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设立试卷

更新时间:2024-02-02 15: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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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设立试题

一、名称解释(每题8分)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和管理经验,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清算等方式退出的一种投资组织。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为目的的专项基金

3.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条款

“安全港”条款是指有限合伙人一方面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但另一方面却承担有限责任。

赋予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条款的目的:

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调控制,从而制衡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

4.有限合伙制PE利润分配中的回拨条款

由于PE通常会在每一个项目退出后就分配投资收益,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些项目盈利,有些项目亏损,为了吸引投资人,普通合伙人就会设计出一种机制,保证在项目亏损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就是“利润返回条款”,也称为“回拨条款”。 在该机制下,普通合伙人要从单个项目获取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一般为40%)存入以PE名义专门开立的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账户, 实践中有的基金除此之外还会约定若普通合伙人总体平均收益高于约定的基金总体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超过部分应存入收益分成账户

5.有限合伙协议中的“关键人”条款

“关键人”条款是指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的一个或几个核心人员离职,那么LP有权决定该私募股权基金中止运行,重新选择新的核心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宣布该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从而结束这只基金的运作。

二、简答题(每题10分)

1.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 1.创业投资业务。

?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 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

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

2.现阶段我国有限合伙制PE的各类合伙人如何纳税?

对于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作为公司制PE的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论述题(每题20分)

1.请论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问题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

不得通过各种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2.请分别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大组织形式的优点和缺点

(一)法律基础

公司制PE建立在《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基础上,而有限合伙制PE则建立在《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信托制PE则建立在《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

?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PE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

? 大量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 二)组织架构

? 公司制PE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合伙制PE为有限合伙企业,信托制PE主要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相对而言,公司制PE相对比较完善,发展得比较成熟和稳定,但是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运作的灵活性、高效性较为明显等 (三)税收负担

? 在3种形式的PE中,公司制PE要承担双重税负,而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在税收上具有穿透性,有限合伙制PE仅在合伙人层面征税,由于信托制其并非一独立主体,仅在分配环节征税。 (四)运作限制

? 公司制PE的优势是发展比较成熟稳定,更易于预估和评判;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尚有一些不好预估评判之处。

? 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不必一次性出资到位,可以按照实际项目进展情况出资;而公司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出资义务。

? 另外,信托制财产在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能有效规避其中的风险。 (五)退出选择

? 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公司制PE通过IPO退出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均存在不小障碍,特别是含有信托股份的公司,证监会是明确禁止上市的。

所以,在退出选择上,公司制PE比较成熟,选择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PE需要慎重考虑退出渠道,特别是想通过IPO方式退出时 ? 综上所述,3种形式各有利弊。

? 但是从本质上看,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应当是最适合PE发展的两种形式,特别是有限合伙制PE具有更为强势的发展态势。

? 但是在中国现行环境下,公司制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制PE仍将占主导地位,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特别是有限合伙制PE将不断显示出其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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