打”得大家都是应接不暇。
虽然通过2005 年“急风骤雨”式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虚火”消退了不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同比明显回落,但许多地区的房价仍快速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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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的说来,2005 年的房地产调控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没有解决需求的问题,反倒一定程度上让供给受到了抑制。这与政策无法有效操作,房价调控幅度、户型调控指标、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不具体以及房价统计缺乏统一口径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经过了2005 年近一年指向“调控房价”的“房地产新政”之后,国内房价依旧高烧不退,住房问题逐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因为,每当新政策出台后,购房者都期望政策出台会拉低房价,所以延缓了购房计划。但当政策效应过后,房价并没有如预期中那样降低,这时就会有更多消费者加入购房大军中,造成因为延缓积压后的“井喷”现象,进一步抬高了房价。 2006-方向偏颇,“一边调控一边涨”
由于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进入2006 年年之后,全国不少大中城市的房价又出现了大幅上扬。面对房价的疯涨,中央ZF 和地方ZF 坐不住了,新一轮的调控手段相继出台。
2006 年5 月17 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简称“国六条”), 再次强调“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具体六项措施包括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以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内容,这些措施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定的警示。但“国六条”依然采用的是“怀柔政策”,在政策上是对“国八条”的延续和传承,并没有本质变化。采取这一措施是基于中央ZF 的施政思想——循环渐进作量变。
随后《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 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165 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监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150 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166号文件)、《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 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同时,央行两次加息,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大户型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加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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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等金融措施密集出台。2006 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国六条”开始,随后各种细化的调控措施陆续出台,从土地、税收、外资准入、信贷、住房结构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全方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全面调控。本轮房地产宏观调控不仅涉及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交易市场),而且集中力量于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市场);本轮房地产宏观调控不仅重视经济、金融等市场调控手段的组合使用,更以行政问责的手段来确保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力。所有这一切,显示了ZF 控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心。
但是,我们仔细研读“国六条”以及其他文件中提出的具体措施,其间从来没有出现过“房价下跌”的明确字眼,或者间接暗示。如果非要说其中有什么暗示的话,那就是“稳定住房价格”这句话。在房价下跌的时候,这句话意味着希望房价不要再跌了;在房价上涨的时候,这句话意味着希望房价不要涨得这么快。很显然,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持房价平稳,主要是要将房价过高的增长幅度降下来,也就是说房价不会过快增长,这并不等于房价会下跌。 因此,新的“国六条”很难把房价调控下来,因为当前中国经济依然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而银行的存贷比达到突破性的历史新高,这是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根源。
回顾2006 年房地产市场,可以说是“一边调控一边涨价”。2006 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有史以来最猛烈、最严厉的政策调控,但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的趋势并没有明显改变其运行轨迹。一些大城市的房价还创下了历史新高。尽管中央ZF 严厉督促各地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落实房地产新政的实施细则并加以落实,但由于一方面房产新政执行需有一定时间,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因而各项调控政策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2006 年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在政策落实上狠下功夫,确保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2006 年,严厉紧凑的调控举措令中国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各个群体关注的中心。从中,经济学者看到ZF 抑制过热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努力;政治学者看出ZF 调节社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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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心;社会学者看到结构渐变,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动的趋势。房价高涨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已经远远超越了其经济意义本身。因此,不管采用何种手段,房价一直是宏观条例需要抑制的主要目标。2007-转变思路调整方向政策调控延续到2007 年,除了落实前几年出台的各项措施外,政策再次完善。2007 年1 月16 日,国税总局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第一道政策,预示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再度升温。以此为标志,其实已经拉开了2007 年调控的序幕。房价永远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面对汹涌骇人的房价势头,直到2007 年3 月5 日的《ZF 工作报告》,政策才开始淡化房地产“支柱产业”的提法,在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房地产业主体的情况下,国务院强调“必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在平衡市场供求的思路上,之后具体的中央调控房地产的基本思路,还是单方面依靠强化住房供给管理:一方面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户型结构,增加小户型住房供给;另一方面,提出增加以廉租房为主体的,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等在内的住房供给。虽然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满足住房需求、平抑房价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地方ZF 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抵制,该住房建设投资所占比例一直微不足道。相对而言,坚持调整住房户型结构增加供给以控制房价,一直是建设部的核心政策,但这个政策缺乏经济理论基础的支持。它忽略了土地价格变动对房价变动的决定作用。仅靠扩大不同户型住房供给,甚至是靠扩大高地价基础的住房供给,根本不能平抑房价,更不能限制已经失控的房地产投机活动。
2007 年8 月13 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被纳入ZF 公共服务职能,ZF 住宅调控思路在2007 年发生了标志性的转变,即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建立梯级住房保障体系,实行住房分类供应体制。从国务院的角度,确立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纲领性文件,体现了ZF 宏观调控思路的转变以及真正建立保障住房体系的决心。也就是说,面对各地房价快速上涨,ZF已经意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建立一套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或采取“双转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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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正是这意义上说,《意见》向有利于广大民众住房改善方向、建立起适应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上迈出了一步,也是对18 号文件的纠偏。《意见》明确肯定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就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住房的民生问题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也就是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并非仅是支柱产业的问题,并非是如何来拉动GDP 增长,也并非是如何扩大内需,而是如何来解决全国人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来提高全国人民的住房福利水平。提高与改善人民住房福利水平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及准则。可以说,这样一个根本与准则,不仅体现了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的现代文明,而且体现了党的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及体现了中国土地公有制让全国人民共同分享社会成果要求。尽管24 号文件促使5 年内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出现调整,不过政策的影响力是否能够获得比较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相关细则的配套跟进,尤其是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规则界定细则将会直接决定市场波动幅度是大是小的标尺。中央银行于2007 年1 月5 日17 时15 分宣布,决定自2007 年1 月15 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 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2007 年12 月8 日宣布,从12 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 个百分点。调整后,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创20 余年历史新高。至此,2007 年已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十次,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银行放贷的额度,对于普通房产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并不是很大;不过
由于频繁的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已经达到历史的最高点,这对于2008 年银行系统的放贷量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2007 年12 月5 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时宣布,2008 年货币政策从“稳健”转为“从紧”,主要的政策工具将是对银行贷款实施更严格的控制,以冷却大规模的投资。在2008 年货币政策从紧的主基调下,房贷紧缩政策将会进一步延续,而这一点已经在年底的银行房贷执行政策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普通消费者在贷款审批时,其审查的力度已经变得更加严格。从2007 年3 月18 日起,中央银行便吹起了加息的号角,接下来5 月19 日、7 月21 日、8 月22 日、9 月15 日,12 月21 日,2007 年央行已连续进行6 次加息。从2007 年6 次加息的幅度来看,每次的增幅其实都不大,均属于微调,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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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息不会对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
不过,频繁的加息达到了累积的效果,并对市场产生了放大效应;这也从市场反应中体现了出来。前三次加息,对于住房消费者来说,心理预警作用仍然要大于实际的成本支出,并没有形成市场波动以及引发投资者的抛售,反而因为房价的持续上涨掩盖了加息的作用,使得购房者追涨心理依然浓厚,购房需求有增无减。在经过了6 次加息后,房贷消费者开始面临巨大的成本累积风险,特别是部分大户型持有者;在销售周期本来就长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出售,其心理价位有所松动。
2007 年6 月11 日,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2007年8 月21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规定从2007 年8 月22 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 个百分点。
直到2007 年9 月29 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359 号文),政策要求: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四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 倍;不得发放加按揭、不指定用途贷款、循环贷;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不达35%,不得发放贷款等。12 月11 日又下发了《补充通知》(452 号文),明确了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且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时,也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从稳定房价角度来说,359 号文具有积极的意义;对第二套房提高首付款及利率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性需求,降低投资性购房对房价的推动力。至此,高烧不退的全国房地产市场从开发到消费过程中的投机热,才开始出现了逆转的迹象。这个文件的执行,立刻引发了许多城市大面积的“退房潮”,导致包括北京、深圳等大城市房地产中介大量关闭门店,成为全国楼市投机大降温的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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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12 月3 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作出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避土地储备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土地储备制度走得更稳、更 好,在土地市场调控中发挥出更大作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及完善了土地管理,这对于加大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撑,可以进一步释放闲臵土地,增加商品房的供应。 2008-调控力度继续加强
2007 年12 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颁布,房地产调控阀门进一步拧紧,整顿闲臵土地将成为2008 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头戏。2008 年,进一步清理整顿闲臵土地,从源头上增加土地供给,必将成为政策调控的一个主要方向,开发商的囤地成本必将大大增加,这样有助于缩短从土地到商品房的时间周期,起到增加房产供应的效果。
2007 年开始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整体趋势是针对性加强,可操作性加强。无论是从民生、社会稳定还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危险性都已被决策者高度重视。从政策走势来看,由于中央对2007 年房地产市场偏热、尤其是房价上涨过快的局面相当不满意,2008 年房地产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或升级势在必行。具体反映在执行层面,将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继续强化落实已出台的政策,另一方面将推出新的调控政策。延续2007 年调控政策的趋势,2008 年的调控政策只会更加严厉,2008 年房地产调控效果将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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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 月7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通知指出:(1)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臵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2)严格执行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即土地闲臵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臵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臵费。对闲臵土地特别是闲臵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通知还要求,2008 年6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要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3)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 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虽然是围绕土地问题展开,但却是“意在房价”,在为2008 年的楼市格局和房价走势定调。从时间上来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在房贷新政实施以后,在房地产市场成交低迷,房价走势面临着巨大内在调整冲动的情况下出台的,有着明显的“再加把力”的意味。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土地,增加房屋供给,打击开发商过度囤地行为,是国家实行对房地产行业“增加供给、抑制需求”的调控思路的具体表现。国务院严厉打击囤积土地的行为倘若被不折不扣的执行,无疑将直接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从而改变炒房者对未来房价一定上涨的预期。打击囤积土地或许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还将有新的政策陆续出台。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市”时代正在来临。
毫无疑问,2008 年ZF 还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来进一步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而且政策的针对性会更强一些,从需求上面,如加息、物业税等,通过增加购房支出,减少收益角度入手,来降低购房需求。2008 年还有加息的可能,另外,2008 年或将出台物业税,这些政策预期都会促使消费者购房理性考虑,不再一味追求大户型,而是从舒适和经济层面去考虑,中小户型60-90 平米,以其高性价比而受到市场追捧。从供给上,ZF 会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以及加大对开发商土地开发进程监督,严防囤地和捂盘现象出现,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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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地增加供给,缓解供需矛盾,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 第三部分 回顾与展望
回顾起来,从2003 年的121 号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发出对房地产投资过热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国务院随之出台的18 号文即刻表明ZF 对房地产业“扶持”的态度,此后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开始在矛盾中反反复复。
直到2007 年的24 号文件,ZF 部门的调控态度正式开始转变,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359 号文和452 号文使宏观调控的效果即将显现,2007 年年末开始,房地产投资过热的现象开始有所逆转。
实质上,359 号文和452 号文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并没有超出2003 年的121 号文,新的文件甚至可以说是2007 版的121 号文。只不过,时间被拖后了将近4 年半。其间,中国土地资源、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等已经遭受到的重大损害,已没有机会回到从前一一消除。 而与1993 年6 号文件中的“紧缩银根、收回炒作土地”等方面的手段相比,2008 年的3 号文件提出的“严格执行闲臵土地处臵政策”,连同上面的359 号文和452 号文,不过是一个“温和版”的6 号文件而已。
历史经过一个轮回,又接近回到了原来的起点。现在看来,中央对畸形房地产业带来危害的认识,还没有达不到1993 年的深度,还在对房地产业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寄予“厚望”。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虽然由《国六条》后的“越调越涨”的错乱,开始趋向正常和有理性,但仍难免给人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队员”的感觉,缺乏把握全局的战略思考。 总体上来看,2007 年中央针对金融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已经为2008 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宅市场的发展确定了明确的政策取向。
2008 年以后,从严政策的实施,市场土地与住房供量会增加,新的商品房以及存量房,再加上政策性住房将出现“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这种结构上的改变,有利于形成梯级消费。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进入市场,也会使商品房市场在价格预期方面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务院“24 号文”以及温家宝总理关于“经济适用房大多数面对中产阶级”的考虑,划定了ZF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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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责任边界。实际上温总理的观点,在业界看来,更应该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的理性回归。业内人士大多分析认为,温总理“狮城”讲话更多表明ZF 加大保障住房投入的政策取向。但由于我国高收入阶层只占20%,基于目前ZF 的财力,要想将其余占80%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消费人群全部纳入国家的保障性住房范围,ZF 的财政压力会很沉重。因此,2008 年房地产市场调控任务仍很艰巨。由于“24 号文”只粗略地界定了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两个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接下来2008 年有可能会出台补充性政策。当然,“90/70”政策的逐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大幅增加,将使住房套型结构比与居民收入结构比向合理方向调整,更多的人能够有房可住。从政策上看,尽管中央ZF 一次又一次的宏观调控来势凶猛,但只是在稳定房价,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是在尽ZF 的责任。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的目的是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而不是打压。在承认ZF 住房保障责任的同时,不能否认房地产市场的。 房地产重大政策搜集
200 3年4 月12 1 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00 3年8 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
2003 年8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 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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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4年3 月83 1 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调控开始继2003 年7 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 月31 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 大限”。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 4年1 0 月央行1 0 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 年10 月29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 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 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200 5年3 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 5年3 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问题严重,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在筛选试点城市,将开始模拟运行,为最终出台房地产税提供决策基础。 200 5年3 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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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 5年5 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 5年9 月银监会21 2 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
2005年9 月底,由银监会制定的房地产信托管理文件(即“212 号文”)开始下发至各地银监局。该文件全称《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房地产信托发行门槛进行了严格限制。 200 5年1 0 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
2005 年10 月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 号),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税。 文件明确,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要做到各税统管,不能只负责征收契税,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要同时进行征收。 200 6年4 月2 7 日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
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贷款利率0.27 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的银行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至6.39%。这是央行在加息后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再次上调利率,此次加息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价格。
200 6年5 月2 4 日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大幕开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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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业内人士认为这六条措施开启了2006 年房地产调控序幕,称之为国六条。 200 6年5 月2 9 日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 0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 号),人称9 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提出90 平方米、双70%的标准。 200 6年5 月3 1 日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4 号文件),对“国六条”中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 年6 月1 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200 6年7 月6 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 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200 6年7 月1 1 日建设部出台17 1 号“外资限炒令”
建设部联合其他5 部委下发171 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被业内称为“外资限炒令”,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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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6年7 月2 6 日10 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 号文),宣布从8 月1 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 6年8 月1 日土地新政出台
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200 6年8 月1 9 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 年8 月19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扩大为0.85 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 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200 6年8 月3 0 日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部:《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 6年9 月房地产市场整顿
9 月12 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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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 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
200 7年1 月建设部规范经纪行业今年1 月23 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这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网上签约在7 月1 日正式实施,下半年的二手房市场,将在良性、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200 7年3 月1 6 日通过《物权法》1 0 月1 日起执行
3 月1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 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除了70 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都是消费者臵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 7年3 月央行200 7年首度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 年3 月18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200 7年5 月1 9 日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消息,19 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 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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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 个百分点。从2007 年6 月5 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 个百分点 200 7年7 月2 0 日央行第三次加息
央行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 个百分点。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 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这是2002 年2 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在这5 年来,央行曾多次加息, 但是上调对象均为定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此次是5年多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200 7年8 月国发?2007?2 4 号回归保障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 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200 7年8 月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第四次加息)
为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通货膨胀预期,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 年8 月22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33%提高到3.6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84%提高到7.0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 个百分点。
200 7年9 月央行年内第五次加息
2007 年9 月15 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60%提高到3.87%;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02%提高到7.29%。 200 7年9 月2 7 日,央行出台新政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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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 0 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 1 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200 7 年1 1 月1 0 日央行年内第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创近年历史新高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1月2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后,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该标准创近年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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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房地产调控阀门进一步拧紧,整顿闲臵土地将成为2008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头戏。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通知指出:(1)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臵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2)严格执行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即土地闲臵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臵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臵费。对闲臵土地特别是闲臵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通知还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3)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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