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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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1998-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为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学地维持和管理我国的实验动物资源,制定了《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加强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协调,择优建立各品种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要时各品种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设分中心和特定品种、品系保种站。

第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收集、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二、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 三、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需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以是依托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相对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法人。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分中心和保种站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二、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三、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四、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非独立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工作,由其依托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正常运行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确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业务目标,并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科学技术部组织实验动物方面的专家按第八条各项条件,推荐国家实验动物种子候选单位。

二、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候选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科学技术部。 三、科学技术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 四、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建设费用,科学技术部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日常运行费用自行解决或由依托单位负责解决,也可以通过面向社会服务收入补充部分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实验动物种子供应,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实验动物谱系档案,加强对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设施的监控。

第十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持不同层次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对与保种、育种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检。

第十八条 对问题较严重又没有整改措施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科学技术部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种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eg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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