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书《春秋事语》校读

更新时间:2024-05-04 21: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帛书《春秋事语》校读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裘锡圭

内容提要: 本文对马王堆帛书《春秋事语》的原释文作了校订,并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了较详细的注释。篇首的“说明”对《春秋事语》的性质和时代等问题有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 马王堆帛书 春秋事语 释文校订 注释

[说明]

此帛书于1973年出土于马王堆三号汉墓,原无标题,其所记皆春秋时代史事而重在有关议论,故整理者为之拟定今名。

此书抄在幅广约23厘米的帛上,横幅直界乌丝栏,墨书,每行字数多在三十至三十五个之间。原来卷在一块宽约3厘米的木片上,揭裱时碎成大小不等的二百来块碎片,由帛书整理小组加以缀合复原。帛书现在约长74厘米,卷首残破殊甚,可能缺去了几行。卷尾较完整,并留有几行空白。现存文字九十七行,但残损不完整之行颇多(参看张政《(春秋事语)解题》,《文物》1977年第1期36页,以下引此文简称“《解题》”)。

此帛书字体为早期古隶,含有较多篆意,抄写时代当不晚于汉初。从不避汉高祖讳的情况来看(书中“邦”字屡见),大概抄写于高祖称帝之前(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灭项羽而称帝)。

有学者认为,在秦文字中,“虚词‘也’在秦始皇及其以前都用

‘’??秦二世时多改用‘也’,《春秋事语》用“也”,当抄写于“秦二世元年至汉高帝初年”,即公元前210至前203年间(李裕民《马王堆汉墓帛书抄写年代考》,《考古与文物》1981年4期101页)。按:秦惠文王时所刻的诅楚文大沈厥湫石就已用“也”字。睡虎地四号秦墓所出秦统一前夕秦国军人所写的两块家信木牍,都有“也”字。大约下葬于始皇三十年的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中,也有不少“也”字。此墓所出秦律抄本是用“”字的,但其“工律”部分也出现了两个“也”字。另一方面,秦二世时的文字也并不是很少用“”字的。例如秦权量上所刻的那些二世诏书,就是有些用“”,有些用“也”的。可见上引说法的论据有问题。《春秋事语》只用“也”而不用“”的现象,也许是此书抄写于秦亡之后的反映。秦禁诗书百家语,秦亡之前,不管在始皇时或二世时,恐怕都很少有人敢传抄《春秋事语》这样的书。

又有学者根据《春秋事语》不避秦始皇讳的现象(第九章有“正[政]必宁氏之门出”之文),认为“作为楚汉交争时期的写本,是最合理的”(李学勤《〈春秋事语>与<左传>的传流》,同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277页,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4。以下引此文简称“《传流》”)。此种推测比较合理。

《春秋事语》共有十六章,每章都提行另起,行首有大圆点作为一章开始的标识。每章各记一事,彼此不相连贯,既不分国,也不论年代先后。所记之事的时代的上下限与《左传》一致。第十一章记鲁隐公被弑,首句为“鲁桓公少,隐公立以奉孤”,与《左传》开头一

段文字说鲁惠公夫人仲子“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相合。第三章记知伯率韩、魏围赵晋阳,三家反灭知伯之事。《左传》最后也述及此事(参看《解题》36页,《传流》279-280页)。

各章所记之事,基本上皆见于《春秋》三《传》及《国语》等书。因重点在议论,记事颇为简略,但仍有可以补充传世典籍之处。如第五章记随会归晋事,有绕朝谏秦君之语,并言随会归国后使谍谗绕朝于秦,秦君信而杀之,为《左传》等书所未载。《韩非子·说难》说:“故绕朝之言当矣,其为圣人于晋而为戮于秦也”。于此得其实证(参看《文物》1974年第9期《座谈马王堆汉墓帛书》51页唐兰发言及《解题》37、38页)。第二章记晋燕之战,似亦不见旧籍,但也有可能是见于《史记》的齐晋伐燕入燕君之事的“传闻之异”(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1280-1281页,中华书局,1990)。

各章所记议论,有当事人在事件进程中所说的话,也有时人或后人对其事的评论。后一类大都不见于传世典籍(参看《解题》37页)。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说:“铎椒为楚威王傅,为王不能尽观《春秋》,采取成败,卒四十章,为《铎氏微》。”《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春秋家中,除《铎氏微》外,还著录了《左氏微》、《张氏微》、《虞氏微传》等同类著作。《春秋事语》显然也是这一类著作或其摘抄本(参看《解题》37页、《传流》277和284-285页,以及《文物》1974年9期《座谈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51页裘锡圭的发言。此发言中说《春秋事语》所记子赣见太宰事不见于《左传》,是错误的,附正于此)。《铎氏微》应是此类著作中出现较早者。《春秋事语》的

著作时代似当晚于《铎氏微》,但不会晚于战国。

以下所录《春秋事语》,基本上采用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释文,见小组所编《马王堆汉墓帛书》[参]释文注释部分第三至二十页(此书由文物出版社在1983年出版,以下简称“《帛书》”)。小组取各章首句或首句中的词语为章名,加在各章释文之前。释文中,为异体字、假借字注明通行字时外加“()”号;错字注出正字时外加“〈〉”号;凡据上下文义或参照其他古籍补出的字外加“【】”号;不可辨识的字或无法补出的残缺文字用“□”代替(缺文字数据旁行推定,与实际情况可能有出入);为了便于加标点,原用重文符号的一律改成原字。释文还标明了帛书原来的行次,即在帛书每行的释文之末用小字注明行数(以上参看《帛书》卷首4页的“凡例”)。这些体例我们都加以沿袭,但把“【】”号改成了“[]”号,把多于五个的“□”号改成了省略号,把标明行数的汉字改成了阿拉伯数字。《帛书》“凡例”规定,帛书中常见的异体字,如“乱”作“”、“乳”,“其”作“亓”等,都用普通字体排印。我们在这方面不作统一处理,如“乱”的异体径释作“乱”,“亓”则不改作“其”。此外,在释字和标点方面,对小组释文也作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全都在注释中作了说明。注释中在说到小组的释文和注释时,省称为原释文和原注。引用原注时,只注出《帛书》释文注释部分的页码和注码而略去书名。所引帛书图版也见《帛书》,图版原来就未编页码,引用时只注出行数。

一 杀里克章[1]

????[2]□□□□□杀里克,□□曰:[3]“君????1□□□晋将无□□□□者????2□□□无解舍,[4]□□□几亓(其)後者也。[5]今杀里克,????3□□□者死,忠者□□□疾之,几[7]????5??或道之乎?[6]是塞??4??於□□路(赂)弗予,韩(间)午秦□□今君将先□。”[8]6

[1]原注:《春秋》僖公十年(公元前650年)夏,“晋杀其大夫里克”。此章所记当时人的议论,别的古书里没有记载过。(3页注[一])杀里克之事,详见《春秋》三《传》(僖公九年、十年)、《国语》(晋语二、三)等书。晋献公于鲁僖公九年去世。大夫荀息受遗命立献公所宠的骊姬所生之子奚齐为君。时献公之子重耳、夷吾皆逃亡在外,晋大夫里克欲迎亡公子为君,杀奚齐。荀息继立奚齐之弟卓子为君,里克又杀卓子,荀息死之。夷吾许秦君及里克与另一晋大夫丕郑以厚赂,得返国为君(即惠公),即位后不践其言而杀里克、丕郑。

[2]此处省略号代表因卷首残损而缺去的文字(参看前面的“说明”),为原释文所无。所缺文字究竟属于本章,还是属于此前另一章,还是二者兼有,已不可确知。《传流》指出:“在第一章首行‘□□□□□杀里克’这一句‘杀里’二字右侧,还能看到两个字的残笔。《马王堆汉墓帛书》(叁)的〈出版说明〉说:‘前部残缺较重,不知道缺多少行’,当即由此之故。”(276页)此文并据帛书前面十几行的状况,推测“原卷前面还有四行左右的文字”,“所残去的乃是第一章的前面一部分”(277页)。

[3]原注:曰字上所缺,当是议论此事的人名。(3页注[三]) [4]原释文在“解”、“舍”二字间加逗号,今将逗号移至“舍”字之后。古书中有“解舍”之语。《管子·五辅》:“是故上必宽裕而有解舍,下必听从而不疾怨。”尹注:“解,放也。舍,免也。”《韩非子·五蠹》:“故事私门而完解舍,解舍完则远战,远战则安。”帛书此处“解”“舍”二字似亦当连续,“??无解舍”当是议论者批语夷吾归国为君后不应无所赦免之语。

[5]“几”字,帛书原文省从一“幺”。此书“几”字全部如此写。“亓”字,原释文释“其”,以下各篇皆同,不再加注。帛书“者”字原漏写,旁注在“後”“也”二字之间的右侧。

[6]“或”下一字原未释,细审可知是略有残损的“道”字。本书47及52行皆有“道”字,可以比勘(注意其所从“首”旁上端笔画偏左)。“几”“岂”古通(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515页“几与岂”条,齐鲁书社,1989。以下引此书简称“《会典》”)。几或道之乎,疑当读为“岂或导之乎”。“导”字似与下句“塞”字为对文。

[7]原释文读“路”为“赂”,当可信。《国语·晋语二》记夷吾返晋前谓秦使者公子絷曰:“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嬖大夫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葵之田七十万。”又言秦君若能辅之,归国即位后当献“河外列城五”为报。《晋语三》谓“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左传》僖公十五年追述其事曰:“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

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郑良树〈《春秋事语》校释〉谓“本句‘路’上缺文,可从《左传》补入‘背’字”(同人《竹简帛书论文集》19页,中华书局,1982年。以下引此文简称“《校释》”)。今按:《校释》认为此句言惠公背赂之事,可从。但从帛书图版看,“路”上一字显非“背”字。其字下部从“贝”,左上部残去,右上部颇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残画,据文义似应释为“货”。惜上文残缺,无法通读。

[8]“秦”“今”二字间有两个残字,所存笔画极少,无法确释,所以从原释文打了两个缺文号。其第二字从残画看,有可能是“”(师)或“而”字。“”,原释文径释作“间”。按:“间”为“”的后起分化字。以下遇此字不再加注。

原释文读“午”为“忤”,并在“韩间午(忤)秦”下加注说:韩间,人名。《左传》僖公十五年(即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和秦国在韩交战,“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杜预注:“韩简、晋大夫、韩万之孙。”简与间通用。(3页注[五])原注以“韩间”为“韩简”,当可信。原释文虽在“韩间午秦”下加注,但并未在此加逗号或句号,这是很审慎的。疑“秦”下一字或二字当属上读。《荀子·富国》:“午其军,取其将,若拨。”杨注:“午读为迕,遇也。”“韩简午秦??”之“午”,似当与此“午”字同义。

据《左传》僖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晋深入至韩,“九月,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复曰:‘师少于我,斗士倍我。’”接着,

晋侯又使韩简请战。“壬戌,战于韩原,??梁由靡御韩简,虢射为右,辂秦伯,将止之。郑(指晋大夫庆郑)以救公(指晋侯)误之,遂失秦伯。秦获晋侯以归”。《国语·晋语三》所记略同。帛书此处所言“韩午秦□□今公将先□”,似应与韩之战有关。

《国语·晋语三》:“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舆人诵之曰:‘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得田而狃,终逢其咎,丧田不惩,祸乱其兴。’既里、丕死,祸公陨于韩。”据此,时人是将晋惠公韩原之败与其背内外之赂的行为联系起来的。所以帛书此章所记时人议论,在说了惠公背赂之后,又说到韩之战的事。

最后还应提出一点,从图版看,第五、第六两行的联系并无确据,也有可能此二行间原来尚有他行,但其残帛已无存留或未被发现。

二 燕大夫章[1]

[·]燕大夫子□(率)(师)以〈御〉晋人,[2]胜之。归而饮至,[3]而乐。亓(其)弟子惠曰:[4]“□则乐矣,非先王□7胜之乐也。[5]昔者文[王]□宗(崇),[6]能取而弗(灭),以申亓(其)德也。武王胜殷,登??8??9□□□非夫何以贰□。以小胜大而??10□□□生,乐则芒(荒),芒(荒)则□[7]□□忧□□□为起民之暨也。燕以使人(通)[8]言□□□11□□败而怒亓(其)反恶□□□寇属 (怨)之胜忧□在后[9]□□□而??12□□□君之忧。”处十一月,[10]晋人□燕南,大败[燕人]。[11]13”

[1]原注:此章所记的事,在别的古书里没有记载过。(4页注[一])

《解题》指出,此章称晋人侵燕南(引者按:帛书“晋人□燕南”句“燕”上一字不清,释文未释,但从文义可以断定是含有侵伐一类意义的字),可知这个燕是在今北京市附近的北燕,而不是在今河南省延津县东的南燕。(37-38页)

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春秋》:“冬??齐侯伐北燕。”《左传》:“十一月,齐侯如晋,请伐北燕也。??晋侯许之。十二月,齐侯遂伐北燕,将纳简公。晏子曰:‘不入??’”次年《经》正月记燕“暨齐平”,《传》记二月燕齐盟,齐受燕赂,“不克而还。”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史记·燕世家》谓‘齐高偃如晋,请共伐燕,入其君’,则之晋者非齐侯也,又非请许而请共出师。《燕世家》又云:‘晋平公许,与齐伐燕,入惠公。’则非纳而未成也。《晋世家》、《年表》与《燕世家》同(引者按:《史记·齐世家》景公“十二年——相当于鲁昭公六年——,景公如晋见平公,欲与伐燕”。《燕世家》惠公——被纳之燕君,《左传》作“简公”,《史记》作“惠公”——“四年——据《十二诸侯年表》应为“九年”之讹,相当于鲁昭公六年——,齐高偃如晋,请共伐燕入其君,晋平公许,与齐伐燕,入惠公,惠公至燕而死”。《晋世家》平公“二十二年——相当于鲁昭公六年——,伐燕”。《十二诸侯年表》于齐景公十二年书“公如晋,请伐燕入其君”,十三年书“入燕君”;于晋平公二十二年书“齐景公来请伐燕入其君”,二十三年书“入燕君”;于燕惠公九年书“齐伐我”,燕悼公元年书“惠公归至卒”)。近年长沙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帛书《春

秋事语》云:‘燕大夫子□率师以御晋人,胜之,归而饮至,而乐。(下文残缺)处十一月,晋人□燕南,大败[燕]人。’(引者按:“[燕]人”原释文作“[燕人]”)或即此事传闻之异。”(1280-1281页)杨说可供参考。

[2]此句前章首圆点已残去,原释文未补,今为补出。“大夫”原作“夫二”。此书中“大夫”字皆如此作。帛书“御”字原来书写有讹,原释文的隶定与原字稍有出入,今已改正。但我们的隶定仍可能有问题。

[3]“饮”本作“”,为“饮”之古字。《左传》隐公五年:“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杜注:“饮于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同书桓公二年:“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动,礼也。”据帛书此文,大夫战胜而归亦有饮至之礼。

[4]“惠”字原释文误作“车”。细审此字,上端中竖两侧各有一笔,与“车”字上端以一横画穿过中竖者有异;其下部有长而弯曲之笔,赤与“车”字有异,故改释为“惠”。

[5]《校释》:案上文云:“胜之,归而饮至,而乐。”则此文“□则乐矣”,“则”上缺文,当是“胜”字明矣。“非先王□胜之乐也”,窃疑“先王”下缺文,亦当是“乐”字。《礼记·乐记》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疏》曰:“胜,犹过也;若乐过和同而无礼,则流慢无复尊卑之敬。”此乐胜之义也。弟子车见其饮至而乐,与先王之礼不合,乃举乐胜之古义以谏之??(20页)按:“□则乐矣”句“则”上一字,在

帛书上尚存残画,显非“胜”字残文,《校释》所补不可信。“非先王□胜之乐也”句之首有“非”字,故“先王□胜之乐”应为合理之乐,“□胜”必非《乐记》所批评之“乐胜”。《校释》于“胜”上补“乐”字,亦不可信。如必欲补字,或可补“战”字。但此字是另一字的可能性当然也是存在的。

[6]此句原释文作:昔者[文王军]宗。原注云:宗字与崇字通用。此处指周文王伐崇事。《左传》僖公十九年说:“文王闻崇德乱而伐之,军三旬而不降,退修教而後伐之,因垒而降。”(4页注[四])按:从帛书图版看,“文”字尚存上端残画,“宗”上一字尚存下部,细审似非“军”字,故将此句释文改为“昔者文[王]□宗(崇)”。“宗”上一字虽非“军”字,但似确为从“勹”之字。《说文》谓“军”字“从包省”,其实“军”“旬”“匀”等字所从之“勹”,皆与“包”无关,而为殷墟甲骨卜辞用为“旬”的“”字的变形(参看《金文编》650页“匀”字“旬”字、933页“军”字,《古玺文编》517页“均”字、337页“军”字)。此数字实皆从“”(金文等多作)得声。此点古文字学者多已看出。所以“宗”上一字如确实以 由“”变来的“勹”字为偏旁,并从之得声,仍然是可以读为“军”的。

[7]《校释》: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曰:“哀而不愁,乐而不荒。”(语又见《史记·吴太伯世家》)彼云“乐而不荒”,与此云“乐则荒”,义正相反,适可互证。荒,废也,乱也。《诗·唐风·蟋蟀篇》云:“好乐无荒。”郑《笺 》曰:“荒,废乱也。”是其证。

(21页)此说甚是。《校释》又疑“荒则”下缺文是“堕”字,则无据。

[8]此字原释文误印作“迥”。后面第十六章92行“”字亦然。 [9]原释文在“忧”字后加逗号。按:原文之意似谓燕国此次之胜乃来寇招怨之胜,必有后忧,“忧”字似也有可能属下读,故将逗号删去。

“后”字,原释文误为“後”。古书中以“后”为“後”之例屡见(参看《会典》324页“后与後”条),此书中“后”“後”错出(参看第九章注[15])。疑本章“后”字,释文本不误,盖编辑者误以为简化字而改之为“后”。此书中介词“於”“于”并用,释文“于”字皆被误改为“於”,情况与此类似。又此书“无”字皆作“无”(即《说文》“无”字古文),也往往被误改为“无”。

《集韵·平声·元韵》於袁切“鸳”小韵有训“雠”“恚”的“怨”,或体作“”。帛书“”字用法正同。此书中“怨”皆作“”,以下不再加注。

[10]“处”字原作。《说文·十四上·几部》以“”为正篆,“处”为或体。西汉前期简帛“处”字下部多作。与《春秋事语》同出一墓的帛书《相马经》的“处”字,也不加“”而但作(参看《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1015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以下引此书简称“《字形表》”)。此书“处”字皆如此作,以下不再加注。

[11]“大败”之下的文字原已全部残去,原释文补“[燕人]”二字,

今从之。但所缺之字也不能完全排斥是“燕师”或其它字的可能性。

三 韩 魏 章[1]

[·知伯]□韩、魏以□赵襄[子于晋]阳,[2]深[3]??14□赫曰:[4]“□[5]君□□□□而用之,(犹)尚莫敢不□,[6]??肖(赵)氏□□□□□[7]15亡,二家之忧也。[8]今□波而报,君弗见,是辱二主[9]??子恐兵之环之16而佴(耻)为人臣,[10]臣恐□□□□□也。今在□□□乡[11]??曰□□□□□17□□□□弗随??18处一於此,难胃(谓)不敢。”韩??,三家为一,以反知??[12]19 [1]此章记智伯率韩、魏围赵晋阳,赵与韩、魏合谋,三家反灭知伯之事。此事屡见于古书,而以《战国策·赵策一》、《秦策四》及《史记·赵世家》之所述为较详。原注:三家反知伯事在周贞定王十六年(公元前453年),??此所载□赫的议论,也是别的古书没有记载过的。(5页注[一])

[2]此句原释文作“□□□韩魏以□□□□□□阳”,“阳”字后未加标点符号。原注:此处当即《战国策·赵策一》所记“知伯从韩魏兵以攻赵,围晋阳”事。(5页注[二])《校释》认为“若据《国策》以校《事语》,则本句盖当作‘知伯从韩、魏以兵攻赵氏,围晋阳’”(22页)。按:此句“以”下三字尚存残画,第一字不可识,其下二字尚可辨识为“赵襄”残文。“赵”字存“走”旁上部及“肖”旁右半。“襄”字只存右侧,但此字原来笔画复杂(参阅20、21行“襄”字),虽然残存部分甚少,仍可判断其为“襄”字。

《校释》于句首补“知伯”,(引者按:其前尚应补章首圆点)于“阳”上补“晋”字,皆可从;认为“以”字下可补“兵攻赵氏”,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战国策·秦策四》“秦昭王谓左右”章:“昔者六晋之时,智氏最强,灭破范、中行,又帅韩、魏以围赵襄子于晋阳,决晋水以灌晋阳,城不沈者三版耳。”(此据鲍本,姚本将此章并入其前“三国攻秦入函谷”章,“帅”上无“又”字。)《秦策》此章内容又见《韩非子·难三》、《史记·魏世家》、《说苑·敬慎》等,文字大同小异。前二者“智”皆作“知”,与帛书此章末句同。今据“又帅韩、魏以围赵襄子于晋阳”句,在帛书此句“赵襄”与“阳”字间补出“子于晋”三字。句首“[知伯]”下缺字极可能是“率”字(“帅”“率”通。《秦策》“又帅”,《史记·魏世家》及《说苑·敬慎》皆作“又率”,《韩非子·难三》作“而从”,王先慎《集解》据《御览》引文改作“又率”),但也不能完全排斥是“从”字的可能,故未补。

“魏”字,帛书原作“”。《说文》有“”(见〈九上·嵬部〉)无“魏”,大徐本“”字下注:“今人省山。以为魏国之魏。”汉代人似皆用“”不用“魏”,且多将“山”写在“鬼”下(参看《字形表》648-649页)。原释文径释“”为“魏”,今从之,帛书“韩”字皆从“”,与《说文》合,今亦从原释文径写作“韩”。 [3]此字只残存右半,姑从原释文作“深”。《校释》认为“所谓‘深□□ □??’盖言水浸晋阳之深度”(22页),不知确否。

[4]原注:赫字上似是智字,所说未详。(5页注[三])《校释》:战国初期,游士有杜赫其人??《事语》本章所载言论,盖亦杜赫说辞乎?(22页)按:“赫”上一字上端稍残,下部与“智”字相合,显非“杜”字,《校释》之说不可从。

[5]此字基本完整而笔画不很清晰,疑是“退”字,但把握不大。 [6]“”原释文径释为“犹”。此字为“猷”字异体,读为“犹”。“猷”“犹”本来也是一字异体,用法分化是后来的事(参看拙著《文字学概要》223-224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不”下一字原释文作“用”,此字只存左侧笔画,写法与同行“用”字左侧有别,故缺释。或疑此字左侧笔画是“舟”旁简写,乃“服”字残文。

[7]原注:帛书此章十四、十五、十六(引者按当作“十五、十六、十七”)三行下端“肖氏”等九字(引者按:指十五行“肖氏”,十六行之“子恐兵之环之”、十七行之“曰”)与下章二四、二五两行“以召人”等十三字,是依文义与残帛形式复原的。(5页注[四])按:此注所言两处复原的文字,都是已与帛书总体脱离并且只能用遥缀的办法加以缀合的碎片上的文字。整理者对所置行次是否一定正确,可能尚无充分把握。

此章上文用“赵”字,此处又以“肖”为“赵”。这并不可怪。《马王堆汉墓帛书》[叁]所收另一种帛书《战国纵横家书》,既用“赵”字又借“勺”为“赵”,而且有时一章之中(如第三、四、二十五等章)甚至一行之中(如第三章的21和26行、第四章的31和

33行、第二十五章279行)二字并用,情况与此相类。

[8]《校释》:案《国策·赵策》一首章载郗疵谓知伯曰:“夫从韩、魏之兵而攻赵,赵亡,难必及韩、魏也。??城降有日,而韩、魏之君无喜志,而有忧色。”难及韩、魏,此韩、魏二家之所以有忧色也。本句“亡”上缺文,可据《国策》补“而赵氏”三字。(23页)按:《校释》对文义的解释是对的,所补之字未必正确,“而”字、“氏”字都不是必有的。

[9]原注:“二家”与“二主”均指韩、魏。(5页注[四])《战国策·赵策一》“知伯从韩魏兵以攻赵”章,记郄疵警告知伯韩、魏将反,知伯以告韩、魏之君,魏、韩之君反驳说:“夫胜赵而三分其地,城今且将拔矣。夫二家虽愚,不弃美利于前??是疵为赵计矣,使君疑二主之心而解于攻赵也。今君听谗臣之言而离二主之交,为君惜之。”文中“二家”“二主”的用法与帛书同(参看《校释》23页)。

[10]“??子恐兵之环之而佴(耻)为人臣”句,如缀合无误,似亦是分析韩、魏之君心理之语。“??子”似即指韩、魏之君,“环”疑当读为“还”。“恐兵之还之”,即惧怕灭赵后韩、魏将成为知伯的用兵对象。“佴”与“耻”皆从“耳”声,故“佴”可读为“耻”,也可以把这种“佴”字就看作“耻”的异体(参看拙文《墨经“佴”“”“廉”“令”四条校释》,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国学研究》第三卷260-261页,1995年)。此字也见于第一三、一四章。

[11]“乡”上一字原释文作“之”。此字只存些微残画,细审似是“也”之残文,原释不可信,姑缺释。

[12]原释文在“知”字下只打一个缺文号。原注:知伯本与韩魏围晋阳,赵襄子使张孟谈阴约韩、魏,反击知伯,见《战国策·赵策一》。(5页注[五])《校释》认为“‘知’下缺文,当是‘伯’字”(23页)。今按:“知”字下所缺是否只有一字难以断定,故改用省略号。

四 鲁文公卒章[1]

[3]东门襄中[·][2]鲁文公卒,叔中(仲)惠伯□□□佐之。(仲)杀适(嫡)而羊(佯)以[君]令(命)召惠[伯],[4]□□□□,[5]20亓(其)宰公襄目人曰:“入必死”。[6][惠伯]曰:“入死,死者君令(命)也。”[7]亓(其)宰[公]襄负人曰:[8]“□□□21□□□□劫於祸而□□□□能无[9]患,亓(其)次??22??也??何听。”[10]??23□□之□□□也,非君令(命)也,有子之所以去也。初□□□□□以召人,今祸满矣,[11]24不与君者,顾君令(命)以召子,[12]亓(其)事恶矣,而??无□初失备以25□君,今亓(其)谋??26入,东门襄[仲]杀而(埋)□□□□中。[13]27

[1]本章记鲁文公卒,叔仲惠伯立其嫡子为君,东门襄仲杀嫡立庶(即宣公),诈以君命召惠伯而杀之之事。原注:此事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609年)和《史记·鲁世家》,但较详。(6页注[一])按:帛书此章所记惠伯之宰劝谏惠伯之言,较《左传》、《史记》为详,参看注[10]。

[2]章首圆点已残去,原释文未补,今为补出。

[3]原注:叔仲惠伯是鲁国宗族,鲁桓公的曾孙。鲁文公死后,东门襄仲要立宣公,叔仲惠伯不同意,立文公嫡子恶而佐之。(6页注[二])《校释》认为“惠伯”与“佐之”间的缺文应为“立适而”三字(24页),似可信。

[4]原注:东门襄仲是鲁庄公的儿子,据《左传》,他在取得齐国同意后,“杀恶及视(引者按:视为恶之母弟)而立宣公”。又说:“仲以君命召惠伯。”此章说“佯以君命”,当指假托叔仲所立的君的命。(6页注[三])

[5]《校释》:案:“惠伯”下缺四字,疑当作“惠伯欲往”。《左传》曰:“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仲,即襄仲。盖惠伯欲往,公冉务人方始止之也。(24页)此说颇有道理。此说若确,帛书原文“惠伯”二字皆应有重文号。帛书此行“惠”字下尚有一些空白残帛,比照他行末尾,残帛之下已残去的行尾部分,似只能有三字地位,补“伯”字后只能再补二字,原释文打四个缺文号,不知是否由于已考虑到“惠伯”二字应有重文的缘故。

[6]“亓”字原释文作“[其]”。按此字尚残存右下方一笔,据文义当为“亓”字无疑,故不用补文符号。《左传》叙此事,作“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公冉务人,帛书此句作“公襄目人”,下文又作“[公]襄负人”。原注:“目”、“负”与“务”并音近。(6页注[四])

[7]原注:《左传》作:“叔仲曰:‘死君命,可也’。”(6页注[五])

[8]“亓宰”二字,原释文作“其□□”,与上文“入死,死者君令也”合为一句,“也”字后用逗号,后引号加在“其□□”之后。《校释》从之,并说:《左传》曰:“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据《传》文,“其”下所缺者,当是“可也”二字。(25页)今按:“亓”下一字残存上部右侧,笔画形状与上文“宰”字所从“宀”旁右侧相同,故今将“其□□”改释为“亓宰”。“宰”与“襄”字形皆较长,在“亓”与“[公]襄”之间只补一个“宰”字,从位置上看是说得过去的。按一般文例,上文既已出现“亓宰公襄目人”,此处即不必再重复“亓宰”二字。但写文章或抄文章的人由于疏忽而重复此二字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这并不影响文义。《校释》把“亓”下一字补为“可”,与残画形状全不相合,不可信。

[9]此“无”字原释文误为“无”,参看第二章注[9]。

[10]原注:《左传》作:“公冉务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听。”只有十六个字。此书所记公襄负人的话较详,有一百五十六字。(6页注[六])

[11]原释文将“祸”下一字隶定为“”(引者按:实应隶定为“”),注曰:疑是满。(6页注[七])马王堆帛书古地图“满”作(《字形表》796页),此即其变形。今径释为“满”。

[12]原注:疑是的误字,此处当利用讲。(6页注[八])此字究为何字,似尚须进一步研究。

[13]原注:从足旁的字似是路字(引者按:从图版看,当指‘’字下第

二或第三个缺文号所代表的残文)。《左传》此处作“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6页注[九])《校释》:案:《左传》曰:“杀而埋之马矢之中。”然则《事语》“中”上缺文,当是“之马矢之”四字明矣。(25页)按:原注已指出缺文中有一从“足”之字。又“中”上一字尚存下部残画,显非“之”字。可见《校释》之说不可信。《校释》写作时,其作者尚未见《春秋事语》帛书图版,故所补之字往往与其字在帛书上的残存笔画不合。以下对《校释》补字之明显错误者,不再一一指出。

五 晋献公欲得随会章[1]

·晋献公欲得随会也,[2]魏州馀请召之。[3]乃令君羊(佯)囚己,斩桎(逾)??[4]28晓朝曰:“魏州馀来也,台(殆)□□随会也。”[5]君弗□也。[6](魏)[州]馀果与隋会出,[7]晓朝(赠)之以策,29曰:“□□吾(赠)子,子毋以秦□□人,吾谋实不用□。”[8]□□□与[9]吏□□闻之[曰]:[10]“□□30□□□□□()亡人以[11]??魏州馀??31??矣果□不□[12]□是以二[子]弗知畏难而□□□□晋邦□□32□□谋而晓朝得之,椁亓(其)心也。[13]二子畏亓(其)後事,必谋危之”。□□会[14]果使(谍)(谗)之[16]34 曰:33“是知馀事,将因我于[15]晋。”秦大夫信之,君杀晓朝。[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文公十三年(公元前614年),此所记有些不同。评论者的话是别的书所没有的。(7页注[一]) [2]原注:此在晋灵公七年,帛书作晋献公,误。据《左传》,随会在晋灵公元年奔秦。由于秦国用随会,晋国人觉得不安,此时六卿相

见,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晋君提出的。??当是传闻之异。随会即士会,后来又叫范武子。(7页注[二])

[3]魏州馀,晋国魏邑的大夫。“州”,《左传》作“寿”,《史记·秦本纪》》作“雠”,三字皆音近。原注:据《左传》是缺向赵盾提出召回随会,“乃使魏寿馀伪以魏叛者,以诱士会”。此说“魏州馀请召之”,也不同。(7页注[三])

[4]原注:此处文有残缺,当是弄断脚上的刑具,逾墙逃走的意思。《左传》作“执其孥于晋,使夜逸,请自归于秦,秦伯许之”。(7页注[四])

[5]晓朝,《左传》作绕朝。此处所记绕朝之言不见于《左传》。《校释》:本章句首曰:“晋献公欲得随会也。”疑本句“台□□随会也”,所缺二文,当从句首作“欲得”也。(27页)

[6]“君弗□也”四字,原释文视为绕朝之言的一部分,与上文“魏州馀来也,台(殆)□□随会也”连为一句,“??随会也”之后用逗号,后引号加在“君弗□也”之后。《解题》中引用此句时把“弗”下一字释为“许”(《文物》1977年第1期38页)。今按:此四字如属晓朝言于秦君之语,其否定词不应用“弗”字,而应用“勿”“毋”一类字。故可定为述事之语。“弗”下一字严重残损,从图片上看不出原来是什么字;从文义看,当是“听”一类字。“君弗□也”,意谓秦君不听信晓朝之言。此章之末“君杀晓朝”句中的“君”也指秦君。下文中晓朝所说的“吾谋实不用”,就是指秦君不听信他而言的。

[7]“”与“”当为一字异体(关于“”字参看第三章注[2])。“隋”与“随”通。“随”本作“”(《说文》及帛书皆如此作),从“”“隋”声。

[8]《左传》作:“绕朝赠之以策(杜注:策:马,曰:‘子无谓秦无人,吾谋适不用也’”。原释文将“策”当作补出之字。今按:此字尚残存“竹”头,又有《左传》之文可比对,故径释为“策”。《校释》认为据《左传》可将“秦”字下二缺字补为“之无”,并在“用”字下补一“也”字(27页)。从图版看,“秦”与“人”之间的缺文,也有可能多到三个。 [9]此字残存右侧,原释文未释。

[10]原注:闻字上缺二字,当是评论者之名。(7页注[一○]) [11]“”字原释文径释为“赠”,此字残去左旁,上文假“”为“赠”,此字原来恐亦作“”。

[12]“不”下一字残存左旁“其”,疑是“欺”字。 [13]原注:椁,忖度。(7页注[一一])此注不知何据。

[14]原注:上面说“二子”,这里应兼指州馀和随会。(7页注[一二])《校释》则疑“会”上缺文是“晋随”二字(27页)。从图版看,“会”上缺文似也有可能多到三字。 [15]此字原释文误为“於”,参看第二章注[9]

[16]原注:这一段是《左传》没有的。《韩非子·说难》说:“故绕朝之言当矣,其为圣人于晋而为戮于秦也。”与此合。(8页注[一三])

六 伯有章[1]

□□伯有[2]??35是杀我也。遂弗听。[3]伯有亦弗芒,[4]自归亓(其)□。[5]伯有闭室,县(悬)钟而长饮酉(酒)。[6]闵子[辛闻之]36曰:[7]“[伯]有必及矣。[8]吾闻之,□□事君无罪,[9]礼下无(怨),议贤让能,同立(位)之人弗与□,□37德守也。亓(其)[10]是以同立次明备以候适(敌)。□□□有(怨)而使公子往,(位)之人鲜〈解〉邦恶也。□□38□□□也。令有不行而□□咎君??县(悬)[11]钟而长39饮酉(酒),是怒亓(其)心而(藉)之(间),[12]非□也。三者皆失而弗知畏,??[伯]40有,而使[子]产相。[13]41

[1]此章记郑国执政伯有在楚、郑交恶的情况下使大夫公孙黑如楚,公孙黑不听,伯有归家饮酒作乐,毫无顾忌,终于招来灾祸之事。原注:此章事见《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及三十年(公元前544年及次年),此记事比《左传》简而有闵子辛的议论。(9页注[一]) [2]“伯有”上所残去者疑是分章圆点及“郑”字。

[3]《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此事曰:“郑伯有使公孙黑如楚。辞曰:‘楚、郑方恶而使余往,是杀余也。’伯有曰:‘世行也(杜注:言女——通“汝”——世为行人)。’子(引者按:公孙黑之字)曰:‘可则往,难则已,何世之有!’伯有将强使之。子怒,将伐伯有氏。大夫和之。十二月已巳,郑大夫盟于伯有氏。帛书“是杀我也”为公孙黑之语,《左传》作“是杀余也”。

[4]原注:芒疑当读为亡攵,《说文》:“抚也。”是说伯有不安抚公

孙黑。一说,芒即茫,《方言》二:“遽也。”弗芒是不慌不忙的意思。(9页注[三])

[5]此字残存上端,似是“家”或“室”字。

[6]《左传》襄公三十年:“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钟)焉。朝至未已。??既而朝(杜注:伯有朝郑君),则又将使子如楚。归而饮酒。庚子,子以驷氏之甲伐而焚之,伯有奔雍梁,醒而后知之,遂奔许。”原释文未释“伯有”之“伯”字。此字虽残,“人”旁直竖仍存,当为“伯”字残文无疑。“闭室”之“闭”为动词。《校释》以为“闭室”乃“窟室”之别称(29页),恐非。“饮酒”,帛书原作“二”。“”为“饮”之古字,已见第二章。因其字包含“酉”字旁,故加重文号后可读为“饮酉(酒)”。此与“夫”字包含“大”形,加重文号后可读为“大夫”同例。下文40行的“饮酉”,写法与此同。长饮酒,长时间地饮酒。 [7]《解题》指出,《春秋事语》所记议论,出自两种人,“一种是当事人”,“另一种是喜欢评论事情的人,大约就是所谓‘圣人’、‘贤人’、‘君子’之类。这些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时人,??另一类是后代人。”此文的“闵子[辛]”(“辛”字据十一、十五章补),属于第二种的后一类,而且在《事语》所记议论者中出现次数最多。《解题》对此人有详细的说明,今录之于下:

??这个人在书中出现三次,即:

六、《伯有章》,“闵子[辛闻之]曰”。事在公元前544-543年。

十一、《鲁桓公少章》,“闵子辛闻之曰”。事在公元前713年。

十五、《鲁庄公有疾章》,“闵子辛闻之曰”。事在公元前662-660年。

从公元前712年到公元前543年,凡一百六十九年,历经鲁桓公至襄公八个国君。其中鲁桓、鲁庄两章年代太早,对闵子辛来说肯定属于前代的传闻。即使是《伯有章》所记,也不一定是同时代的事。??

闵子辛此人它书不见,疑即闵子骞。《说文》三篇上:“,罪也,从干二,读若愆。”辛形近,愆骞音同,闵子骞名损,,愆和损义亦相应。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闵子骞“少孔子十五岁”。孔丘出生在公元前551年,闵子骞出生当在公元前536年。当伯有失败而死时才七岁。

这三条记载,先叙事,接着是“闵子辛闻之曰”,最后简单叙述事情的结果。看上去好像是同时人在发议论,并补记出其言之是否应验,事实在上并非如此,而是闵子辛在作史论。??这种情况类似《资治通鉴》里的“臣光曰”,《纲鉴易知录》上的眉批。由此可见这书和闵子辛有密切关系,可能闵子辛有一部论春秋的书,被选用了这几条,也可能本书的编者就是闵子辛的门徒。(《文物》1977年第1期37页)

唐兰在1974年8月《文物》编辑部召集的马王堆汉墓帛书座谈会上,也认为闵子辛“可能就是闵子骞”(《文物》1974年第9期51页)。杨伯峻则怀疑闵子辛有可能是见于《左传》的善于发议论的

鲁大夫闵子马。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闵子马劝季氏庶子公不要因为不得立为嗣而不满,杜注:“闵子马,闵马父。”昭公十八年记闵子马评论周原伯鲁不好学,认为原氏将亡。昭公二十二年记闵马父评论周室之乱,谓“子朝必不克”,杜注:“闵马父,闵子马,鲁大夫。”昭公二十六年又记闵马父评论王子朝告诸侯之辞之语。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在襄公二十三年注中说:“闵子马即闵马父,长沙马王堆三号墓出土帛书春秋事语,中有闵子,不知是此人否。”(中华书局1990年修订版1192页)

如闵子辛即闵子马,他既然在襄公二十三年就已在规劝公。在襄公三十年郑国发生伯有事件时,完全有可能在当时就发议论。然而不但闵子辛究竟是闵子骞还是闵子马,目前无法论定;甚至闵子辛实为另一人的可能性,也还不能完全排斥。 [8]必及,谓必及于祸。

[9]《校释》:案:“事君”上缺文,疑当是“大上”二字;下文“其次明备以候适(敌)”,“其次”与“大上”相应也。帛书本《战国策》第十二章曰:“大上破之,其次摈之。”亦“大上”“其次”相应,是其证。(29页)此说有理。下文“其次明备以候敌”句后原释文用逗号,今依此说改为句号。

[10]“公子”当指公孙黑,然彼为郑穆公之孙,实乃公孙而非公子。第九章(卫献公出亡章)称公孙剽为公子浮(12页),与此同例。 [11]此字残去左半,右半“系”旁下尚有显然属于此字的一道横画,

极似“心”旁所含最长一笔的右半。如果此字下部原来确有“心”旁,“悬”字出现的时代就可大大提前了。

[12]原注:藉通借。间,可乘之间隙。藉之间是给人以机会。(9页注[五])

[13]原注:据《左传》,子伐伯有,伯有奔许,由许反攻郑国死于羊肆。这时子皮执政,授子产政。(9页注[六])

七 齐桓公与蔡夫人乘舟章[1]

·齐亘(桓)公与蔡夫人乘周(舟)。[2]夫人汤(荡)周(舟),禁之,不可,怒而归之,未之绝,蔡人嫁之。[3]士说曰:“蔡亓(其)亡乎。42夫女制不逆夫,天之道也。事大不报怒,小之利也。说之□[7]申之小邦失[4]大邦之□□亡将□[5]43??[6]是故养之以玩好,以子□,尊以[8]??44□□今蔡之女齐也,[9]为□以为此,今听女辞而嫁之,以绝齐,是□(怨)以□也。□□□□[10]45□恶角矣而力□□□□□乎。”[11]亘(桓)公(率)(师)以侵蔡,蔡人遂溃[12]46

[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僖公三年及四年(公元前657年及次年)。《左传》只有叙事,没有士说的议论。(10页注[一])。 [2]此章及第十四章皆以“周”为“舟”。《老子》八十章“虽有舟舆”之“舟”,马王堆帛书《老子》甲、乙二本亦皆作“周”。二字古通(参看《会典》778页“周与舟”条)

[3]原注:《左传》僖公三年说:“齐侯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绝之也。蔡人嫁之。”此作“夫

人荡舟”,与《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记同。(10页注[二]) [4]此“失”字残存右侧,原释文未释。

[5]原释文“之”字下只打一个缺文号,“将”字下打了两个缺文号。今据图版反映的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6]原释文此处作“□则□□□□,”第二字残存左侧“贝”旁,但上下文皆缺,无法肯定其是否“则”字,似以不释为妥,故用省略号代替这六个缺字。

[7]“好”上一字原释文未释,今据残画及文义定为“玩”字。此字“元”旁下部残画位置偏左,图版57行“亲”字“见”旁下部,写法与此相近。《国语·齐语》:“皮币玩好,使民鬻之四方,以监其上下之所好。”韦昭注:“玩好,人所玩弄而好也。” [8]“以”上一字残存左侧,原释文释作“重”,谛审可知是“尊”字残文,故改释。“尊”上一缺字疑当是“女”。“养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尊以??”,都是小国事大国的手段。蔡嫁女给齐君,就是“申之以子女。”

[9]“女”用为动词。《左传》桓公十一年:“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杜注:“以女妻人曰女。”庄公二十八年:“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杜注:“纳女于人曰女。”

[10]原释文此处打了五个缺文号,据图版,此处缺字只能有三或四个,今暂定为四个。

[11]原释文在“角矣”之后加句号。今按:彼此比力量强弱叫“角力”。《礼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

帛书此处“角矣而力??”似有可能当连为一句读,故将“角矣”后的句号取消。

[12]原注:《左传》僖公四年作:“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10页注[四])

八 晋献公欲袭虢章[1]

·晋献[公]欲袭郭(虢),[2]□叔[曰]:[3]“君胡[不以]屈产之乘与革璧假道於虞?”[4]公曰:“是吾保(宝)[也],47且宫之柯在焉,何益。”[5]对曰:“??宫之柯[6]??48且长於君前,亓(其)(势)有(又)庳(卑)。夫立(位)下而心需(懦)□□□□也。[7]不敢尽而??49□亓(其)达不见荐言是不见[8]亡之在一邦之後而卷(眷)在耳目之前,[9]夫??50果以假道焉。宫之柯□曰:“不可。夫晋之使者敝(币)厚而辞庳(卑),[10]??51□□□□有□□□□。”[弗]听,遂受亓(其)求而假之道。[11]献公之(师)袭郭(虢)环(还),遂□[虞]。[12]52

[1]此章讲历史上著名的,晋向虞假道伐虢,虢灭后虞亦为晋所灭之事。原注:此章事见《左传》、《公羊传》和《谷梁传》的僖公二年(公元前658年)。但文与《谷梁传》最相近。(11页注[一]) [2]《谷梁传》僖公二年作“晋献公欲伐虢”。“虢”,帛书作“郭”。原注:郭与虢音近通用。《公羊传》作郭,与此相同。《左传》、《谷梁传》均作虢。(11页注[二])原释文“公”字不加补文号,从图版反映的情况看,以加补文号为宜。

[3]原释文作“□叔□[曰]”。从图版看,“叔”与下文“君”字之

间似只能有一字空位(“君”字在另一片残帛上,此残帛在图版上的位置放得稍为偏下了一点。这从此残帛44行上端“之”字与同行上文“养”字间留有不应有的小空隙可以看出来),所以我们的释文删去了“叔”和“[曰]”之间的缺文号。《谷梁传》此句作“荀息曰??”(全句见注[4])。原注:叔上一字当是荀字,荀叔即荀息,见《左传》僖公九年。此假道于虞一事的策划者,各书均作荀息。(11页注[三])《左传》僖公九年:“及里克将杀奚齐,先告荀息曰:‘三怨将作,秦晋辅之,子将何如?’荀息曰:‘将死之。’里克曰:‘无益也。’荀叔曰:‘吾与先君言矣??’”杜注:“荀叔,荀息也。”帛书“□叔”没有问题应指荀叔,但“叔”上之字尚残存左半。似是草写的“土”旁,可知其字并非“荀”字而应是以音近与“荀”通用的一个字。疑是“均”字。

[4]“”字,原释文径作“垂”。按:“”“垂”音近相通,汉代人多以“”为“垂”,参看《字形表》341页“”字。原注:屈乘(引者按:当作“屈产之乘”),屈地所产的马四匹。垂革,地名,革通棘,各书均作垂棘之璧(11页注[四])《谷梁传》作“荀息曰:‘君何不以屈产之乘、垂棘之璧而借道乎虞也?’”“革”“棘”古音相近(皆见母职部字),故可通用,参看《会典》385页“革与棘”条。《校释》认为各书皆作“垂棘”,而“《事语》作‘垂革’,盖‘棘’省作‘’,又误作‘革’也”(32页)此说非是。 [5]原注:宫之柯,虞国大夫。柯各书均作奇。两字均从可声,通用。此节《左传》作:“公曰:‘是吾宝也。’对曰:‘若得道于虞,犹

外府也。’公曰:‘宫之奇在焉。’”(11页注[五])。 [6]此处“柯”下有一残字,原释文释“卑”,可疑,故作为未识之字处理。

[7]此句原释文在“需”“也”之间打了三个缺文号,从图版看其间似可容纳四字,所以我们多加了一个缺文号。

[8]原释文于“其达不见荐言”后加逗号,以“是不见”连下文“亡之在一邦之后”为句。今按:如此标点,文义似难通。疑原文当以“亓达不见荐”为句,“言是不见”下盖脱一“听”或“从”字,两句为对文。此盖言宫之奇少长于君前,其通达并非由于因其贤而为人所荐,其所言虽然正确亦不能为君所听从。又疑“听”或“从”字下,原来尚有脱文,与下文“亡之在一邦之后”连为一句。 [9]原注:卷通眷,眷恋。此节帛书残缺。《谷梁传》说:“荀息曰:‘宫之奇之为人也,达心而懦,又少长于君。达心则其言略;懦则不能强谏;少长于君则君轻之。且夫玩好在耳目之前而患在一国之后,此中知以上乃能虑之。臣料虞君,中知以下也。’”王引之《经义述闻》说《谷梁传》“之后”二字是衍文,“盖后人增之??不可通也”。据此书则二字并非衍文,王说是错误的。(11页注[六])按:“一国”(帛书作“一邦”)指虢国。

[10]原释文将“敝”下一残字释为“重”。原注:《谷梁传》作“宫之奇谏曰:‘晋国之使者,其辞卑而币重,必不便于虞。’”(11页注[七])按:“敝”下一字残存右侧,从残画看不似“重”字,而应是“厚”字,故改释。“曰”上一缺字,《校释》以为“当

是‘谏’字”(32页)。

[11]原释文未释“求”字,代之以缺文号。原注:《谷梁传》作“虞公弗听,遂受其币而借之道。”(11页注[八])按:“求”字在图版上颇为清晰。“求”似当读为“赇”,即指上文之“币”而言。《说文·六下·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从贝,求声。”《汉书·薛宣传》殿本注引萧该《音义》:“赇,韦昭曰:行货财以有求於人曰赇。”

[12]《校释》:案:“遂”下缺文,当是“灭”字;此云晋师灭虢后,还兵灭虞也。(32页)《左传》僖公五年谓“晋侯复假道于虞以伐虢”,“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公羊传》僖公二年谓“虞公不从其言(指宫之奇之言),终假之(指晋)道以取郭,还四年反取虞。”无第二次假道事。《谷梁传》僖公五年对经文“冬,晋人执虞公”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到第二次假道之事。

九 卫献公出亡章[1]

·卫献公出亡,[2]公子浮□□[3][宁]召子在立(位)。[4]献公[5]曰:使公子段胃(谓)宁召子,“后(苟)入我□[6]正(政)必[宁]53氏之门出,蔡(祭)则我也。”[7]右□□曰:[8]“不可。夫子失德以亡□亡而不(改),其德恶矣。[9]恶德者54难以责。[10]吾子试□□,且□□以义也。闻路(赂)而起之,虽入不为德。是权近敛以[11]福有不必,[12]难而不义,[13]几55远福,□为勉者,复将恶之。且□所乡□□□将□□□□56亓(其)心逆矣。知者弗亲,[14]仁者

弗贞,负路(赂)以塞后忧[15]□之??57功大矣而不赏,卒必畏之。亡者欲傅美,将以疑君;居者疾亓(其)功,必伤以传君。[16]□58入而勒正,[17]能反邦者弗与治,是以劳箸[18]恶也,必有後患。”宁召子弗听,遂伐□59□□君浮,而入[19]??馀伐[宁]召子而(尸)[20]公曰:大[21]61 之朝。(太)叔仪□□60□□□□不贰,以为[卿]。[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及二十七年(公元前547年及次年),此所记议论较详。(12页注[一])

[2]原注:卫献公出亡事见《左传》襄公十四年(公元前559年)。(12页注[二])

[3]原注:《左传》襄公十四年作“卫人立公孙剽”,《汉书·古今人表》作“卫殇公焱”(当作),剽及并与浮(读如殍)音同(引者按:宜言“音近”。又“殍”可能为“”之讹体。《史记·卫世家》作秋,亦音近通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狄。当是秋字之误。(12页注[二])

[4]原注:宁召子即宁喜,此时在卫国当权。召《左传》作悼,音近通用。(12页注[四])按:宁喜称悼子,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悼”从“卓”声。“召”“卓”古音相近可通。见于《战国策·楚策四》之人名“卓滑”,他书多作“召滑”(见《会典》809页“召与卓”条)。故“悼子”可作“召子”。

[5]原注:公子段《左传》和《公羊傅》作公子,《谷梁》作专,段与、专并音近通用。(12页注[五])按:此人为卫献公母弟,名,字子鲜。《春秋》襄公二十七年记“卫侯之弟(《谷梁》经文作“专”)

出奔晋”,《左传》傅文以“子鲜”称之(二十七年《传》记其言,自称),《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称“公子”。 [6]《校释》疑此缺文是“也”字(33页)

[7]《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献公使子鲜为复(杜注:使为已求反国)??以公命与宁喜言曰:‘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 [8]原注:据《左传》是右宰谷。(12页注[七])

[9]原释文作:夫子失德以亡,□亡而不(改),其德恶矣。按:“以亡”下一字尚残存左侧“耳”旁,如是“职”字残文,应上属为句;如是可释为“耻”之字,则应如原释文下属为句。暂存疑。“”字(原释文误印作从“臣”)不见于字书,从汉字结构通例看当是从“”“”声的形声字。“”见《说文·十二上·部》,从“”“巳”声。“改”字在新嘉量铭文中写作从“”从“巳”,亦当从“巳”得声(参看拙文《卜辞“异”字和诗、书里的“式”字》注30,拙著《古文字论集》139页,中华书局,1992年),所以“”可以假借为“改”。马王堆帛书《周易》井卦卦辞“改邑不改井”句中二“改”字皆作“”(傅举有、陈松长《马王堆汉墓文物》图版108,湖南出版社,1992年),应即“”字省写。《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宁喜欲入献公,以告右宰谷,谷以为不可,宁喜仍欲行其事,“谷曰:‘我请使焉而观之。’遂见公于夷仪。反曰:‘君淹恤在外十二年矣,而无忧色,亦无宽言,犹夫人也。若不已,死无日矣。’”所记右宰谷之言,其意与帛书此句相近。

[10]“责”作为动词用,有索债和要求履行职责等义。此句的意思当

是说,献公为恶德之人,难以要求他实现承诺。

[11]敛,疑当读为“险”,“近险”与“远福”为对文。几,通“冀”,希求。《左传》襄公十六年:“国人望君,如望岁焉,日月以几。”《释文》:“几,音冀,本或作冀。” [12]此句“有”字疑当读为“又”。

[13]自“难而不义”以下,文义不明,姑据原释文标点。 [14]知者,似当读为“智者”。

[15]后,通“後”(参看第二章注[9])。帛书此章下文“必有後患”句用“後”字。

[16]“传君”原释文作“傅君”。按:“君”上一字右旁上端写法与此句上文“傅美”之“傅”不同,故改释为“传”。从文义看,上文“傅”字也应在是“传”的误字。二“传”字皆应读为“专”。“传”“专”古通(《论语·学而》:“传不习乎?”《释文》:“郑注云:鲁读传为专。”)“专君”之语见于古书。《淮南子·主术》:“群臣辐凑,莫敢专君。”高诱注:“专,制。”帛书这一句的意思大概是说,跟从献公出亡者欲“专美”(使献公认为只有他们是好的),将要使献公怀疑你;留居于国中者嫉妒你的功劳,一定要以“专君”(控制君主,擅权)来中伤你。 [17]勒正,疑当读为“革政”,指变革朝政。“革”“勒”古通,《周易》“革”字,马王堆帛书本作“勒”(《会典》385页“革与勒”条)。

[18]箸,原释文作“著”。“著”本是“箸”的俗体。帛书此字上部

所从,与11行、36行的“芒”字和42行、46行的“蔡”字的“”头不同,但跟66行“”字的“竹”头也显然有别;似处于由“箸”向“著”演变的过程中,仍以释作“箸”为妥。

[19]原注:而入下疑当有献公二字。《左传》作:“二月庚寅,宁喜、右宰谷伐孙氏,不克。伯国伤。宁子出舍于郊。伯国死,孙氏夜哭,国人召宁子。宁子复攻孙氏,克之。辛卯,杀子叔及太子角。??甲午,卫侯入。”子叔即君浮(12-13页注[一一])。

[20]“而”下一字,原释文隶定为“”,但未用括号注明用为“尸”字,而在注中加以说明。原注:据《左传》,伐宁喜的是公孙免馀。当读如尸,《左传》(引者按:此为襄公二十七年传)作“杀宁喜及右宰谷,尸诸朝。”(13页注[一二])据图版,“而”下一字实写作“”,不过“”应该就是“”的讹体(“尸”“示”古音亦相近,“”也可以看作从“人”“示”声的形声字)。《周易》师卦爻辞中的“尸”字。马王堆帛书本作“”(《马王堆汉墓文物》图版112-113。参看于豪亮《帛书〈周易〉》,《文物》1984年第3期79页)。

[21]原注:《左传》记献公使公孙免馀为卿,“辞曰:‘太叔仪不贰,能赞大事,君其命之。’乃使文子为卿”。(13页注[一三])

一○ 吴人会诸侯章[1]

[·吴]人会诸侯,[2]卫[3]君[後],吴人止之。子赣见大(太)宁〈宰〉喜,[4]语及卫故。[5]大(太)宰[6]喜曰:“其来後,62是以止之。”[7]子赣(贡)曰:“卫君[之来],必谋亓(其)大夫,

或欲,或不欲,是以後。欲其来者子之党也,不 63欲其来者子之寿(雠)也。今止[卫]君,是随(堕)党而崇[8]寿(雠)也。且会诸[侯]而止卫君,谁敢64不(惧)。[9]随(堕)党崇寿(雠),以(惧)诸侯,难以霸矣。”[10]吴人乃□之。[11]65

[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14页注[一])按:本章文字与《左传》很接近。《传流》以为此章“帛书的内容是从《左传》简化而来”(278页)。 [2]原释文补句首“吴”字而未补章首圆点。

[3]此篇“卫”字,原释文皆作“〈卫〉”。按:此篇“卫”字写法有误,但中间部分的下部显然与“”字不同(比较图版第七行“”字),故不从原释文而径释为“卫”。

[4]原注:太宰官名。据《左传》是子服景伯使子贡去见太宰。喜作。《论衡·逢遇》说“伍员、帛喜俱事夫差”,帛(伯)喜即太宰,与此书合(14页注[二])见于《礼记·檀弓下》的“陈太宰”,《汉书·古今人表》亦作“陈太宰喜”(参看《会典》387页“喜与”条)。“子贡”作“子赣”,古书中亦屡见(参看《会典》第2页“贡与赣”条)。

[5]《左传》谓子服景伯让子贡去见太宰,子贡“乃请束锦以行,语及卫故”。“语及卫故”句与帛书全同。

[6]上句“宰”字,帛书误书作“宁”。此“宰”字不误,原释文亦作“宁〈宰〉”,非是。

[7]《左传》作:“太宰曰:‘寡君愿事卫君,卫君之来也缓。寡君惧,

故将止之。’”所记大宰之言与帛书相近。帛书此句不用“亓”字而用“其”字,下文子贡语中“亓”字一见“其”字二见。 [8]此“崇”字残损,下行“崇”字则完整。其字上半为“高”,下半为“示”。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卷后古佚书《五行》篇244行“台室则崇高,氵于也则广深”句“崇”字作“”,所从之“高”省“口”旁。疑此形较不省“口”者早出,其结构可分析为从“高”省“宗”声,盖以省去“口”旁的“高”字下部兼充“宗”字的上部。

[9]此句及第十五章87行之“谁”字皆残存右旁“隼”(《说文·四上·鸟部》“”字重文作“隼”),睡虎地秦简“谁”字正从“隼”(张守中《睡虎地秦简文字编》35页,文物出版社,1994年)。“谁”下一字原释文作“则”,谛审实为“敢”字残文(参看《字形表》258页‘敢’字条),故改释。《左传》所记子贡之语与帛书大体相合,此句亦作“谁敢不惧”,可证此字确当释“敢”。“惧”字作“”,与《说文》“惧”字古文同。此帛书中“惧”字皆如此作。 [10]原注:《左传》作:“子贡曰:‘卫君之来,必谋於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其欲来者,子之党也;其不欲来者,子之雠也。若执卫君,是堕党而崇雠也。夫堕子者得其志矣。且合诸侯而执卫君,谁敢不惧。堕党崇雠而惧诸侯,或者难以霸乎。’”(14页注[三])

[11]原注:《左传》作:“太宰说,乃舍卫侯。”(14页注[四])《校释》:若从《左传》,《事语》“乃”下缺文当是“舍”字。(34

页)按:此字尚存残画,决非“舍”字。《传流》谓“疑为泽字,读为释”(79页)。从残画看,此字确很可能是应该读为“释”的一个从“”之字,但是左旁似乎并不从“水”。

十一 鲁桓公少章[1]

·鲁亘(桓)公少,隐公立以奉孤,[2]公子[3]胃(谓)隐公曰:“胡不代之?”隐公弗听,亦弗罪。[4]闵66子辛闻之,曰:“□□隐公。夫奉孤以君令者,百图之召也。[5]长将畏亓(其)威,次职亓(其)□。[6]67亓(其)□有??夫奉孤者□素以暴忠[7]□伐以□□□(惧)[8]□68□□□有心而□□□□正也害君耳闻□□心不怒□志也。事□□□疾□69□旌[9]而素不匡,非备也。□□□之,亓(其)能久作人命,卒必(诈)之。”亘(桓)公长,公[子]果以其70言(诈)之。公使人(攻)隐公□□。[10]71

[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隐公初及隐公十一年(公元前712年)也见《公羊传》隐公四年,但闵子辛的评论为各书所无。(15页注[一]) [2]《左传》:“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了生而有文在其乎,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3]此人《春秋》经文称之为“”(隐公四年、十年)或“公子”(桓公三年),《左传》或称之为“羽父”。“”字不见字书,当因与“”字同从“军”声而通用。《史记·鲁世家》作“挥”,亦从“军”声。

[4]原注:《左传》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公曰:‘为其少

故也,吾将授之矣。使营菟裘,吾将老焉’”。

[5]疑“召”当读为“招”,即靶子。《吕氏春秋·本生》:“万人操弓,共射其一招,招无不中。”百图之招,似可理解为“多方设法对付的目标。”

[6]此字存上部“宀”旁,可能是“官”字。此句之意似谓所奉之孤长大后将畏奉孤者之威,并用奉孤者所用之官员。

[7]后世的“暴”字在《说文》中本分作两字,一从“”,一从“米”。后者就是“曝”的初文。帛书此字从“米”,“暴(曝)忠”大概是表明忠心的意思。

[8]“”上一残字,原释文未释。此字尚存右边“犬”旁,疑当是“猷”字。“夫奉孤者”以下一句疑当读为:“夫奉孤者□素以暴忠,□伐以□□,猷(犹)(惧)??。”

[9]此字左从右从“生”,原释文摹其形而未释。今按:其左旁当是“”之省写,故释为“旌”。

[10]“攻”作“”,亦见马王堆帛书《老子》乙本卷前佚书(参看《字形表》218页)。原注:音父(引者按:“”从“父”声,但依韵书反切折合今音则应读fǔ),疑是社圃之圃的同音通用字。《左传》说:“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十一月,公祭钟巫,齐(斋)于社圃,馆于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氏。”(15页注[五])

一二 长万章[1]

·长万,宋之士也。[2]君使[3]为□。及鲁宋战,长[万]□止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dd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