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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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

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7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的认真监督管理下,通过三年多的运行,已取得初步成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结合近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招标单位直接组织为主,中介代理为辅。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和审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对由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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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出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纪录。

三、参加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物业企业现场主要答辩人员,应当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或企业拟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经理(管理处主任)。不符合此项规定,不得进行招投标。 四、开标时,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经理以上人员应当到会,介绍物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情况,并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展示在开标会议室现场。

五、前期物业招投标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为依据,原则上一个物业区域进行一次招投标。

六、经评委评审后,有2个投标单位平均分数达不到60分的,监督部门应当宣布

为废标。废标后,重新开标的时间应不少于10天,前次参与投标的企业(低于60分的企业)不得再次参与重新投标。

投标单位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连续2次在60

分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的不良纪录内,予以公示。

七、招投标评审专家主要由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物管师

组成,主城区由市局统一建立专家库,远郊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开标时,提前一天到专家库随机抽取。

八、前期物业管理开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项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上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必须具备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的条件,并且相对集中。因规划设计的调整,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变动的相关房屋资料。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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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ca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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