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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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XXX-2010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
2010-XX-XX发布 (编制说明)
2010-XX-XX实施 技术规范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供电方案编制…………………………………………………………………………………………………………………………
5.1 编制供电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
5.2 供电方案内容………………………………………………………………………………………………………………………
5.3 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
5.4 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5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5.6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5.7 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8 10kV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6 接入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10kV用户接入方式…………………………………………………………………………………………………………
6.3 0.4kV及以下用户的接入方式………………………………………………………………………………………
6.4 线路走廊……………………………………………………………………………………………………………………………
6.5 接入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型…………………………………………………………………………………………
7 受电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7.3 一般技术要求……………………………………………………………………………………………………………………
7.4 受电装置选型……………………………………………………………………………………………………………………
7.5 电房选址要求……………………………………………………………………………………………………………………
8 工程检验………………………………………………………………………………………………………………………………
8.1 中间检查……………………………………………………………………………………………………………………………
8.2 交接试验……………………………………………………………………………………………………………………………
8.3 竣工检验…………………………………………………………………………………………………………………………
一 编制背景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开放程度不够、市场主体鱼龙混杂、
市场监管乏力等问题,一定程度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引发了社会的不
满和批评。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和近年来城乡电网大规模扩建与改造,电力
工业市场化运营的环境日趋成熟,目前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电力行业监
管的要求,正全面开展电力业扩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推动电力市
场化进程,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和客户利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业扩工程市场化之前,开展业扩工程业务的单位多为供电企业的关联多经企
业,该类企业以国网及省公司相关技术文件为参照依据,建设较为规范;市场化
之后,业扩工程面向社会上的所有资质企业,由于地方标准上的空白,业主在设
计、施工、供货单位的选择上,缺乏相应的参照依据,面对鱼龙混杂的市场,容
易发生低价竞标、低价中标的状况,工程质量不能保证,涉网安全的问题尤为突
出。因此,构建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研究制定电力
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标准十分必要。
目前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虽数量很多,
但内容繁杂,照顾到全国各地发展状况,部分条款描述高度概括,且对供电方案
(电压的选择、供电容量的选择等)大都未做明确的规定,基层单位在操作过程
中遇到的用户争议也最多。在当前建设坚强的海西电网,更好服务海峡西岸经济
区建设,促进福建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形势下,规范地方电力建设行为,制定
统一的适用于福建地区的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是势在必行。
本次制定的技术规范立足于福建省的电力业扩工程建设实际,依据福建省的
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发展规划等因素,并借鉴其他省份的成功经
验,因地因时制宜。
二 编写过程
2009年9月,福州电业局受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成立专项工作组推
进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出台工作,明确标准规范需体现地区的经济
发展水平和地理环境特色,有利于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服务
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大局,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
2009年10月,福州电业局与福建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商谈构架,确定业扩工
程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技术规范命名为《福州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
工程技术规范》。福州电业局组建由配网规划、配电运行管理、业扩工程管理、
电力勘测设计、电能计量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规范编写小组,草拟《技术规范》
的编写大纲,初步确定文稿分12个章节,由各专业人员分别编写相应章节内容。
2009年11月4日,编写组汇总整理各章节内容,形成规范初稿。组织福州
电业局各专业部门对《技术规范》大纲进行讨论,对初稿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2009年11月18日,编写组在融侨水乡酒店再次召集各专业部门对《技术
规范》进行讨论修订,最终确定《技术规范》的结构,由12个章节缩减为8个
章节。
2010年3月8日,编写组与福建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商议,为使技术规范能
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推广,规范名称更改为《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
规范》。
2010年3月17日~21日,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召集省内电力系统专家在阿
波罗大酒店对《技术规范》进行讨论和修订,充分考虑福建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与
电网建设的差异性,调整补充相应内容。
2010年4月28日~29日,福州电业局在阳光假日酒店召开《技术规范》研
讨会,征求电监办、市政部门、设计院等单位的意见;
2010年5月10日~13日,福州电业局在福州大饭店召开《技术规范》研讨
会,征求包括省建筑设计院、福州大学、阳光房地产总工等省内建设系统的专家
意见。
三 总体结构
《技术规范》分为八个章节,核心内容集中在第5章“供电方案编制”、第
6章“接入工程”和第7章“受电工程”,具体为:
第1章“范围”,说明本规范的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导则、文件。
第3章“术语和定义”,主要明确了业扩工程、接入工程、受电工程、双重
电源、应急电源、分布式电源、备用电源、重要电力用户、电能质量、供电区、
配电站房等术语和定义。
第4章“总则”,对业扩工程的建设、配网设备的选型、电气设备指标、电
能质量、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等内容提出了总体性的要求。
第5章“供电方案编制”,提出电力用户供电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涉及
供电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供电方案内容、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重要
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供电电压等级确
定的原则、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10kV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等8个小节内容。
第6章“接入工程”,含一般规定、10kV用户接入方式、0.4kV及以下用户
的接入方式、线路走廊、接入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型等5个小节内容。
第7章“受电工程”,涉及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一般
技术要求、受电装置选型、电房选址要求等5个小节内容。
第8章“工程检验”,共有“中间检查”、“交接试验”、“竣工检验”等3个
小节内容,提出了衡量和检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 编制说明
1 本条是对本导则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导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本导则适用于供用电双方技术规范的确定。用
户接入工程、受电工程(含受电装置)的建设和改造应严格遵守本导则。
2根据《电力行业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凡在标准正文中提到的被引
用标准,均应列入引用标准的章节中。
所有引用标准前的导语都是一样的。就其内容而言,它表明列入的引用标
准或全部引用或部分引用,一经引用就成为《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
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在执行《技术规范》时,遇到引
用标准则按引用标准(全部或部分)的要求执行,其要求是一致的,不能出现相
互矛盾。
另一方面,导语声明了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一旦引用标准被修订,在使用
《技术规范》时要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引用标准与《技术规范》
的规定有冲突时,应研究如何执行要求更高的标准。
3.2、3.3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DL都未对“接入工程” 和“受电工程”作定
义,本规范定义的“接入工程” 和“受电工程”与电网的运行维护有密切的关
系。用户接入公用电网一般表现为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的方式。在工程施工作业
中由于电缆共沟敷设或架空线同杆架设,往往需要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停电申请
和开工作票,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网的安全运行,这部分称之为“接入
工程”;工程位于用户内部的,无需到供电企业办理施工停电申请的工程建设部
分称之为“受电工程”。
3.4电网公共连接点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
的位置,具体讲,指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公用供配电架空线路或提供用户电力电
缆接入的配电站房的位置(包括开闭所、配电站、环网站以及用户专线供电的变
电站出线间隔)。
3.8参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相关条款的定义。因地区大电力网在
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
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
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
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
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3.9、3.10引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
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
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
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它负
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12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引自《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
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第一点。
3.13 电能质量
(1)衡量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是电网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
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电压偏差、允许波形畸变率(谐波)、三相电压允
许不平衡度以及允许电压波动和闪变。国家技术监督局已公布了上述电能质量的
五个国家标准。
(2)电网频率,我国电力系统的标称频率为50Hz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
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中规定: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
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放宽到±0.5Hz,标准中没有说明系统容量
大小的界限。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
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Hz;电网
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Hz。实际运行中,从全国各大电力系统
运行看都保持在不大于±0.1Hz范围内。
(3) 供电电压的允许偏差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2325-2003中作了规定。已写在本导则
说明中。
(4)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中规定:电力系统公共
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 短时不得超过4%。
(5)允许电压波动和闪变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规定:
3.14谐波源
(1) 凡用电时,当加上正弦电压而产生非正弦电流或通以正弦电流而在其上产
生非正弦电压的用电设备,称为非线性用电设备。非线性设备用电后是谐波源。
(2) 谐波造成的危害
1) 导致电压、电流正弦波形畸变,电能质量变坏;
2) 谐波电流在旋转电机绕组中流通,使电动机产生附加损耗而过热,产生
脉动转距和噪声;
3) 引起无功补偿电容器谐振和谐波电流放大,导致电容器组因过负荷或过
电压而损坏,对电力电缆也会造成过负荷或过电压而损坏;
4) 由于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的存在,使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因产生附加损
耗而过热;
5) 对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产生干扰和造成误动或拒动;
6) 对于通讯、广播、电视产生干扰。
7) 使计量仪表,特别是感应式电能表产生计量误差。
(3)为了防止谐波的危害,要求采取措施,控制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
和注入点的谐波电压的最大值不大于规定的标准。
(4) 消除谐波的措施:
1) 受电变压器采用Yyn/Dyn、Dyn/Yyn接线或多相整流,以减少注入电网的
谐波分量;
2) 采用滤波措施;
3) 采用电容吸收措施;
4) 保持三相平衡;
3.15供电区的划分引自《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2008年
版),是根据供电可靠性的需要划分的,不同的供电区,由于负荷特性的不同,线路
的建设方式和设备选型不尽相同, 供电区作为杆塔选型、导线截面选择等设计的
依据。
3.16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发生问题,还要重新覆盖和掩盖,造成工期返工
和经济上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
工程顺利完成,《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
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电房的地基、电缆线路的
管沟敷设,杆塔的架设等属于隐蔽工程,必要对其进行中间检验。
3.17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引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
3.20引用《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中的定义,本规范中的
“配电站房”主要指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电房,其类型包括:开闭所、配
电站、环网站、配电室、美式箱变、欧式箱变等。
3.21 开闭所的定义引自《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第3.2.1
条。
3.22 配电站的定义引自《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第3.2.2
条。
3.23 环网站的定义引自《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第3.2.3
条。
3.24 配电室的定义引自《福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第3.2.4
条。
4.1业扩工程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用性
具体体现在:
(1) 安全性,无论电网还是用户发生电气事故,不仅会造成供用双方的损失,
而且还会波及到其他电力用户。因此编制供电方案时首先要满足电网和用户变电
所安全、可靠运行。受电装置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配置正确。
(2)可靠性,合理的电源点和电源数量将直接影响到对客户供电的可靠性,应
根据客户的负荷性质和客户对可靠性的要求确定供电电源点和供电电源的数量
以及供电线路的建设方式。
(3) 经济性,首先要满足用户对电力的需求。因此在对变压器容量、台数的选
用时不仅要满足用户近期的用电需求,还要考虑留有企业发展和负荷的自然增长
的需求,应采用节能、环保型的变压器;二是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
(4)适用性,讲求实用,适度超前,避免重复投资。
4.2 在用户变电所接入方式的确定时要考虑其负荷性质和运行方式,接入方式力
求简洁,运行方式力求灵活。
4.3二00五年十月建设部、科技部颁发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在“导则”前
言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建设是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
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
性能先进、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也是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可持续发展的
要求。
时下健康环保、绿色空间成为人们愈来愈关注的焦点,“人与自然”是永恒
的主题。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国将完成两项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并将
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启动。这两项指令分别为“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
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涉及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两指令”
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绿色环保壁垒”。
因此,对企业应不断加大力度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本条规定采用环保
安全的电气产品,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电网上挂网运行的设备,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产
品,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
单项业扩工程中应尽量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主要考虑变电所主接线
和设备型号宜简单,设备互换性强,便于运行和维护。
4.4(1)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四同步”,
是为了在用户受电工程建成以后能够确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而做出的规定。
(2)对具有非线性负荷的用户的谐波治理措施“四同步”的要求,同样是为
了在用户的非线性设备投入运行后,保证电网和其他用户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
做出的规定。
4.5用户的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依据国家
标准GB12326或GB/T15543规定的,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6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
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由移动发电车或其它移动发电设
备提供的应急电源是用户取得保安负荷的另一种方式,重要电力用户可根据需
要,在地面一层预留外部低压应急供电电源的接口,保证应急供电。
5.1本条明确了业扩工程供电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本条的编写参照《供电营业
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即:“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
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
的规划、用户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
定。”。
5.2本条对业扩供电方案的十八项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各地在编制业扩供电
方案时提供依据。
本条的编写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确定供电方案,应正式
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5.3.1 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引自《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
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第一点第(二)小点,
该文件提出了重要用户的定义和分类。
规定 “重要用户”确定的范围,是为了在业扩工作中准确地编制供电方案。
依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并依据负荷分级对重要用户进行细化分类或分级作出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工作中特别重要,中断供电将
危害国家安全的用户。
如:党和国家最高首脑机关办公地点;国家军事指挥中心、军事基地;国家
级重要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中心、航天、国家级航空港、国家领导人和来访
外国首脑经常出席的活动场所等电力用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
1.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的;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3.中断供电后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4.中断供电后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如:国家部委机关办公地点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政首脑机关;国家级
信息中心、金融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国家级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指挥中心;
国家级重要会议、重要宾馆、饭店,外国驻华使领馆;机场、轨道交通枢纽、铁
路枢纽站、铁路调度中心;重要水利枢纽大坝等电力用户。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1.中断供电后会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2.中断供电后会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3.中断供电后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中断供电后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如:地(市)、县级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地(市)
电视台、通讯中心、信息中心;重要消防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重要监狱;
重要的科研单位、医院、文体场所、金融中心;重要国防、军工单位;电铁牵引
站;重要会议、重要外宾活动场所;四星级及以上重要宾馆、饭店;外国驻华外
交机构办公地点;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指挥、预报中心;重要院校(大、中、
小学校)、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等用户。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所有电力用户均为普通电力用
户。
5.3.2引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3.0.1条的。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
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的供电方式,满
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
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越小,对供电可靠性
的要求就越低。
5.4.1各类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引自《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第二点。
5.4.2.1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需增加自备应急电源。由于在
实际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电网的各种故障都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
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对特别重要负荷要增加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
应急电源供电。
工程设计中,对于其它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
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
电。
5.4.2.2 规定了供一级负荷设备的供电电源应能实现自动切换,以保证一级负荷
设备的供电可靠性。根据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供电电压可以是10kV,也可以
是0.4kV电压。
5.4.2.3、 5.4.2.4本条规定了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配置原则。
(1) 对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的规定与对一级负荷供电电源一样采用双电源供
电。
(2) 对二级负荷设备的供电既可以由二回供电线路送到二级负荷配电点手
动切换,配电点一般是指车间变(配)电所或车间内装设的高、低压配电装置;
也可以双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的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
制装置上。
(3) 由于用户用电容量差异较大,因此规定了对小容量的二级负荷可由一
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或设备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5.5.1 明确规定了供电电源点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足够的供电能力、合格的电能质
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5.5.2 本条规定用户对于多个电源点供电,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择合理、
经济、可靠的电源点。
5.5.3 本条规定了供电回路数和种类的确定,应满足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
求。
5.5.4本条规定了供电电源点应就近选择,避免出现近电远供、迂回供电。特别
要防止人为的因素。
5.5.5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
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户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并与用户协商确定。
根据福建本省的电网情况和当地的供电条件,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600kVA及以下时,根据统一规划,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
5.5.6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
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户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并与用户协商确定。
根据福建本省的电网情况和当地的供电条件,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600kVA~5000kVA之间时,应接入电缆干线、开闭所、环网站等电网公共连接点。
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用电负荷分散,负荷密度较小,大部分地区没有电缆线
路并不具备修建电缆走廊的条件,可根据当地电网情况,T接架空电网公共连接
点。
5.5.7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
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户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并与用户协商确定。
根据福建本省的电网情况和当地的供电条件,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5000kVA以上应接入变电站出线间隔。对应当地电网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用户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kVA ~7000kVA之间难以接入变电站出线间隔的,经技
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可接入电网其它公共连接点。
5.6.2.1~5.6.2.3引用《供电营业规则》第八、九条。用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
定原则是:根据用户申请用电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
并对各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用户用电设备的“特殊情况”,是指用电需用变压器容量不足50kVA,而对
供电的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性质特异的用户,如机要通讯、电视广播、计算中
心以及用电负荷(冲击负荷、非线性负荷等)会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的用户和某
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可以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用户
不采用低压供电方式,一是为了解决低压双电源供电,对已经形成的配电网需要
进行调整时,涉及到路径以及配电变压器设置布点的城市建设规划;二是低压双
电源用户的可靠性,还受到其他较多的低压用户安全用电的影响。另外,对供电
质量产生影响的用户,采用低压供电时,将直接影响到其他低压用户,特别是居
民用户的电能质量,所以不考虑低压供电方式。
5.6.2.4考虑到产权及维护点的一致性,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商业服务网点、独
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公共景观及消防等共用设施
设备等由小区公用变供电,采用低压总计量,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
5.6.2.5住宅小区配套的计量装置设在独立配电室内,便于计量装置的管理和维
护,本条也出于反窃电的需要。
5.6.3.1本条规定了10kV电压等级供电的容量界限。规定50kVA容量下限是参
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上限是考虑到在大城市的中心区域以及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负荷集中区域,已开始逐步取消35kV电压等级,而采用10kV电压
等级供电。对用电容量较大的用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电网的现状和系统变电站
的主变压器容量,采用10kV单回路或多回路供电。系统变电站的10kV出线电缆
一般采用3×400 mm2、3×300 mm2或采用2×(3×240 mm2)几种方式,单回电缆
持续载流量基本能满足8000kVA的用电需要。
5.6.3.2福建电网电压等级10kV以上是110kV,而35kV电压等级逐步取消。而
20kV电压等级在江苏省的个别地区在运行,福建省电网目前未有20kV电压等级
的配电网,根据多家省级电网公司的经验,当用电容量大时,特殊情况也可采用
多回路10kV电压等级供电。10kV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最大可扩大到15000kVA。
5.6.4本条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编写。“用户的非
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
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企业
可中止对其供电。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全运行产生干扰和妨碍时,用
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电
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90或《电压质量三相不平衡》GB/T15543-2008
规定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在对有非线性负荷设备的用户申请用电制定供电方案前,应有用户委托有资
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有的称接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目的是保证有非线性负荷设备的用户接入电网后,不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
影响。目前有些非线性负荷设备的制造厂,虽然在产品的介绍或产品说明书中称
有消谐装置或措施,能够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在接入系统运行后仍对电网的
电能质量造成危害,危及了电网和用户的安全运行。因此,在确定供电方案之前
必须由用户提供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接入系统的方案。
“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一般指相应资质等级电力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以上的电力科研机构。
大容量非线性用户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组织评审;其他应
由各地市供电公司(供电局)组织评审。
5.6.5临时用电,本条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写。临时性用电
的特征是用电时间较短。在临时性用电与永久性用电的差别除电价外,主要是
接入方式和受电装置选型上的差别。在满足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受电装置可以
简化。
5.7.1住宅小区低压用户用电容量确定原则,本条主要内容引自福建省物价局的
《福建省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福建省“住宅设
计规范”电气专业实施细则》(闽建科[2000]45号)的第2点。住宅小区商场、
办公负荷计算取值出处为《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5.7.1.2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是根据用电容量以及同时率、功率因数和设备的
负载率,经计算后确定。由于各设计院或同一设计院的设计人员所取的各类系数
不一,因此出现在一个地区的居住区建筑面积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配电变压器容
量的配置容量差异较大。为规范一个地区对居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配置,根据
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统一的居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确定的配置系数。
5.8.1.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
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
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
照供电企业规定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
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
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因此,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
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
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客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
量,并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5.8.1.2确定的供电方案应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合理确
定供电电压等级;新建、扩建电力系统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新建架空或
电缆线路等。
满足客户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对电力的需求。一是对接入
工程应按近期用电容量一次建成。这样,不仅满足了客户本期工程的用电,而且
也能满足客户用电负荷自然增长以及近期用电的需求。对远期规划用电容量,应
结合电网发展规划,考虑远期电力的需求。二是受电装置的设计,应留有扩建的
余地。“留有扩建的余地”是考虑客户变电所分期建设时,电气主接线能较方便
地从初期形式分期过渡到最终接线,使一次和二次设备改动量最小,减少扩建过
程中所造成的停电损失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用户变电所内土建预留适当数量的设
备安装位置。
5.8.2用户的用电容量与电网的建设和运行、电网生产成本、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电价的执行和电费的计算等密切相关。用电容量泛指用户近期(1~5年)
或远期(5年以上)用电可能达到的最大视在(或有功)功率或受电装置(受电
变压器、直供高压电机以及低压用户的用电设备)计算容量的总和。
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含所有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变压器、高压
电机等用电设备计算容量(kVA)的总和。
5.8.3本条中“用电性质”是指用户用电所具有的属性的统称。如用电设备具有
的特性(即阻抗的性质、阻抗的线性度、变化率和对称性)、用电的时间、使用
场所与目的和允许停电的时间等。用户用电性质的不同,对供电质量的要求和对
供电质量的影响也不相同。因此,做好用户用电性质的调查,是正确确定供电方
式的重要条件之一。
5.8.3.1根据《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第6.6条“低
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降低线路损失及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一般应
控制在100m~150m,最大不宜超过250m”。对于供电半径,不应超过150m。这
就要求配电变压器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当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个别
情况,即使增加了变压器布点,供电半径也可能超过150m(如高层住宅、高层
商住楼),这也是允许的。因此,若低压供电半径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必须采
取相应技术措施。只有经计算用电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偏差、以及负荷
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偏差均符合国家标准,并能确保满足居民用电电压质量
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
“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宜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一台变
压器检修时,另一台变压器可带部分负荷,这样才能满足住宅小区连续用电的需
求。
5.8.3.3 第4款“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400kVA。预装式箱式
变单台容量不应超过800kVA。”。根据《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
程》DL/T 5220—2005第 7.4.1 条 规定,“400kVA 及以下的变压器,宜采用
柱上式变压器台。400kVA 以上的变压器,宜采用室内装置。”柱上配电变压器
的容量不宜过大,否则易导致二次侧额定电流过大,而受柱上施工条件所限,引
流导体的配置及连接工艺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设备安全;同时发生故
障时影响范围大,造成用户供电可靠性降低。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原有配电变
压器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优先采取分装配电变压器设备的方式,而不是单独
更换大容量变压器,柱上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 400kVA。
箱式变由于在室外运行,受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内部电气设备表面易
凝露,运行环境恶劣;同时箱体在户外易受车撞等意外损害,且易被粘贴各类小
广告,影响市容;安装在人群密集区或人行道上时,设备故障时电弧可能伤及行
人,且大多数箱式变均不具备永久用地许可,不仅占据人行道宽度,在道路扩宽
或其他市政建设时还经常被迫改迁,增加了设备的运行成本,因此不提倡无正规
用地许可的临时性箱式变作为永久建筑物的供电,且单台容量一般不宜超过
800kVA。
6.1.2接入工程项目应符合当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在适当的地点,如用户建筑物
内设置若干配电站房,作为用户供电的电源点,用户可就近接入电网。
6.1.3本条款中繁华地区、街道狭窄采用电缆线路是城市美观的需要,需满足城
市整体规划要求,同时解决架空杆线占用人行道而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6.1.6电缆管沟的修建,应按终期规模一次建设,避免重复修建管沟,开挖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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