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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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

通知

法制工作

发文单位: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文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是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的具体实施意见,请各县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狠抓落实。为此,州人民政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州政府法制办拟于近期举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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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知识培训,请各县各部门积极参与培训。

各县各部门要结合以往开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县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按《通知》要求的途径,上报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要对制定主体一并进行清理。今后,凡对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依照要求和程序进行,按照省政府令第129号的内容,执行好听取意见和协调,事前审查,会议决定,登记、公告和公众查阅,备案和监督等制度,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方法,各县各部门要认真重视,并将《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2005年7月1日前书面报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法制办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实施不力的单位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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