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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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域规划?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四?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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