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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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2004]7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编者注:详见第??页)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定有关合同,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确需超过3年的,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另行约定。2002年1月1日前申请临时用电并已交纳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对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交纳的贴费仍按计价格〔2002〕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八、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表: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种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否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 附表:

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KV) 用户交纳的费用(元/KVA)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费用(元/KVA) 0.38/0.22 10 35 63 110 说明:

1、括号内的数字为山区县用户执行标准,山区县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 2、地下电缆供电工程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

3、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由该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标准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或临时接电费用。

270(250) 220(200) 170(150) 110(100) 90(70) 220(200) 160(150) 90(70)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9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db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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