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章程20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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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装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装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1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矿山主要装备,主要工程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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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洗选设备及主要备品、备件,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租赁等,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一次全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

第十四条 出资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开化市街82号 出资人注册号:140000110105711

第六章 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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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五)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职权。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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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人)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三)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四)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拟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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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年三月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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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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