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维权

更新时间:2023-10-21 08: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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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实施简述

一、维权问题背景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采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维权提供平台。然而,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因此,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党字[2005148号])明确要求高校应当建立法律咨询室,在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这些新精神无疑是对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好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 维权问题发现

经调查了解,大学生生活中权益主要会受到来自与学校和社会的侵害。一般有以下几点:

1、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招生宣传已成为各个学校的重要工作,各种

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具体包括: 1.1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

对自己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生生活条件、学

科建设以及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状况等进行夸大、虚假、欺骗性的宣传,宣传内容严重失实。

1.2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

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

如入学后可重新选择专业,对家庭困难学生可减免学费,设有高额

奖学金等诱人政策,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1.3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

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骗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对学生

与家长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

2、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教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教学设施匮乏。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学费收入也逐年增加,但人均教学经费的投入却在下降,有些地方下降幅度还很大。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平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相差甚远。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这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3、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

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4、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

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5、对学生公正评价权的侵犯。从现有学生诉母校的案件来看,学校对学生

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等。

6、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高校制

定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某此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往往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例如,有的学校文本不规范,自设收费、罚款项目等。

7、此外,在社交方面,学生自主维权意识淡薄,在回答调查问卷中的“你

认为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吗?”的问题时,有7.8%的学生选择的是“大概是”,有9.9%的学生选择的是“一定不是”,还有8.0%的学生选择的是“不关心”。在校青年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还没有明确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全中国消费群体设立的。可见,我校的青年学生对消费维权的认知不够深刻。因此容易在日常消费中受到来自社会中一些不法商家的侵权问题。尽管有时只是一点点小钱,可是却暴露了学生维权意识淡薄的弱点,最突出的是表现为大学生在平时的社会实践以及就业过程中所遭遇的欺诈与就业陷阱。在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同学当中,有很多就经历过用人单位不买账的情况;而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往往让大学生们投诉无门而自认倒霉。

三、维权问题思考与分析 一)高校维权现状

1、就江苏省而言,只有少数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询机构和学生社团,而

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2、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团、

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些高校还建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设立了维权信箱,建设了大学生维权网站等,这些维权机构和

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不够重视,目前仍然存在组织机构不规范、人财物投入不够、学生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3、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现单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关机构和

学生社团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单一的问题。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把功能仅仅定位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仅仅作为缓解校内矛盾的工具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则建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委员会名称各异,也有学校称为法制宣传工作小组)或通过建立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推进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仅仅为学生灌输法律基本常识,却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而实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4、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机制上存在不科学性。目前采用较多的维权运行机

制模式有以下几种,但每一种都存在一些较大的不足:

组织——社会型。 在这个模式中,组织是模式的核心。维权工作的实

施,主要靠组织运作,社会(如法律援助、政策导向、新闻监督、舆论支持、道德维护等)起支持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社会的不规范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校的稳定。

组织型。 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维权组织(学校专门成立或在团委学生会

中设立),在学校内部进行维权,除直接牵涉的法律问题由法庭介入以外,社会一般不介入。其缺点是:缺乏社会的支持,维权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虚设,只是给学校提一提意见改进一下工作而已;学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认为学校不可能自己侵权又去维权,或怀疑团委学生会为学生说话的可靠性;学生的发动和参与程度不高,维权的深度、广度不够。 学生社团型。 即由学生自己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社团组织,从事大学生维权工作。其缺点比较明显:权威性最低,人们容易把其他的维权工作看作是学生社团的一般性活动,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维权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维权概念的泛化、维权手段的滥化、维权工作的无序化,甚至使学校

的管理受到强烈的冲击。

二)就高校学生维权工作的开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努力:

1.开阔宣传维权知识的渠道

高校作为青年学生的生活主要场所,是相对于社会而独立的。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养成了学生较为理想、安逸的意识形态。因此,在校园的学习生活中,应广泛宣传维权知识。一可以通过辩论赛、征文、讲座、班级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维权的学习认知工作。二可以将维权的相关法律以及真实案例融于校园的日常活动当中,让学生在参加校园活动的过程中有所收益。三可以通过网络、QQ、宿舍警示标语等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维权。 2.提升营造维权氛围的能力

环境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对于学校这个生活圈而言,老师和学生是主要的两大群体,只有在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成功营造出维权的氛围。就我校如何营造维权氛围的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准备。一方面重视教师的科学指导。授课老师在社会上的阅历是学生很好的学习题材,它能够有效的被学生所学习与吸收,同时老师们也可以主动与学生进行交流,从而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维权。另一方面注重学生的自我提升。学生是维权行为最终落实的对象,因此维权氛围的营造工作主要还是靠学生。让学生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主动进行维权的意义、方法和心里体会的交流,维权的氛围才能成功营造。 3.完善开展维权实践的平台

实践出真知,在维权的问题上同样如此。付出行动,亲身经历感受维权,这样才能深刻认识维权的意义。因此,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的深化。一可以通过校园情景剧的表演,让学生在观看表演中感悟维权的真谛。二可以举办维权活动策划方案的比赛并设立奖项,让学生通过学会利用身边有效的工具进行策划,从而达到深刻认识维权的目的。三可以开展主题班会活动,然后在校内评定维权优秀班级。四可以联系校外合作团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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