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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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吴祯越 郑智伟 许志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范围广且相对集中、涉案领域广泛、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窝案窜案增多等特点,且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机关,例如: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管辖权异议、履行公务范围、法律适用导致处罚力度差别等,深入研究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涉农职务犯罪适用问题具有急迫性、现实性,才能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 关键词 涉农 职务犯罪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吴祯越,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郑智伟、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81-02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加大了干群对立情绪,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与发展。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范围广且相对集中、涉案领域广泛、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窝案窜案增多等特点,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必将扰乱国家正常的管理,因此加大力度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机关,例如: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管辖权异议、履行公务范围等,深入研究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急迫性、现实性。

结合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讨论和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目前在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认识差异导致管辖异议。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查处职务犯罪的权限,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主体问题以及是否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侵占的是否属于公款,然后再确定是否管辖该案件。然而实践中,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比较特殊,不仅有农村党支部人员、村委会人员,还有村聘用的出纳、计生管理员;从事公务的情形也比较复杂,有些属于跨职能的难以界定;农村公款和集体的款项经常混杂在一起,款项性质难以确定。因此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管辖之间存在异议,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案件线索,失去了查处案件的最佳时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do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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