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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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4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8 纪检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 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 采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 掘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 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 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31 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33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35 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38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41 机运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43 安全监察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46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48 安全监察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50 安全监察中心信息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52 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54 安全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56 技术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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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中心采掘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61 技术管理中心测量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63 地质防治水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65 生产(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67 投产竣工验收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69 生产(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71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73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75 机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76 机运科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79 机运科分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 80 机运科副科长(兼机电保运队、机械化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81 机运科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83 机电设备技术组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 85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87 通防科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90 通防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91 通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92 通修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95 通修工区防突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97 通修工区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99 通修工区钻机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01 通修工区监测监控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02 采煤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04 采煤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107 采煤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09 采煤工区分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1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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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4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6 掘进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9 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1 掘进工区分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3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4 掘进工区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6 掘进工区准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8 掘进工区准备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0 综合事务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2 综合事务部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3 行政监察室主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4 团委书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5 综合事务部保卫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6 综合事务部行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7 综合事务部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8 经营管理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39 经营管理部财务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1 经营管理部财务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2 经营管理部供销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2 经营管理部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4 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5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7 生产技术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8 地测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0 机电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1 运输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3 安全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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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调度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5 质量标准化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6 职工培训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7 安全监控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8 土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9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0 防突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161 防治水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2

第二部分 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4

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4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5 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67 锚杆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0 锚索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2 综合事务部司机(小车)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3 立井把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4 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5 斜巷挂钩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6 变(配)电所值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7 主扇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9 主提升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0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2 中央泵房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3 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5 镀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6 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7 大型设备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8 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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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械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0 井下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1 安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2 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3 外线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5 内线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6 采掘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7 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9 电缆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0 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1 钢丝绳维护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2 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3 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4 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5 电机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7 蓄电池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8 司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9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0 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1 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2 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3 瓦检仪、便携仪修校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4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5 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6 爆炸材料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7 采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8 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9 悬移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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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2 拆、装、移链板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3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4 工具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5 爆破警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6 灭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7 泵站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8 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29 支护材料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0 回柱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1 矿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2 煤仓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3 锚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4 综掘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5 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6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7 临时轨道铺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8 局扇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39 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0 灌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1 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2 管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3 煤层注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4 地面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5 仪器仪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6 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7 钻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8 炸药搬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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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0 镀灯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1 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2 电气试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3 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4 小型电器修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5 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6 翻煤矸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7 电机车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8 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59 下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0 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1 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2 工资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3 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4 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6 护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8 支柱质量检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69 支柱试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0 铲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1 煤质检查员安全生产制 ........................................ 272 单体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3 充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5 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6 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 277 带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8 炮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79 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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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1 防突瓦斯参数测定实验室人员防突 .............................. 282 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2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3 会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5

第三部分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7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7 通防科通修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8 安全监察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289 技术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0 生产(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1 机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2 综合事务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3 综合事务部行政监察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4 综合事务部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5 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6 纪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7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8 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 299 经营管理部财务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300 经营管理部供销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301 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 302 采煤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 303 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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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公司法人代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依法办矿、依法治安,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3、保证矿井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矿井建设计划与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组织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动要亲自布臵和参加。

4、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

6、每月参加至少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督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7、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和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技措及安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8、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9、严格遵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公司依法安全生产。

1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1、负责组织对伤害或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指挥工作。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经济和行政处罚。执行落实主管安全监察、安全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

12、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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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董事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7、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8、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直接责任。

9、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主要责任。

10、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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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2、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1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9、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2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1、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董事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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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依法治安。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设立瓦斯治理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资金及时到位。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7、按时、按规定主持召开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的科技含量。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9、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10、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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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11、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13、是矿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4、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15、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6、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17、严格遵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公司依法安全生产。

18、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20、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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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8、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未对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等进行检查,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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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0、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1、按照总经理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2、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3、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5、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6、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2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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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党政同责”,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把《安全生产法》、《矿上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进行贯彻落实。

2、主持公司党委的全面工作,研究确定党委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政治、学理论。始终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主要议事日程。研究、讨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4、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正确执行干部政策,与董事长共同抓好干部的使用、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干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要受到纪律处分时,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6、处理本公司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党委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7、充分发挥党群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主持并负责在支部例会上安排并检查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矿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各党总支、支部书记的汇报和意见,参与研究制定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8、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9、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建立健全各级干部联系点制度,定期检查干部履行联系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11、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参加安全办公会议。

12、受公司党委的委托,负责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集团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13、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4、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

8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了解职工群众意愿,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委书记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司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6、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仪,公司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

11、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公司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公司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9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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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实行“党政同责”,积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等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在上级纪委和党委的领导下,认真抓好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受理对重大案件的揭发、申诉和控告,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4、维护党规党纪,对严重违纪案件,负责查明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井下,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

5、抓好纪检监察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组织和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认真做好上级纪委和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检书记罚款300~1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纪检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的,纪检书记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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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2、依法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作。组织工会会议、工会活动,搞好工会工作的决策、布臵、检查和落实工作。

3、依法参与全公司重大决策,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协助并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与重大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5、严格工会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工会经费,经常检查工会财产的保管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推动生产的发展。

7、协助行政管好、用好福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标准审批困难救济,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管改进工会工作。

9、负责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持同级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职代会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10、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会工作。

11、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2、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没有对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2、 公司与工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3、不能够有效监督公司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没有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决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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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公司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9、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公司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10、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3

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以及预算工作。 2、负责拟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编制、完善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6、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7、建立合理有效实用的财务指标体系。以风险、成本、利润为核心,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洞察经营和管理隐患并提出行之有效有改进措施,为本公司及集团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8、负责接待并协助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完成税务稽查、财务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总监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财务总监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财务总监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投入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

14

责任。

4、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6、财务总监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财务总监负主要责任。

7、财务总监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财务总监负领导责任。 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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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负责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2、负责安全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规划制定,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和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技术论证、实施。

3、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技术分析例会,分析本单位存在和潜在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提出研究、制定解决的方案和防范措施。

4、利用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技术,进行生产系统安全程度评价,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和管理标准,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5、负责制定审核重大技术设计方案,在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组织对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的审查和评价,做到“三同时”。

6、督促技术部门对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通风、瓦斯抽排、防突、防火、防治水等相关联的薄弱环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难题。

7、组织编写制定灾害预案计划,审核重大事故、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组织实施演习,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缺陷。制定应急处理一般技术性工作和突发异常情况的现场处臵方案。

8、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简化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简化优化工作。

9、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10、是防突和防治水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鉴定。

12、组织技术部门制定规范的技术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质量和环境标准、检修维护标准等。

13、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职工针对性内容教材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14、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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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过着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以外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

6、公司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7、公司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8、编制(修定)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9、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10、在公司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1、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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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

1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5、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6、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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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指令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总结和报告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2、组织制定起草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审查、验收安技措改造项目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跟踪监督实施;督查安技措改造项目实施进展和安技措经费的使用情况。

3、组织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执行兑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研究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负责组织安全监督专项检查;实施生产过程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专业督查、辅助协查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存在安全主要隐患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罚与处理。负责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和工程救护。配合主管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各类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负责督促、落实主管安全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处理决定书》和《现场安全监察笔录》提出的问题,汇总归纳整治情况按期反馈报告。

6、负责安监队伍的建设,提高安监队伍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监察技能;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监督和参与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风险预控管理培训与考核。

7、负责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上报认证工作,积极督促部门开展系统安全评价。监督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实施。

8、负责内部的业务管理,搞好各种资料的统计和建档,搞好企业内部各工种的发证建档工作。重点抓好安全信息平台的管理,抓好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处理、预警、传输管理工作。 9、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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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4、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精神、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10、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11、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事故中,安全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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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矿井采煤生产管理工作.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尤其要抓好劳动力管理,抓好二次分配工作,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

3、组织召开矿井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 4、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井生产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6、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和考核奖罚细则。

7、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8、贯彻落实上级的生产指标,做好细化分解,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进行月度计划下达,做好月度完成情况考核,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动职工生产热情。

9、分析安全生产中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等为重点的隐患和问题,制定解决的措施。

10、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11、协助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2、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参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

1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不好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办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

14、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采煤工作面初放、回撤期间需紧盯现场,确保安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全面排查、整改顶板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15、协助董事长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和工伤救护。配合主管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参与对一些轻微伤害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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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理意见。

16、完成矿规定的干部带班下井、矿井值班任务。 17、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采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采煤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采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0、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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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采煤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措施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总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20、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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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掘进生产管理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

3、参加矿井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协调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4、参加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井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6、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7、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8、贯彻落实上级的生产指标,做好细化分解工作,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进行月度计划下达,做好月度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9、分析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等为重点的隐患和问题,制定解决的措施。

10、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11、协助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2、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参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

1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掘进顶板管理分析会,全面排查、整改安全方面的隐患。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不好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办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

14、协助董事长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和工伤救护。配合主管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参与对一些轻微伤害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完成矿规定的干部带班下井、矿井值班任务。 16、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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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在掘进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0、掘进头开工前验收不认真,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未及时编制掘进安全措施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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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总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工程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参加总经理、安全工程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4、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励细则。 6、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7、定期组织对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9、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0、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层、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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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规划。

12、根据矿井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3、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设计和选型。

14、保证矿井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7、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8、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机电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机电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7、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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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落实公司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总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12、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8、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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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工作,在公司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3、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4、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6、积极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和分管业务的安全大检查。

7、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所辖部门认真处理。

8、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9、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经营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经营副总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投入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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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6、经营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经营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7、经营副总经理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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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完善本企业的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制度,搞好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生产长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持续发展。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接续计划。 4、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把关。参加调度例会和技术例会,分析、研究、解决采掘生产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5、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技措工程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参与审查矿井水平延深设计、采区方案设计、采区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技术文件。

7、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抢险救灾指挥部接受任务,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救灾方案。

8、协调好相关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相关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9、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参加采煤、掘进专业科研攻关课题的研究。

10、加强对矿井重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加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11、参加对各采掘单位的采掘技术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参加各单位的采掘技术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的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12、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造成事故的,协同安全副总工一起追查。

13、在出现顶板来压及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过巷;工作面初装、初放、收着;采掘工作面抽冒处理,采掘事故抢险等情况必须到场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4、完成上级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15、参与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跟、带班工作。 16、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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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公司的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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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 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 技术管理。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 查抬头,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采煤、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5、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6、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经常检查采 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7、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8、组织全矿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9、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 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10、认真总结全矿在采、掘、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11、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2、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掘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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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技术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采掘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公司的技术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掘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公司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公司技术工作不正常,不利于公司的安全管理,采掘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7、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采掘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8、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9、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10、未按规定检查施工头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在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掘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分管的技术专业发生技术事故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5、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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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政策,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2、认真搞好“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制定通防方面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3、组织制订矿井瓦斯治理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贯彻落实。参加调度会、技术例会并组织“一通三防”例会,解决通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

4、经常深入基层,亲临现场,了解“一通三防”工作情况,解决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制定,和安全副总工一起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组织指挥工作。

5、组织审查“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通防技术档案的及时归档工作。

6、负责定期组织通风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7、掌握通风、瓦斯管理与监测监控、防灭火、防尘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瓦斯治理安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

8、负责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

9、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主扇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通防检测技术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10、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编制,负责瓦斯事故抢险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助总经理和总工参与瓦斯事故的抢险指挥工作。

11、每周组织一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例会,分析安全重点和隐患,完善和补充措施,提高措施质量,做到超前防范。

12、参与审查采区设计、采区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方案及施工设计,协助总工程师把好设计、“一通三防”和监测监控关,从设计上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13、负责检查分管范围内工程技术人员的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对各单位通防工作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各单位通防技术业务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考核考评工作。

14、协助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和救护队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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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参加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带班管理。

15、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造成事故的,协同安全副总工一起追查。

16、在出现瓦斯排放及现场涉及瓦斯处理的所有事项包括开启封闭墙,通风系统调整及巷道贯通现场指挥调风保证系统稳定,防止自燃发火重要措施实施,通防事故抢险等情况必须到现场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7、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按照分工对公司“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直接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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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

7、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即使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4、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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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对矿井地质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地质技术管理工作,从地质技术工作方面保证安全生产。

2、参与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的生产计划和灾防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质防治水技术发展的远景规划,提出实现计划的技术方案。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并落实实施和质量监督。

3、根据生产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做好地质预报和水情水害预报,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矿区测量控制网改造、矿井大型贯通等重大工程的实施。

4、组织好地质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使矿井地质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现代化;推广应用地质新技术、新工艺和地质先进经验,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5、负责组织、审查所有地质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提交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资料,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修编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害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性并及时进行预测、预报;掌握储量动态,加强储量管理;组织做好地表岩移观测工作,合理确定矿区岩移参数,为矿井各类保安煤柱提供技术依据;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下发贯通危险距离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7、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头、面地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小井、废弃煤窑调查 。负责地质档案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8、根据矿井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月、季、年度的地质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进行定期检查。

9、负责对地质技术干部和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地测人员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地质队伍的业务素质。并督查分管范围内的技术人员生产技术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各单位地质工作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各单位地质技术业务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考核考评工作。

10、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造成事故的,协同安全副总工一起追查。

11、如遇到采掘现场遇断层、构造及出水情况、新区地层层位判断不清、重要贯通、石门揭煤、瓦斯管理重点区域(瓦斯地质工作)资料收集等必须到现场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2、完成上级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任务,参加公司规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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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带班管理工作。

13、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对本职范围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4、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的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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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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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负责跟踪督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包括上级部门检查落实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落实整改。负责挂牌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

3、负责企业安全评价、评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4、每周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落实安全监控管理重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5、组织和参与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如:每半个月会同相关人员对立井罐笼、主要提升装臵、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设施等重要安全保护进行检查,并履行签字手续等)。

6、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国家煤矿安全要求的其它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组织做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确保安全、正常、可靠。

7、每月组织一次规程、措施兑现情况检查,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8、协助安全副总经理编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质量达标规划及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

9、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编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措施和预案的实施。

10、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审查各项安全活动文件,做好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材料的审查把关。

11、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和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质量验收等活动。 12、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改完善与演练。

13、参与维简、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14、参与矿井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15、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教训、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16、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

17、如与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和事故抢险、瓦斯排放与启封密闭墙、防自燃发火重要措施实施、巷道维护特别是多角门等处的拆棚维护等必须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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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情况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8、完成规定的下井及带班工作任务,指导安全部门开展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1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安全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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