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册(行业气排球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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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检阅全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的成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锻炼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本届运动会要办成文明、热烈、精彩、节俭、圆满、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赛出友谊,为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钦州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届区运会”)于2011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在钦州市举行,部分项目于2011年8月先期举行,具体日期和地点安排见附件1、附件2。

四、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

游泳(跳水、水球)、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柔道、帆船(帆板)、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技巧、蹼泳等共20个大项,具体小项设臵见附件3。

(二)行业体协组

羽毛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围棋、中国象棋、桥牌、气排球等共9个大项,具体小项设臵见附件4。

五、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共14个代表团。

(二)行业体协组

行业体协组以国有企业和公司、体育行业协会为单位组团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 运动员必须携带《广西运动员注册证》或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在广西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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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 符合十二届区运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臵表(见附件5)规定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此类运动员必须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

3. 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参加一个比赛项目(大项)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不得兼报其他大项或跨年龄组别参赛。

4.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的世界或国际各级各类比赛、国内锦标赛或冠军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任务而不能参加十二届区运会预赛者直接进入决赛,不能参加决赛者按规定给予原输送单位加牌加分。但必须在赛前20天提供相关文件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

5. 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不得参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二)行业体协组

1. 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参赛。

2. 运动员年龄限18岁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 当运动员同时具备企业、公司或体育协会代表资格时,体育协会有代表资格优先权,但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4.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三)冠名规定

各代表团或各单项比赛代表队均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人数确定

各代表团报名运动员(队、对、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队、对、人)数、教练员数、领队数以及选调的裁判员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少年组

1.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占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的限定名额,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

2. 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副团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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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人,60人至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3人,100人以上可报副团长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报不超过4个名额的超编副团长,一切费用自理。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可报2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至60人可报工作人员3人,60人以上可报工作人员4人。以上运动员总数不包括在十二届区运会开幕式前已结束比赛的运动员人数。

(三)行业体协组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3人(含团长、副团长),在50~100人的可报4人(含团长、副团长),在100人以上的可报5人(含团长、副团长),团部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自己确定,一切费用自理。

(四)参加开闭幕式代表团人数

各代表团参加十二届区运会开闭幕式队伍人数另文通知。 八、运动员资格和竞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审查执行,另文通知。 (二)竞赛办法

1.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2. 本竞赛规程总则设臵的竞赛项目或小项(青少年组指各年龄组别的竞赛项目或小项),如报名参加单位不足2个(指来自2个单位的队、对、人)时,则取消该竞赛项目或小项的比赛,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3. 在各项目比赛中,除部分按照竞赛规则规定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4. 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仲裁委员及裁判员由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批准后统一选调。

5. 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队、对、人)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各小项录取名次

1. 各小项(队、对、人)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 除水球、篮球、足球、手球、气排球等球类集体项目(以下简称“球类集体项目”)报名在8队以内按实际参赛队数如数录取外,其它小项报名在8人(队、对、人)或以下则减1录取给予奖励。

(二)各小项计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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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得小项前8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获得小项前3名分别按金、银、铜牌各1枚计算。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前3名,分别按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39、33、30、27、24、21、18、15计分。不足录取名额的项目,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奖牌和分值进行统计。

2. 各小项(队、对、人)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其他奖励名次者颁发奖励证书。

3. 如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所得分值。第8名并列各按5分进行统计。

(三)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奖励和计分

十二届区运会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参加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和全运会(以下简称“重大比赛”)的奖励和计分。在2007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获前8名者,按下标准奖励:

1. 奥运会

(1)凡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每人计2枚金牌、26分。

(2)在奥运会中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者,分别按78、66、60、54、48、42、36、30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6、5、4枚。

(3)奥运会成绩带入全运会中所获得的奖励奖牌、奖励计分不再重复奖励。 2. 青年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

(1)凡代表国家参加青年奥运会和亚运会每人计1枚金牌、13分。

(2)在青年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上获得个人前8名者,分别按52、44、40、36、32、28、24、20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4、3、2枚。

3.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总决赛)

在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总决赛)上获得个人前8名者,分别按39、33、30、29、24、21、18、15计分;获得前3名者,分别再计金牌3、2、1枚。

4.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单人项目分数和奖牌的100%计算。 (四)超破纪录的奖励和计分

1. 在区运会比赛期间,各小项超破纪录的确定按国家体育总局制订的有关超破纪录的规定和各单项竞赛规则执行。超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含青年纪录),破自治区最高纪录(含青少年纪录),给予金牌和分数奖励。运动员超世界纪录,同时又超亚洲、全国纪录和破自治区最高纪录的,或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成绩超破纪录给予奖励,余此类推。

2. 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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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1)每超一项世界纪录,奖励4枚金牌、52分;每超一项亚洲或全国纪录,奖励3枚金牌、39分。

(2)每破一项自治区最高纪录,奖励2枚金牌、26分,每破一项自治区青少年纪录,奖励1枚金牌、13分。

3. 十二届区运会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上每破一项世界纪录,奖励4枚金牌、52分,每破一项亚洲或全国纪录,奖励3枚金牌、39分。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次赛会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优秀运动员因参加重要比赛不能参加决赛的奖励和计分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人计金牌1枚、13分,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每人计银牌1枚、11分。

(六)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另文通知。 十、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青少年组 1. 代表团总分奖

按获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代表团总分奖包括:

(1)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获最好成绩的20个项目的总分数。 (2)在重大比赛上所获的奖励分数。

(3)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超、破纪录的奖励分数。

(4)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所获的奖励分数。

2. 代表团奖牌奖

按获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代表团奖牌奖包括:

(1)在十二届区运会中所获的奖牌。

(2)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超、破纪录的奖励金牌。 3. 代表团输送奖

按从2007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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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的成绩情况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代表团输送奖包括:

(1)在重大比赛上所获的奖励奖牌。

(2)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所获的奖励奖牌。 4.代表团竞技体育贡献奖

按各代表团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全运会成绩奖励,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奖牌或参加全运会获金牌的代表团荣获“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4~8名或参加全运会获银牌、铜牌的代表团荣获“竞技体育贡献奖”。

(二)行业体协组

1. 各代表团至少参加5个项目的比赛,否则不予评选代表团奖牌奖和代表团总分奖。

2. 代表团总分奖

按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获最好成绩的9个项目的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3. 代表团奖牌奖

按在十二届区运会中所获的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十一、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1. 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签订《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区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2. 实行兴奋剂检查。具体办法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执行,另文通知。

3. 实行性别检查,凡不能确定男、女性别者,取消参赛资格。 十二、报项、报名和报到

各代表团指定专人负责报项、报名工作,各单项比赛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本人注册证件(青少年组)、二代身份证原件、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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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1. 报大名单

以市为单位报符合参赛资格规定的青少年组运动员大名单,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体育局,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 报项

第一次报名为各代表团确定参加的预报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体育局,报项表(附件6、附件7)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和调整。

3. 报名

第二次报名为各代表团各单项比赛报名,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前45天分别报自治区体育局(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7号,联系电话:0771-4828986,邮编:530031)和钦州市体育局(地址:钦州市一马路38号,联系电话:0777-2823434,邮编:535000)。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单项竞赛规则和规程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无故弃权。逾期报名(以邮戳日期为准),按弃权论。赛区报到时各代表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4. 报到

各单项比赛运动队报到日期见附件1、附件2。各单项比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旗杆由大会准备。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和标识。

十四、比赛服装和器材

各单项比赛代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比赛服装和器材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经费

各代表团超编人员经费自理。各项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另文通知。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竞赛规程总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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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业体协组竞赛日期和地点安排表

序号 比赛项目 1 2 3 4 5 比赛日期 比 赛 地 点 天数 报到日期 6 7 7 7 8 11月2日 10月12日 10月12日 10月12日 11月4日 气 排 球 11月5日-10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三层 围 棋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中国象棋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桥 牌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网 球 11月7日-14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网球场 钦州市体育场 6 足 球 11月7日-14日 钦州市一中体育场 钦州市职教中心体育场 钦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 8 11月4日 7 篮 球 11月9日-15日 钦州市体育馆 钦州市一中体育馆 5 11月6日 8 9 羽 毛 球 11月12日-15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三层 乒 乓 球 11月12日-15日 钦州市中国青少年乒乓球训练基地 4 4 11月9日 11月9日 2011.11.5-10 气排球 8

竞 赛 规 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11月5日至10日钦州市举行。 二、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单位可报男、女队各一队。每队可报领队一名,教练员一名,运动员10名。

(二)年龄规定:运动员必须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运动员资格:

1、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执行。 2、教练员必须携带运动员的第二代身份证,以备资格审查。 3、运动员参赛证在运动员到赛区报到后由赛风赛纪和资格审查部统一发放,运动员凭参赛证检录比赛。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广西体育局2007年审定的《广西大众气排球竞赛规则》 (二)竞赛办法:

1、8队以下(含8队)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 2、9队以上采用先分组进行小组单循环赛决出小组名次,然后进行交叉赛决出名次。 (三) 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采用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X(总得分数之和)∕Y(总失分数之和)=Z,Z值大的名次列前;如Z值相等,则按A(总胜局数之和)∕B(总负局数之和)=C,C值大的名次列前。如C值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四)比赛服装:

1、每队须备两套(深、浅颜色)的比赛服装和统一颜色的比赛鞋、袜。

2、比赛服上衣前、后必须有号码(1—10号),身前号码高不小于10cm;身后号码高不小于20cm,号码笔划分别不小于1cm和2cm。号码必须是缝或印在服装上。

3、场上队长胸前必须有区别于上衣颜色的长8cm、宽2cm的带状标志。

(五)比赛采用邕友牌绣排球。(联系电话:0771-2181744,13100511027) 四、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定办法另定。 五、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于赛前40天(以寄出快件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广西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广西球类运动发展中心竞训部和大会竞赛部,同时用电子邮件发至gxtyjjtc@126.com、gxqlydfzzx@163.com和gxgame@163.com,报名后不得更改。

(二)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每项内容,凡漏填、少填、不用电脑打印报名、逾期报名均按不参赛论。

(三)运动队于赛前3天报到。 六、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裁判员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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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条款,为了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届区运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机构设臵及职责

(一)成立隶属于十二届区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部”),负责对十二届区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工作,受理与十二届区运会有关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举报、申诉、复议和最终裁决工作。

(二)各单项比赛组委会设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各单项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审查工作。

(三)在资格审查部及资格审查小组未成立之前的参赛资格审查工作,行业体协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具体负责实施,自治区社会体育发展中心协助把关;青少年组运动员的注册和参赛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具体负责实施,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和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协助把关;其间,受理有关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申诉、复议和最终裁决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具体负责、群众体育处协助处理、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二条 青少年组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十二届区运会规程总则和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有关要求。 (一)户籍规定,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籍运动员。

(二)注册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资格审查、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桂体竞字?2004?5号)规定进行注册,取得自治区体育局核准颁发的《广西运动员注册证》(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并在2010年12月30日以前正式参加至少一次自治区体育局举办的注册项目的青少年比赛或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代表广西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比赛的运动员。

(三)身份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的运动员。

(四)健康规定,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必须是参赛项目适宜参加者。

(五)交流规定,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允许有序交流,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赛资格,必须签订《运动员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交流协议》,交流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输出代表团的运动员交流人数不限,但每个项目(大项)只允许与一个代表团交流,输出代表团在同一个项目(大项)不能交流运动员到第三方代表团。输入代表团实行交流的项目不能超过5个大项、交流运动员不能超过代表

团运动员总数的30%。交流运动员实行完全交流,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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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全部计入输入代表团,在十二届区运会之前所取得的成绩全部计入输出代表团。 (六)运动员参加十二届区运会的代表资格以2010年度注册期内确认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自治区体育局于2011年3月31日前公示交流运动员名单,交流运动员的代表资格以改变的代表单位为准。

(七)符合十二届区运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臵规定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此类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此类运动员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中的限制,但该运动员(含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必须与自治区体育局签定至2017年12月31日前只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全国比赛的协议书,并通过自治区体育局的资格审查同意方可参赛。

(八)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备案,各单位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适龄学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同意代表输送单位参加十二届区运会比赛的意见函,此类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此类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九)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各单位输送到解放军(以解放军向输送单位颁发的入伍通知书、入伍登记表为准)的适龄运动员,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十)下列运动员不得参加十二届区运会比赛。 1. 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

2. 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任务、集训任务、拒绝招入优秀运动队或拒绝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项目注册的运动员。

3. 考入外省(市、自治区,简称“省市区”)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不含体育院校)的学生和代表外省市区参加过省市区级及省市区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4. 已代表其他省市区或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或代表外省市区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的运动员。

5. 受到自治区体育局停赛处罚或取消参赛资格处罚的运动员。 6. 因违反赛风赛纪或使用兴奋剂被禁止参赛的运动员。

7. 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进行的骨龄抽查中,检查的骨龄与二代身份证出生年龄不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要求的运动员。

8. 其他经资格审查部裁定参赛资格不合格的运动员。 第三条 行业体协组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十二届区运会规程总则和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有关要求。 (一)户籍规定,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籍公民。

(二)身份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二代身份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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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规定,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必须是参赛项目适宜参加者。

(四)年龄规定,年龄限18岁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五)代表归属,代表资格以人事从属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为依据。必须是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或本企业、公司、体育协会的正式在册干部、职工或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用工人员(含聘用制员工),或是直属于本系统管辖的高等院校学生和在校员工,其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应从属于其所代表的系统或企业(公司),并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者。当运动员同时具备企业、公司或体育协会代表资格时,体育协会有代表资格优先权,但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六)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七)自治区体育局在各比赛项目报名截止日后5天内对报名运动员代表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体育局提出举报或申诉,过期不予受理。

(八)代表资格归属不清和有争议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四条 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青少年组

1.资格审查部负责核查参赛资格,经查实违反资格规定者即取消其报名和参赛资格。 2.注册单位必须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书面报告注册单位运动员的日常生活、学习、训练地点。除运动员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集训任务和参加全国比赛外,需临时改变训练地点的,须在该运动员离开原训练地点的24小时前向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书面(含传真)通报该运动员的新训练地点及起止时间。凡没有向自治区体育局书面报告的,或临时改变训练地点没有按时通报的,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届区运会参赛资格。在自治区体育局局或资格审查小组对某一运动员进行资格核查时,如该运动员在2小时内无法到达指定地点,又无法说明原因的则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届区运会参赛资格。

3.对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有关运动员报名和参赛资格;

(2)取消有关比赛成绩:一人取消当事人所获的成绩,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组(队)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

(3)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出现年龄造假(含骨龄超龄)、身份造假(含冒名顶替、“雇佣军”、多重身份多次注册、改名换姓、二代身份证造假、户籍造假),每查实一例扣罚1枚金牌和13分,如无金牌扣银牌,余类推;

(4)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被查实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 十二届区运会后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任务、集训任务或 2011.11.5-10 气排球 12

拒绝招入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或赛后查出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已取得的成绩,追回奖牌和证书,并进行全区通报。

(二)成年行业组

凡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有关运动员报名和参赛资格;

(2)取消有关比赛成绩:一人取消当事人所获的成绩,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组(队)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

(3)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出现年龄造假、身份造假,每查实一例扣罚1枚金牌和13分,如无金牌扣银牌,余类推;

(4)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被查实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三)身份检查

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将随时检查作为身份确认的重要证件二代身份证,无法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件的运动员将中止参加十二届区运会的比赛。

第五条 资格问题申诉、举报等事项的规定

1.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http://www.gxsports.gov.cn/)公示,资格审查部受理各项举报。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弄虚作假行为,举报者必须提交文字材料及有关证据。对参赛运动员年龄及代表资格等问题的举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2.在十二届区运会决赛期间,对运动员资格的所有举报,必须由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举报表》(见附件1),列出被举报运动员的姓名、代表团等有效证明其违规的证据,举报人必须具实名。举报材料必须在该运动员参加该项目(场)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超过时间不予受理。在各比赛项目(小项)全部预赛结束2小时后,资格审查小组将停止受理该项目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举报。被举报者所在的代表队或个人必须在接到资格审查部或资格审查小组的被举报通知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代表团向资格审查部提出申诉,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申诉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不予受理,资格审查部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复议,并在4小时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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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工作,杜绝体育竞赛中各种不良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营造良好竞赛环境,确保各单项赛事公平公正、顺利健康地进行,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等有关文件的执行落实,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各参赛代表团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自治区运动会的重要意义。要树立正确的参赛观,正确认识抓好体育成绩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与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辩证关系。

(二)各参赛代表团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与抓好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结合起来。

(三)加强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教育、自律、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自治区运动会各级各类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成员,各单项赛事的竞委会成员、仲裁委员会成员和裁判员。

(三)各参赛代表团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和运动员。 (四)自治区运动会大会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自治区运动会各级各类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责任制情况。

(二)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各单项赛事的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则的情况。

(三)各参赛代表团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和运动员落实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四)各单项赛事赛风赛纪和资格审查小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的情况。

(五)各单项赛事的反兴奋剂工作小组执行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六)自治区运动会大会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大会工作纪律情况。 (七)“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情况。

(八)其他与自治区运动会相关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赛风赛纪监察处、运动员资格审查处和反兴奋剂工作处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纠正处理等职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工作负总责, 各参赛代表团负责规范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和防止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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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违规问题发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体育局与各参赛代表团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并严格按《责任书》执行。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加重要的训练和赛事工作会议,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抽查各单项比赛的赛事组织工作的相关资料。

(二)深入训练场和重要赛场进行现场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聘请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员,深入各单项比赛现场进行监督,对比赛中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举报和申诉的情况,各工作小组要依据已核实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按规定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三)通过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摸索规律,建立健全赛前严格教育、赛中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的工作机制。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有关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的投诉举报,自治区运动会决赛期间的投诉举报电话届时另行公布,举报邮箱 GXTYXF@163.com。

(五)完成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参赛代表团主要责任和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的处罚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自治区体育局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公平竞赛、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二)加强对所属运动队和有关部门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并逐层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与所属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签订不出现赛风赛纪问题的保证书,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积极营造良好的赛场氛围。

(三)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措施落到实处。各参赛代表团要有计划地组织全体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和知识,并与所属运动队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与运动员、教练员签订不出现兴奋剂违规问题的保证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签订有关责任书后以及自治区运动会期间不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

(四)教育、管理、监督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竞赛规程、规则,自觉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文明参赛、文明观赛。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能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五)建立参赛代表团新闻发言人制度,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确保向外发布的新闻信息客观、公正。

(六)在自治区运动会各项比赛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消极比赛、拖延时间;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年龄造假、冒名顶替等; 5.罢赛;

6.拒绝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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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故弃权; 8.攻击裁判员干扰执裁;

9.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3.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使用违禁药物,组织、唆使、胁迫、欺骗、诱导、指使或指导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17.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18.行贿、引诱、胁迫或干扰裁判员执裁,或介绍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受贿; 19.其他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七)根据第(六)点各款具体责任规定,一旦发现参赛代表团违反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参赛代表团以下处罚:

1.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该代表团口头或书面警告。

2.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被警告两次,将书面通报批评该代表团及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3.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将取消该代表团自治区运动会排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代表团所属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

(八)根据第(六)点各款具体责任规定,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 (暂 行)》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书面通报该代表团及该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发现两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取消该代表团自治区运动会排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代表团所属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

3.如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两例(或以上)兴奋剂违规事件,终身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4.每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运动员所在单位负担20 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在接到通知30 天内将罚款交到自治区运动会执委会财务部。

5.运动员被查出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取消其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和自治区运动会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和得分,收回奖牌。取消其及所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此外,还要扣除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所获金牌壹枚和相应得分(如无金牌扣银牌,如类推)。

6.如一个单位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还将取消该代表团此项目所有比赛成绩。

六、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各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及违纪处罚 (一)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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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依规办赛; 2.严格遵守体育竞赛相关规定;

3.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接受礼物馈赠;

4.严格遵守赛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信息;

5.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 (二)违纪处罚

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撤消其自治区运动会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由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裁判队伍(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纪律规定及违纪处罚 (一)纪律规定

1.严格遵守、坚决执行自治区运动会赛风赛纪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服从大局。坚决执行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秉公执法,不吹感情哨,不打人情分,不搞私下交易、君子协定、为运动队提供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2.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及赛区竞委会的各项制度。加强组织观念,服从赛区管理,裁判员应接受裁判长的领导和服从裁判任务分配。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比赛中,坚持尺度一致的原则,高标准完成比赛任务。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裁的宴请、礼品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与运动队发生非正常接触,谋求不正当利益。

4.比赛期间不酗酒,不在比赛场馆内吸烟,不私自外出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以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执裁,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执裁能力。

(二)违纪处罚

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裁判员酬金、取消当场执裁资格、停止执裁一年、取消裁判资格、撤销裁判等级等处罚(国家一级以上的裁判员处罚建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八、运动员的违纪处罚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除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

九、教练员的违纪处罚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教练员,除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教练员比赛现场指导资格、取消教练员随队工作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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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发扬团结拼搏、公正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遵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 (二)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单项竞赛规程和规则,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

(三)各参赛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维护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四)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五)运动员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

(六)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七)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八)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涉及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和运动员,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 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 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 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消极比赛、拖延时间;

4. 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年龄造假、冒名顶替等;

5. 罢赛;

6. 拒绝领奖; 7. 无故弃权;

8. 攻击裁判员干扰执裁;

9. 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 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 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 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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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 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 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 使用违禁药物,组织、唆使、胁迫、欺骗、诱导、指使或指导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17. 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18. 行贿、引诱、胁迫或干扰裁判员执裁,或介绍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受贿; 19. 其他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各参赛代表团的评选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经征求组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批准。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负责。各单项竞委会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运动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工作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各单项竞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各参赛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由各单项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三)运动队原则上按5:1的比例评选,男、女队可分别进行评选。 (四)运动员原则上按10:1比例评选,男、女运动员可分别进行评选。 (五)裁判员原则上按15∶1比例评选。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重点应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在抓好训练和比赛的同时,注重运动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在评选中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的当天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并及时将评选结果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

(五)各参赛代表团体育风尚奖的锦旗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制作。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状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制作,奖品由各单项竞委会负责。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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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委给予降低或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和撤销运动健将称号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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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动 员 守 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又红又专。

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六、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七、以事业为重,迟恋爱,晚结婚。

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九、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反对无政府主义。 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教 练 员 守 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教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七、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家务的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裁 判 员 守 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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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马 飚 自治区主席

名誉副主任:沈北海 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主 任:李 康 自治区副主席 副 主 任:王跃飞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吴建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容小宁 自治区体育局局长 张晓钦 中共钦州市委书记 肖莺子 钦州市市长

委 员:卢仲云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立基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张冬梅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吴数德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吴海琴 自治区体育局纪检组长 岑汉康 自治区体育局巡视员 容代生 自治区体育局副巡视员 刘宗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陈一平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范世祥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尤剑鹏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陈映红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黄宇群 自治区总工会纪检组长 严 霜 共青团自治区委副书记 陈新华 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梁锡训 广西日报社副总编

甘承会 钦州市政协主席 唐咸仅 中共钦州市委副书记

黄 洲 钦州市常务副市长

徐 贵 中共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郑世丰 钦州市人大副主任 黄定嵩 钦州市政协副主席

唐 斌 钦州市公安局局长

各代表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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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

名誉主任:容小宁 张晓钦 主 任:肖莺子 副 主 任:吴数德 吴海琴 岑汉康 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中共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自治区体育局纪检组长 自治区体育局巡视员

甘承会

唐咸仅 徐 贵 寇兴广 陈润良 唐 斌 林庆山 委 员:李志明 王 新 黄先兆 罗燕添 陈 卫 陈伟宁 李爱民 黄源扬 陆 明 胡礼东 李绍兰 刘 权 李 梅 黄 锴 韦业葵 黄小霞 潘才华 谢雍飞 陈正理 曾思万 裴 明 苏宏发 马 瑞 钦州市政协主席 中共钦州市委副书记

中共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执行副主任) 中共钦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钦州市政协副主席、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钦州市公安局局长 中共钦州市委秘书长

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长

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处长

自治区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自治区体育局宣传法规处处长 自治区体育局监察室主任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钦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钦州市政协秘书长 钦州市发改委主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中共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 中共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钦州市政协副秘书长 钦州市纪委副书记

中共钦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中共钦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主席

钦州市文明办主任、中共钦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23

2011.11.5-10 气排球

委 员:杨徐英 中共钦州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陈源强 钦州市体育局局长 陈锦山 钦州市教育局局长

黄 勇 钦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叶莉梅 钦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赵志萍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庞才光 钦州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谢永福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余全宏 谢东刚 林钦娟 郑 进 金培民 龙 洁 黄达晓 苏春华 黄 球 吴志新 刘学强 李 静 陈庆晖 陈春棠 黄佳德 陈德林 龚小林 蔡 波 王绍平 廖春梅 陈就邦 陈健毅 舒晓海 刘忠志 苏英权 申汉烈 黄光发 莫东培 石昌喜 2011.11.5-10 气排球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钦州市商务局局长

钦州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局长 钦州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钦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 钦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钦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 钦州市旅游局局长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钦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共青团钦州市委副书记 钦州市妇联主席

钦州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钦州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 钦州市气象局局长 钦州供电局局长 钦州市邮政局局长 钦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钦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钦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电信钦州分公司总经理

移动钦州分公司总经理 联通钦州分公司总经理 灵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浦北县委副书记、县长 钦南区委副书记、区长 钦北区委副书记、区长

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24

大会办事机构

秘 书 处

秘 书 长:徐 贵 执行副秘书长:韦业葵

副秘书长:吴数德 唐 斌 陆 明 李志明 王 新 黄先兆 李 梅

谢雍飞 陈源强 吴志新

部 长:甘承会 副 部 长:沈小军 部 长:黄小霞

副 部 长:罗燕添 王录新 王 伟 部 长:王 新 副 部 长:陈源强 黄 健

部 长:陈源强 副 部 长:王 新

部 长:黄先兆

副 部 长:张济琴

林庆山

王绍平 裴 明 覃剑科 梁 莲

王绍平 黄卫东

罗燕添 陈 卫

场馆建设部

廖春梅 余业胜

市场开发部

杨徐英 文苍林 李永威 唐 明

竞 赛 部

吴 翔 陈就邦 场地器材部

陆 静 王绍平 表彰工作部

丘 红 王绍平 25

宋光毅 宋 雁

邹满丽 王绍平 施扬新

杨国林 黄岳联 周 谭 黄新琼 韦 清

陆桂发 黄 健 黄卫东 廖春梅 2011.11.5-10 气排球 陈立军

宣 传 部 部 长:裴 明

副 部 长:马 瑞 陈伟宁 龙 洁 陈春棠 王绍平 李永威

大型活动部

部 长:苏宏发 常务副部长:林钦娟 副 部 长:钟小凡 张 龙 部 长:黄 球 副 部 长:沈小军

部 长:刘 权 常务副部长:黄 锴 副 部 长:潘才华 苏春华 黄 郁

部 长:寇兴广 常务副部长:黄 勇 副 部 长:周 武 徐光荣 部 长:陈源强 常务副部长:吴 波

副 部 长:罗燕添 2011.11.5-10 气排球 王绍平 廖春梅 王英凤 张元朗

市容市貌部

李永威 周 武 后勤接待部

陈正理 龙 军 邓 敢 郑 进 冯思明 梁卓贤 王绍平 劳志列 王小平 安全保卫部

唐 斌 徐 辉 陈就邦 苏能帅 黄东刚 黄万军 刘少南

财 务 部

陆 静 陆桂发 韦德松 26

邓 鸣 黄 武 黄 勇 潘雪华 覃光巧刘裕庄

黄新琼

陈源强

黄淑霞 覃中阳

商贸旅游部 部 长:谢东刚

副 部 长:覃远霞 杨徐英 陈泓吟

志愿者工作部

部 长:李 静

副 部 长:邓湘妮 廖春梅 杨 洁 张元朗

纪律检查委员会

主 任:容小宁

副 主 任:吴数德 吴海琴 容代生

成 员:王 新 李爱民 胡星跃 钟友强

办 公 室

主 任:钟友强 副 主 任:郭立新

赛风赛纪监察处

处 长:李爱民

副 处 长:王 新 郭立新 运动员资格审查处

处 长:王 新

副 处 长:李爱民 王 敏 李 春

反兴奋剂工作处

处 长:黄志平

副 处 长:黄中校 文春晖 陈 娜

27

黄志平 2011.11.5-10 气排球

竞赛委员会

主 任:张超英

副 主 任:吴 娟 黄光华 谢立斌

委 员:刘春光 林图强 唐小明 张国贤 钟修仁 李春生 黄吉就

熊莲开 黎安新 李松育 黄让千 董小明 蒙 海 韦 炜 王 进 蔡向阳 黄永干 曾启雄 黄 霞 陈仁坤 陈仁乾

陈士琦 王宇梅 工作人员:李 军 谢 伟

仲裁委员会

钟友强 吴宗浪 韦伦国 樊力平 孙承琨

裁 判 员

裁 判 长:刘春光

副裁判长:宗建华 管利科

裁 判 员:陈奇军 陈建文 陆孔亮 陈业添 黄 影 杜宁峰吴宗柳 陆 璐 石丹青 莫元伟 夏立珏 欧 鹏 马成理 黄玉珍 黄志雄 张洪波 廖杏厚 周桂林 陈 玲 张燕其 黄 健 刘 澄 杨 毅 梁华杰 韦海燕 叶 杰 韦启宁 谭 浩 韦玉良 黎 杰 韦万业 韦丁中 胡 东 叶 春 胡 静 杨定华

2011.11.5-10 气排球 28

李荫华

韩冰芳 吴坤彪 李克康 刘海林 代表队名单

广西地税局

领 队:林图强(男队) 13978773333

唐小明(女队) 13977184192

教 练:符有福(男队) 杨 湘(女队)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男运动员 1 陈向荣 450525197205230054 6 2 赖启华 450103198005162530 7 3 杨文广 450103198209071032 8 4 赵 炜 452133197910250317 9 5 农勤锋 452131197203033038 10 女运动员 1 闭俊妃 45212219740901002X 6 2 唐文娟 45020319670220072X 7 3 刘 丹 452528196210268766 8 4 黄 伶 452528196212080046 9 5 兰露丹 450302197908160026 10

广西体育局

领 队:张国贤

教 练:廖秀南

联系人:董 雪 13768119330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号码 女运动员 1 邹端英 45010519600526002X 6 2 陈惠卿 450105195902251524 7 3 董 雪 450105195701030020 8 4 沈敬红 450105196709070021 9 5 张志新 450105196701220022

广西交通厅

领 队:钟修仁(男队) 李春生(女队) 教 练:廖雄辉(男队) 谭劲涛(女队) 联系人:李春生 13978174481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号码 男运动员 1 覃黄桢 452231197902142511 6 2 梁 源 450102196910052010 7 29

冯汉观 周圣明 杨 洋 韩忠茂 吴艳辉 石 毅 杨新贤 罗晓艳 林 洁 韦惠鲜 姓 名

刘片梅 吴雪莉 黄秋艳 余 晶

姓 名 黄建明 谢群杰

452131197505183330 452726198111140051 450924198405263619 452729198110270013 450702198507150317

452702197206100022 450122197711040068 450103197203140522 452423197603185029 450121197210053921

身份证号

450105195502040023 450105197801051549 452623198001050368 420103198112014626

身份证号

452729198410200017 450105198201231516

2011.11.5-10 气排球 3 王大昕 450104198410160033 8 黄振口 4 陈永成 452501198508106152 9 王自琦 5 罗万庆 450104198401240015

10 廖星杰

女运动员

1 郑超文 420111196902015560 6 韦 薇 2 马少香 450104196809292063 7 韦雪琳 3 梁依丽 452128198309151565 8 陈咏梅 4 董 艳 45010219760612204X 9 韦艳娇 5 韦 双 45222919811212002X 10 吴 红

广西国税局

领 队:黄吉就(男队)13978616357 熊莲开(女队) 教 练:蓝芝观(男队)15807816999 覃文桂(女队)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号码 姓 名 男运动员 1 凌 欣 452126197108130031 6 滕 宇 2 王 忠 450203197006220019 7 黄献聪 3 黄 炫 450403198311090017 8 罗庆明 4 周成明 452224197108200098 9 曾 强 5 陈凯业 452802197112120036 10 韦 懿 女运动员 1 林 珍 450106197205290523 6 陈 坚 2 邓培红 430104196512124321 7 莫若红 3 罗 巧 110108196803292748 8 李 峰 4 赖珊珊 450211197712291623 9 彭桂玲 5 雷 屏 450204197609170328 10 周亭江

广西粮食局

领 队:周善瑜(男队) 黎安新(女队) 教 练:刘桂寅(男队) 黄锡泽(女队) 联系人:冼一紫 13152667368 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 号码 姓 名

男运动员 1 莫芳华 452321198312230113 6 刘盛东 2 黄国伟 45070219880106361X 7 李南宏 3 梁春华 450102198102041515 9 邓淇元 4 黄春贵 450111198511280038 10 饶定伦

5 黄文雄 450103196803181059 女运动员 1 胡雪东 450104198707251526 6 杨业玲 2 王惠香 452423196303200069 8 司徒玉梅 3 曾 虹 452123198402035225 9

邹 莉

2011.11.5-10 气排球 30

452625198509110352 450204198203211032 450104198605210512

452731198306280020 450104198401021023 512301197510201125 450122198910302029 450103196708172525

身份证号

452622197210110039 45262219651222271X 452130196911240619 450103195708031015 450106197506240511

452501196705160247 452523196804190028 452802196304110022 452601197301241227 452332197809200061

身份证号

450923198812228777 450923198604260019 450104198806080056 440823198910042450

452523198209176044 452501196401100229 45252819821026004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b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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