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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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访问次数:971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张小梅 字 体:【大 中 小】

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知》(财税[2009]63号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7、《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4、《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规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对在南京、苏州、无锡等20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三)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受至期满为止。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在南京、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五)出口税收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动漫产业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享受国办发(2006)32号、财税[2009]65号所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包括:

(一)动漫企业

1、范围:动漫企业具体为:

(1)漫画创作企业;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进一步强调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标准: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文产发[2009]18号规定,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此外,享受财关税〔2011〕27号规定进口税收优惠的动漫企业除了符合以上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还必须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以及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点动漫产品

1、范围:

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必须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动漫产品具体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2、标准: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2)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4)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三)重点动漫企业

标准:已符合动漫企业申请认定标准要申请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3)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4)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三、程序规定

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办发(2006)32号、财税[2009]65号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动漫企业还须按财税【2009】63号规定持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3、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财关税〔2011〕27号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dk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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