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八大作业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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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山东XXXX有限公司

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 10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 17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 19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 22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 2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 27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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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除外)。

3.动火作业

3.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分工与职责

4.1安全处

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2

3.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

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5动火作业人

1.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4.6动火监护人

1.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3.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4.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

7.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

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8.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10.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7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9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动火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作业分级

5.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5.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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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规定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厂区内的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3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分工与职责

4.1安全处

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3.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审批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 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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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受限空间作业单位

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5受限空间作业人

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6监护人

1.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

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7作业负责人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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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受限空间分析人

受限空间分析人对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人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受限空间作业分级

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5.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6.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6.2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6.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6.4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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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6.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7.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7.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7.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7.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7.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7.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8.作业安全要求

8.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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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8.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8.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8.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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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8.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8.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8.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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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9.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9.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9.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9.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10.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2015?79号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1.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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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

规定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职责

3.1《盲板抽堵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作业单位审核。 3.2《盲板抽堵作业证》由调度室负责人审批。

3.3《盲板抽堵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生产车间(分厂)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工作程序

4.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设备处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并参与生产车间(分厂)组织的盲板加、拆检查确认工作。

4.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4.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4.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4.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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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有动火作业;

4.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9 不应再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时,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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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保证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全公司区域内高处作业。

3.职责

3.1 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申请,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同意后,再由作业单位进行确认。

3.2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由车间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3.3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安全处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4.1.1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阶段:2m≤h≤5m ;5m<h≤15m ;

15m<h≤30m ;h>30m 。

4.1.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距离/m 19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公司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配送电执行人留存,第三联由动力部门(电仪车间)留存。

4.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4.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车间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电仪车间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5.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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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仪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仪安装规范和电仪专业安全规程。

5.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5.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仪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5.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6.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7.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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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职责

3.1《动土证》由动土所在单位办理,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审核会签,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一级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在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 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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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防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间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相关文件

《HG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动土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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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职责

3.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3.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单位。 3.4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断路所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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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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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b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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