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之利弊
更新时间:2024-07-05 08: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论死刑之利弊
目 录
一、引言????????????????????????1
二、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1 三、死刑的目的及其思考??????????????????2
四、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4 五、我国应存置死刑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6 六、总结:要保留死刑必须扬长避短?????????????9 一、 引言: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
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 二、 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同时又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被称为极刑。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方法,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正如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言:\我们今天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对这一神圣权利的亵渎。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弊端予以论证,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从此,围绕着死刑的废存问题,西方法学家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论战,这场争论的意义和涉及的范围也早已超出了死刑问题本身,而成为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文学家乃至普通民众都异常关切的话题,范围几乎波及世界各国。
三、 死刑的目的及其思考
死刑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给犯错误的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警诫其他的人不犯相同的错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人民的安定而产生的,这是它的根本目的,也是它的最初目的。也就是说:从个体角度
来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
然而实施死刑真的是那么有效和合理吗?我看未必。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由统治阶级的剥削和镇压人民的统治工具,逐步演变成文明、民主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府。一个文明的政府,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它又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和被执行死刑的人一样残酷、野蛮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其所提倡和标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从何体现?
其次,死刑是严重不人道的刑罚,它也是最野蛮、最残暴、最落
后的刑罚种类。从杀人偿命的个体角度看,它是原始社会血腥复仇习俗的沿袭和变形,是以暴制暴的报复观和报应观的现实再现是人性中最悲怆的劣根性在现代社会中的曲光反射。因此,死刑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文明要求可以容忍的。从国家的角度讲,不论是鼓励以牙还牙报复的方式,以因果报应的态度寻求个体心理平衡,还是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威慑余众以应维护社会稳定,以求政权的延续,都只能表现出其政府的无能和残暴。理由在于死刑求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反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应。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对这些人是不起作用的,而其对大部分善良人群的影响却是负面的;犯罪人当然是缺乏人道主义情感,其心灵残酷,而这不应仅仅归咎于个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可能引起更大的
作用。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政府纵容流血,以暴力镇压暴行,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死刑不仅是原始和野蛮的,它同样也是严重不人道的,是误杀、
错杀草菅人命的根源,其存在也有巨大的不足。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会象野草“春风吹又生”,中国人认同“上
天有好生之德”,西方人强调“生命诚可贵”,任何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人道的。而死刑之存在,不仅可能有意识的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同样也有可能将无辜的人当作罪人的处死。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某人有罪,只能达到认知的真实,而没有可能达到“存在的真实”,认知的真实只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错误认定是在所难免的,一旦这种错误适用了死刑,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被含冤处死,任何一种说教或昭雪或补偿均对其没有了意义。另外,被处死刑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司法精神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极易造成误杀。
死刑不仅使一个国家政府的形象显得残暴和野蛮,且不能达到预
期的威慑力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它的不人道性和足以造成误杀的非科学性,都只能让我们对其说不。 四、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
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杀人者偿命”,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赞同和认可,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
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3、死刑的存在是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的原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某些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6、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法定刑,加上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表明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7、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误用死刑得到了最大的避免;8、“罚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行的刑罚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然犯了罪却还有可能挽救的人才有意义和必要,对于那些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人为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死刑并不具有威慑效果,从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相反其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3、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会导致冤杀无辜;4、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规定一些罪名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了宗法的精神,应予废止;5、死刑没有过轻重大小之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6、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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