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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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目录
1、关于加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 2、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关于加强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 6、关于印发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的通知 7、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8、关于印发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通知 11、龙煤集团“七大”安全理念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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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8 30 31 38 41 48 56 61 69 龙控发〔2012〕1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分子公司:
2012年是集团公司实施“十二五”发展战略最重要一年,为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特做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一个提升、两个围绕、三个不要”安全发展理念,以灾害治理为核心,以瓦斯防治为主线,强化科技装备投入、重点课题攻关、高新技术引进和安全基础管理力度,加速推进“三大工程”建设,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消灭瓦斯煤尘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严控突出、冲击、透水、着火封面和提升运输重大未遂事故; (三)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6以下; (四)瓦斯超限事故次数同比下降35%;
(五)瓦斯抽采量2.9亿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48%。其中:鸡西分公司瓦斯抽采量1.5亿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50.3 %;鹤岗分公司瓦斯抽采量0.61亿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48%;双鸭山分公司瓦斯抽采量920万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37%;七台河分公司瓦斯抽采量0.698亿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42.2%。
(六)地面生产单位消灭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和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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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成33个企业级以上安全高效矿井。其中4个国家特级,6个行业一级,7个行业二级,16个企业级;
(八)大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部达到二级以上,“五统一”矿井全部达到三级以上;
(九)完成各级人员安全培(复)训,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和特殊岗位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
各分子公司、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决议和决定。各分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研究“三大工程”进展、下步工作重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煤矿每旬至少召开两次矿长安全生产办公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分公司每月、煤矿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项会议,研究解决“一通三防”主要问题;煤矿每月开展一次矿井安全评估,煤矿每旬、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重大隐患整改;分公司总经理每月必须听取一次安全监察部(局)监察工作汇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执行力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对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决议、决定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分子公司通报批评,责令分公司调整相关煤矿管理层。 (二)加速推进“三大工程”建设
1、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龙煤集团瓦斯综合治理会诊报告》评估会诊意见,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布局、系统和管理工作。遵循“三推行、两加强”原则,推行卸压开采、抽采卸压瓦斯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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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瓦斯共采技术,推行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区域预抽瓦斯技术保护突出煤层掘进,推行无煤柱沿空留巷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技术;加强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工作,加强揭煤技术管理、补充完善防突制度和措施中的程序性规定。逐矿编制、制定瓦斯综合治理3年规划和目标,“十二五”末,全集团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推进安全补欠。安全费用在吨煤40元标准上增提10元,用于矿井灾害治理、安全装备投入、“三大工程”及“六大系统”建设。开展安全补欠工程会战,年底前各矿井取消剃头开采。科学界定矿井“安全三量”考核标准,建立“三量”管控机制。
3、推进地勘补欠。完成地质补充勘探钻孔142个、14万米,三维地震24km2。各矿井必须应用井下物探设备,及时准确预测地质构造,预报矿井水害。做到生产矿井没有三维地震勘探不做水平设计;没有地质报告不做采区设计,石门层位、构造控制不清不准揭煤;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构造控制不清不准掘进。必须加快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工作,绘制煤层瓦斯地质图。加强周边小井地质、水文等技术管理,准确掌握小井采掘活动。
4、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客观生产条件,合理修订企业安全高效矿井标准,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提高单产单进水平,减少工作面投入个数,优化煤矿劳动组织结构,坚定不移推进33个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三)强化“一通三防”管理
1、加强通风管理工作。配齐通风专业管理人员,煤矿设臵通风业务管理科室,建立“一井一制”通风管理制度。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取消风桥通风方式;全面开展降阻增风会战,保证矿井风量充足,富余系数满足《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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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扇水柱超标矿井,必须进行通风系统优化,加快工程论证、设计和施工。
2、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认真落实《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分开抽采的地面系统,系统能力富余系数大于2;井下抽采管路实施分源计量。全年瓦斯抽采总量 2.9亿立方米,矿井瓦斯抽采率48%以上,确保采掘活动期间,采取合理通风方式,生产作业区域瓦斯浓度保持在安全值以下。
3、加强综合防尘工作。健全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系统,适时引进先进除尘技术,开展煤层注水,强化日常消尘管理,消灭积尘盲区。
4、加强防灭火工作。开采易自燃煤层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预测预报制度,加强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严禁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作业,特殊情况,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认真贯彻、落实。各矿井必须适时开展反风动作演习和全矿井反风效果测定。
5、完善瓦斯监测系统。2012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升级改造,健全监测系统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报警值、断电值设定为0.8;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报警值、断电值设定为1.0。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1、加强防突工作。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卸压消突措施。及时进行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为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跟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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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防突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冲机构,做好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合理采掘布局,杜绝人为造成矿山应力集中。已有冲击地压显现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落实综合防冲措施。
3、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设臵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方针,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强雨季防汛、防排水及防雷电工作。 (五)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1、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各分公司、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技术管理权、决策权和指挥权。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管理责任,强化技术管理考核。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安全生产实际的技术组织措施。生产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补充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2、完善科技应用体系。遵照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专家组会诊意见,加强重大灾害治理技术攻关。依靠先进技术手段与科技装备,解决重大灾害防治问题。足额提取科技发展基金,为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采掘工艺、科技装备提供保障。
3、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激励政策,专业人员岗位聘任后技术职称与行政管理级别工资标准对称,重点岗位特殊待遇,强化奖惩考核。推行工程技术人员段队挂职锻炼制度,营造尊重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采取委托形式,培养机电、地测、通风等专业人才,充实一线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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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应急管理。四个分公司、煤矿必须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并结合矿井灾害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定期开展井下现场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六)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严格执行《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龙控发〔2011〕112号)管理规定,明确集团、分公司、煤矿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严肃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严肃追查瓦斯燃烧、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及提升运输重大未遂事故责任。
2、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行使以下权力:
⑴重大隐患处罚权。按照集团公司《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与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⑵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权。按照集团公司《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与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问题的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处理,并对分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⑶干部行政处分建议权。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测、监测等)重大隐患整改落实严重不到位的,建议分公司党委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章指挥的;建议分公司党委对有关煤矿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⑷安全费用使用审核、监督和建议权。适时审核各分公司矿井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工程,是否合理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对应列入而未列入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落实与使用效果。
⑸矿井生产计划审核、监督和建议权。适时审核、监督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产量计划是否保证是灾害治理后所具备的安全产能,掘进(开拓)计划是否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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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安排灾害治理工程和开拓补欠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调整建议。
⑹安全技术管理监察、建议权。实施安全技术监察,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对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3、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要认真履行监察、督导和服务职能,监察在煤矿,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督导在分公司,监督指导分公司解决问题;服务于煤矿、分公司和集团公司。
4、集团公司及四个煤炭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必须加强安全监察队伍思想建设、专业建设和廉政建设,坚定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决定和任务。安全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察部工作人员守则》,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5、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推行小班质量交接验收制度,强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
6、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龙股发〔2011〕125号)要求,健全完善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制度,“一通三防”、冲击地压治理等工程必须与新采面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做到“三同时”。
7、严格落实集团公司《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龙股发〔2011〕132号),强化矿井供电系统和斜井人车、立井罐笼、钢带机等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上齐上全各种安全保护,杜绝无计划停电及重大跑车、坠罐、断带等事故发生。
8、严格执行龙煤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龙控发〔2011〕140号),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落实项目单位管理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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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国家救援基地鹤岗队和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省级救援基地建设,提高矿山救援装备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
10、加强发电供电、焦化煤气、机械制造、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森林防火等地面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消灭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七)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1、必须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入井带班写实。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地点,必须有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专业领导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2、必须制定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相应的奖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责任考核,强化生产过程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八)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1、健全完善全员、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突出抓好员工2-5级安全培训,加大班前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2、结合矿井灾害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提高作业人员灾害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3、加强现场操作培训,强化专业技能考核,推进岗位精细化操作,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实效性。
4、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教育培训;通过专家讲座、实际考察和内部互相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九)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1、集团公司制定分子公司管理层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考核奖励办法,加大矿井灾害治理、三大工程、掘进(开拓)进尺、安全管理过程考核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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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分子公司制定煤矿管理层面年度奖励考核办法,严禁单纯与安全结果、产量和效益挂钩,必须将矿井灾害治理、三大工程、掘进(开拓)进尺、安全管理过程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3、集团公司制定四个煤炭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兑现奖励。
4、各分公司必须将与安全有关的业务部室(生产、开拓、机电、通风、地测等)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考核职能划入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业务部室的安全管理作用。
附件:
1、2012年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2、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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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龙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四个煤炭分子公司
2、新疆龙煤能源公司、龙煤矿山建设公司、盛安民爆公司、龙洋焦电公司、机械制造公司、地质勘探公司、设计研究院(含瓦斯研究院)
二、奖励对象
1、四个煤炭分子公司中分公司正副职领导及矿业集团正职领导。 2、四个煤炭分子公司分公司层面其他有贡献人员。
3、新疆龙煤能源公司、龙煤矿山建设公司、盛安民爆公司、龙洋焦电公司、机械制造公司、地质勘探公司、设计研究院(含瓦斯研究院)正副职及公司层面的其他有贡献人员。
三、奖励标准及考核内容 (一)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奖励实行季度考核。季度奖励标准:四个煤炭分子公司各80万元,新疆龙煤能源公司20万元,龙煤矿山建设公司10万元,盛安民爆公司6万元,龙洋焦电公司6万元、机械制造公司6万元,地质勘探公司6万元、设计研究院(含瓦斯研究院)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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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个煤炭分子公司季度奖金的35%作为分子公司中分公司正副职领导及矿业集团正职领导的奖励;其他公司季度奖金的40%作为各公司正副职领导奖励。
(二)考核奖励必备条件: 四个煤炭分子公司:
1、安全生产指标:季度内消灭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季度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2、生产指标:完成季度生产作业计划。
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到集团公司规划目标。 4、瓦斯治理工程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分级采取瓦斯治理措施:
⑴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10m3/min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仰角钻孔、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m3/min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仰角钻及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20-30m3/min的,应采用专用排瓦斯巷,并使用顶板走向钻孔、埋管抽采技术,专用排瓦斯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规定;瓦斯涌出量在30m3/min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或专用排瓦斯巷等综合抽采技术。
⑵掘进工作面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抽放的必须抽放,突出煤层掘进必须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区域预抽。不具备条件的要布臵岩石巷道施工穿层钻孔进行突出煤层瓦斯超前预抽。
⑷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没有实现瓦斯超前治理,强行组织生产;采掘巷道瓦斯超限超过控制报警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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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抽采达标:季度内完成龙煤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考核指标。 新疆龙煤能源公司: 1、季度内消灭死亡事故。 2、消灭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产量和进尺计划。 4、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项目投资。 龙煤矿山建设公司: 1、季度内消灭死亡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掘进计划。 3、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工作量。 盛安民爆公司:
1、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 2、消灭火工品运输及重大火灾事故。 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4、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销售计划。 龙洋焦电公司:
1、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及煤气泄漏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3、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销售计划。 机械制造公司:
1、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3、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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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公司:
1、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勘探作业计划。 设计研究院(含瓦斯研究院): 1、季度内无技术设计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部署的各项技术设计任务。 (三)其它主要指标(扣减):
1、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关于加强2012年安全生产的决定》、《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对执行存在严重问题或落实安全监察部监察指令不到位的,减发奖金20%。
2、矿井发生重大险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该矿必须及时向分公司和驻分公司监察处汇报。一次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减发奖金5万元。
3、季度内发生一次突出、冲击、透水、着火封面和提升运输重大未遂事故,减发奖金5万元。
4、分公司所属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含误报),必须严格按照《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严肃追查、处理。每少一次减发奖金0.5万元。
5、防治水:
⑴无故未按计划开竣工一次防治水工程,减发1万元。
⑵未按《关于增设防突防治水机构编制的通知》(龙股委组发〔2010〕12号)要求,地测部未设防治水科,减发奖金1万元;缺少一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扣减奖金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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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防治水预测预报不及时,治理措施不到位,减发奖金1万元。
6、科技投入:四个煤炭分子公司按全年销售收入的1.2%提取,其他单位按0.8%提取,季度未完成计划减发5万元。
7、节能减排: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季度分解指标,减发5万元。 四、考核办法
1、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综合计划部、科技发展部、资源环保部、财务部、内控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进行季度考核。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季度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兑现。
2、分子公司全面完成必备考核条件,给予奖励。一项必备考核条件未完成不得奖。
3、在必备考核条件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半年考核一次。如半年考核达不到标准,扣回已发季度奖金。
4、财务部、内控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5、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扣回已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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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监察督导职能,调动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积极性,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四个煤炭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 二、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察考核和集中监察考核相结合方式。日常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集中考核由驻分公司监察处和综合处联合,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奖励必备条件及标准:
分公司季度内杜绝瓦斯事故,消灭3人(含3人)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考核指标,奖励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10万元。必备条件达不到的,取消季度奖励资格。
四、考核内容及减发奖金标准:
1、健全安全监察部(局)各专业、各岗位监察责任制,建立监察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奖罚制度。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2、制定相关业务部室(生产、开拓、机电、通风、地测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调动各业务部室安全管理积极性。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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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察部(局)针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适时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研讨,制定规划,整改落实。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4、严格按照《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规定,每周报告一次分公司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否则,减发季度奖金3000元。
5、实行重大隐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制度,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档案管理,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整改措施、负责人、验收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及销号等登记建档。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6、建立安全监察部(局)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监察纪律,规范监察行为,强化监察责任,坚持监察人员工作写实并存档。否则,减发季度奖金1000元。
7、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负责追查矿井瓦斯超限报警(含误报)事故,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减发季度奖金10000元。
8、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调用的各种安全生产相关材料、信息、数据。否则,减发季度奖金1000元。
9、负责组织季度矿井安全评估,督促制定整改重大隐患与问题的规划与措施。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10、建立专业监察人员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学习、考核,加强安监队伍素质建设。否则,减发季度奖金5000元。
以上减发奖金累计超过5万元,取消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季度奖励资格。每季度由安全监察部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兑现。
五、此考核办法所发奖金只用于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内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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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54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传达到所属各矿,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更加有效的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特制定重大隐患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
一、重大隐患标准 一级重大隐患
1.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区未按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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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未按照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未按照规定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无防灭火设计、未按规定采取综合有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4、矿井无完善的供水系统和消防管路防尘系统。
5、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6、瓦斯治理工程与矿务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
7、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利用采止线回风。
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9、高瓦斯或易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经分公司各部门联合验收而进行生产。
10、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建立预测预报系统、未设臵专门防治机构和配齐专业人员;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编制专门设计和未采取有效缷压解危措施;生产布局和采掘布臵不合理,人为加剧冲击地压危险性。
11、矿井存在无设计、无计划、无编号的采掘生产工作面。
12、矿井无供电设计;供电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无供电设计报告。
13、升降人员设备不使用电气制动,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
14、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电源不可靠及分接其它负荷;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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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检修主扇;瓦斯抽放泵主、备用泵能力不能满足设计需要;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开主扇、瓦斯抽放泵。
15、矿井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电闭锁或失效;有突出危险性矿井和高瓦斯工作面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设备)失爆。
16、有突出危险性矿井使用架线机车和非防爆电气设备。
17、矿井存在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对威胁矿井安全的水体(江、河、水库、导水地层和构造、老窑积水等)未进行调查、填图和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二级重大隐患
1、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施工密闭隔绝;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2、报废矿井、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3、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
4、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5、易发火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巷布臵在全煤中。 6、高冒顶区、密闭前瓦斯超限或积聚。
7、瓦检员数量不足、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假检;不能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8、掘进工作面无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不能自动转换,无“三专两闭锁”、闭锁不可靠或失效,“三专”线路分接其它负荷;两台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能全部实现风电闭锁。
9、未按规定上齐各类监测监控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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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准备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提升、排水、供电和通风系统而移交生产。 11、“三下”采煤时,没有经过分公司审批的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 12、生产布局不合理,采区(生产、准备)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有关规定。 13、矿山压力显现明显或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相向施工。 14、矿井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15、炮采及炮掘工作面装药后、放炮前,爆破地点或警戒区内有其它作业;残炮、瞎炮未做好记录和未执行交接手续;采煤工作面采取预裂爆破作业,未执行爆破作业炮眼编号和爆破记录管理制度。
16、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超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针对性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
17、采煤工作面两口、两巷断面小于《规程》规定。
18、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预接引线)、动力电放炮。
19、有突出危险性矿井、高瓦斯矿井和其它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低压动力电缆存在明头、冷包、冷补。
20、入井的供电、通讯、轨道、管路等系统无防雷电装臵或不可靠。 21、斜井人车保护装臵失效,未按《规程》进行安全试验;不使用人车专用信号或专用信号失灵;立井提升未按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
22、倾斜轨道运输巷道无防跑车防护装臵或不可靠;架线末端无轨道绝缘或失效。
23、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2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审批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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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隐患
1、矿井供暖能力不能满足矿井供风需要;供暖设施安装位臵不合理、保护防护设施不可靠。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正常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3、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未及时断电撤人、设臵栅栏、揭示警标。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断风筒放炮。
5、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缺喷雾装臵及隔爆设施, 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煤尘超标。
6、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风门支开、人为损坏风门;不按规定安设反向风门。
7、矿井各类传感器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
8、有冲击地压危险巷道内所有可移动器物未固定生根,未采取防弹射物伤人有效措施;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9、作业地点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0、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掘进工作面在交叉口施工,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1、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光头柱、支柱迎山角度不够达5%以上;未落实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措施。
12、大倾角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上齐支柱(支架)防倒、人员防滑、采煤机(运输机)防跑和防飞块措施。
13、采煤工作面两巷切顶线以里(尾排巷、沿空留巷除外)锚杆托盘、锚索索具、钢带没有拆卸(顶板破碎、顶板压力大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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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泵站压力未达到规定(综采工作面30MPa,普采工作面18MPa)。 15、平巷运输巷道行人侧安全距离不够;施工上、下山未按规定设臵躲避硐室。
1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其它掘进工作面使用非正规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采用不安全操作方式及无防护措施的。
17、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 18、上山施工反向拉车滑轮固定不可靠。 19、煤仓无有效安全护栏,跨皮带无安全过桥。
20、大型固定设备不完好,保护不全、不可靠;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未经过联合验收及安全检测投入运行;主提升钢丝绳磨损超限,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更换。
21、矿井供电未按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整定验算和试验;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供电报告与实际不符。
22、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及威胁区域等,未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探水线位臵,掘进作业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23、大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检修工作无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不落实。 24、立井罐笼提升 “五闭锁”不全、不可靠,无罐门、无罐内外阻车器或失效。
25、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失爆;各种电缆存在不合理接头、明头、冷包,明火操作;无接地保护或保护不合格;电缆及设备漏电,漏电保护失效。
26、架线及防爆机车防护装臵不全、不可靠;防爆机车失爆,煤与瓦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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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矿井使用的蓄电池电机车或进入高瓦斯工作面回风流的蓄电池电机车,无车载瓦斯报警断电装臵及未落实管理制度。
27、小绞车设臵位臵不合理,制动装臵不可靠,无声光信号、无“四压两戗”或失效,永久基础无设计施工,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带电放车,司机无证上岗。
28、矿车连接装臵不合格,防窜销装臵失效。
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问题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1、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及突出危险区域或其它矿井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规定)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先探后掘防突措施的。
2、突出矿井或其它矿井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的。
3、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仍然发生比较严重冲击的。
4、在水患危险区域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虽已采取措施但未经验证确认水害已消除的)。
5、采掘工作面由于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或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的。
6、掘进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漏电保护失效;单风机、单电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的。
7、采掘工作面消防尘系统不健全,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作业期间煤尘浓度严重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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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各种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面存在其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三、重大隐患管理及处罚标准
1、实行重大隐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督办权限认真督办重大隐患,一级 、二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察处挂牌督办,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问效。
2、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各分公司、煤矿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档案管理,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整改措施、负责人、验收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及销号等登记建档。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属地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销号建档备案。
3、重大隐患闭合管理流程:
⑴驻分公司监察处发出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分公司必须在次日早会上通报,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并按重大隐患整改指令要求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⑵分公司、煤矿负责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责任、整改时间),并由分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⑶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跟踪督促煤矿整改。
⑷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经煤矿安监部门自检合格向分公司安监部门申请验收。
⑸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达到整改标准予以销号,报驻分公司监察处备案。
⑹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已销号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重新挂牌督办,并给予分公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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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公司安监部门每周必须向驻分公司监察处汇报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此《办法》规定外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由各监察处提请安全监察部例会讨论研究,确定隐患等级和处罚标准。
6、实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上级部门检查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发现、而分公司或煤矿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没有挂牌整改的重大隐患,追究其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已查出但未组织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给予分公司处罚。对停止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矿、区、队管理人员除外)由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追究提报。
⑴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查出、但分公司或煤矿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2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2000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5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1500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万元、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
⑵已查出而未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5万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0万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5万元。
⑶已查出并挂牌督办,但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1.0万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5万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0.3万元。
⑷驻分公司监察处给予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罚分公司3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3000元;掘进工作面罚分公司2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2000元。
⑸驻分公司监察处下发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指令,由煤矿提出整改方案,分公司生产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并负责组织验收和决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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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恢复生产后,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监察,发现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恢复生产的,给予分公司处罚,采煤工作面罚款5万元、掘进工作面罚款3万元。同时,分公司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已经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7、安全罚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帐务,集团财务部应设辅助帐专项记录罚款的收支情况。安全罚款由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报一次罚款明细及罚款通知单,综合处负责汇总报安全监察部部长签批,从分公司资金账户扣除。在安全罚款额度内,可由安全监察部提出用于改善煤矿安全装备和各级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8、此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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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125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为了保证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安全生产系统健全,设施装备完善,“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等治理工程到位,确保回采期间安全生产,特要求如下:
一、分公司、煤矿要分别建立健全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相关部门及验收程序。
二、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将“一通三防”、冲击地压治理等工程纳入新面设计同步进行,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保证新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瓦斯治理工程到位,防灭火灌浆、综合防尘系统健全完善,冲击地压超前治理。
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生产、机电、安全、通风、地测等部门,严格按照采面设计标准与要求逐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达到标准后,向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通风、地测、机电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一通三防”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作为否决项目,凡是存在“一通三防”、冲击地压治理工程滞后的,一律不准生产。
四、采煤工作面未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视为严重违章,责令停止生产。按照龙煤集团重大隐患分级、管理与处罚规定,给予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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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煤工作面经验收生产的,但由于验收不认真、不严格,造成“一通三防”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分公司、煤矿两级验收组织责任,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六、分公司必须把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结果,及时提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分公司监察处,便于驻分公司监察处掌握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没有及时提报的,视为未经验收进行生产,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由分公司托管存续公司的煤矿,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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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79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监察管理层级,完善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强化隐患闭合管理机制,迅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强化安全监察执行力,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各监察处下发的重大隐患处罚和停产指令发至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由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签收并及时上报分公司主要领导。
二、安全隐患监察到矿,解决在分公司,闭合管理在分公司。各监察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必须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并认真督促相关煤矿组织整改,并及时将隐患闭合整改情况反馈到驻分公司监察处。
三、各分公司必须将所属煤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到驻分公司监察处办公室,并保证各种监测、监控信息准确、真实。
四、驻分公司监察处要求分公司早会通报的重大隐患及停产指令,各分公司必须落实到位,安监部门如实通报。
五、驻分公司监察处必须结合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召开分公司有关部门和各煤矿(含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项安全会议,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必须配合好。
以上规定未落实到位或执行有差距,按照重大隐患(一级)追究分公司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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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控发〔2011〕112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
《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2011年6月8日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龙煤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定位
(一)龙煤控股集团(含股份公司)是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及各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实施严格考核和问责;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责灾害预防机制的建立,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整改、挂牌督办;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督察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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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实行驻地监管、季度轮换监察方式;督促检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每月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每半年要对矿井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和地面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监控信息的掌握汇集工作;协调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分子公司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灾害预防机制的落实;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安排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安排救援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每月召开二次安全生产办公会、一次“一通三防”专项办公会议,每月对矿井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对集团公司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和验收;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三)煤矿企业(地面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防瓦斯 、防煤尘、防火灾、防冲击地压、防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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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键技术研究并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加强过断层、巷道贯通、石门揭煤、遇特殊构造、维修煤仓等重点环节和临时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严格兑规作业;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每旬召开二次矿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一次“一通三防”专项办公会议,每月对矿井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要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最终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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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4、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检制度。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区每周、矿每旬、分公司每月、龙煤集团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三)落实领导作业现场带班制度。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1、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察、科技发展等有关部室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井下,抓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2、分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6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生产安全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2次;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非生产系列)、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和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4次。
3、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井下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领导井下带班次数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4、带班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地面厂处要建立企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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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分子公司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矿井安全状况定期评估制度。煤矿、分公司和集团要建立矿井安全状况评估制度,重点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技术管理等安全方面进行总体评估,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指导安全生产。
三、工作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提出的“一个提升、两个围绕、三个不要”的安全生产理念和要求,把安全生产提高到加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来抓,集团公司的资本运作、生产经营、管理培训、文化建设、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等,一切都要围绕安全转,一切都要围绕安全干。坚决做到没有安全保障的速度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产能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效益不要。
(二)加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将业绩考核结果同分子公司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薪和奖励严格挂钩,对安全控制指标、利润指标、效率指标、发展后劲指标和三大工程指标等五个部分实施考核,增加安全控制指标、发展后劲指标和三大工程指标考核的权重,要建立完整考核体系,实行严格严肃的考核,坚持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和重点抽检抽查相结合,努力提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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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防突工作。坚持以重大灾害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防突有关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卸压消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采取区域预抽消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格执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强化瓦斯抽采,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四)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突出抓好井下作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风险危害识别、遇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由“必知必会”向“必做必用”延伸,提高作业人员自主保安能力。坚持一线工人培训与管理人员培训并重,突出加强矿、井、段、班组长的培训,重点搞好管理人员专业深度、管理能力、决策处臵和安全法规的专项学习培训,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
1、对发生的1至2人事故,龙煤集团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追查,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矿长记大过处分,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给予矿长、书记和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责任事故,给予分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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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记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年度内煤矿累计死亡2人,给予煤矿责任主管副职免职;累计死亡3-4人,给予矿长、安全矿长记大过处分,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死亡 5人,给予矿长、书记和安全副矿长免职。
3、地面厂处发生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责任主管副职撤职;一次死亡2人(含2人)责任事故,给予厂(处)长、书记撤职处分。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给予厂(处)长、书记免职。
4、对于瞒报、迟报或隐瞒事故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绩效薪金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10人以上或发生两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超出百万吨死亡率的取消全部绩效薪金。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机关各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主 任:孙永奎
副主任:刘慧利 沈 霆 姜 明 陈启文 孙成坤 张连成 白小平 成 员:供应分公司、安全监察部、科技发展部、资源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基本建设部、办公室、宣传部、工会 。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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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控发〔2011〕124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子公司: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进一步提高龙煤集团瓦斯治理水平,集团公司特制定《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
为强化龙煤集团各分子公司瓦斯管理,提高瓦斯防治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龙煤集团实际,特制定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
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严肃追查。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和开拓掘进副矿长责任;因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风副矿长责任;因设计不完善或地质预报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总工程师责任;瓦斯超限应报未报的,要按照瞒报事故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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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矿井采、掘工作面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通风副矿长责任,由矿长向分公司公开做出检讨;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追究矿长责任;分子公司1个月内多次发生瓦斯超限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向龙煤集团公开做出检讨。
三、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否则不许回采;已经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停产处理,否则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四、所有采煤工作面要坚决取消上隅角风机和风幛开采,否则不准开采(临时性或调压开采除外,但必须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签批)。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3%(含3%)的,追究矿长、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六、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报警,要有一名矿通风系统领导(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在1小时内到现场指挥处理。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一律严禁生产,否则,追究矿长、生产副矿长责任。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监测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经常误报警,私自挪探头、调低探头数值、瞒报、虚报瓦斯监测数据的,从严追究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副矿长的责任。
九、对于突出煤层,没有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经区域验证、措施效果检验后,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m3/t、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仍从事采掘活动的,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对工作面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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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治理工程及措施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否则,追究矿长和生产副矿长责任。
十一、加强井巷揭煤管理,严格落实揭煤制度,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因设计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造成误揭煤或其它构造,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十二、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不合理,或由于设备失爆产生重大隐患,发现一处,追究机电副矿长责任。
十三、因不按程序开采,生产工艺不合理,人为造成矿井应力集中,没有采取卸压措施,发生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四、采区或采掘工作面设计不合理或不能满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五、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设计,对地质资料不清,不准进行设计,否则,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六、此规定由各分子公司党委、分子公司具体执行。各分子公司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实行举报制度。
十七、根据事故或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此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工作管理层级对相关人员给予公开检讨、行政记过、调离岗位或撤职等处分。
十八、瓦斯超限的处理结果在10日内由分子公司报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科技发展部、组织部及纪委备案。
十九、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煤集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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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控发〔2011〕125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子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加强龙煤集团各分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防突管理工作,结合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加强龙煤集团各分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防突管理工作,在地质保障、开拓布局、防突治理及效果检验方面提高防突工作总体水平,做好超前预测、超前治理工作,结合龙煤集团生产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子公司和各矿井分别成立瓦斯地质保障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瓦斯地质工作正常开展。分公司必须配臵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资及奖励享受安全生产一类部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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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设臵瓦斯地质科,其中专职瓦斯地质和物探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制定分公司的瓦斯地质工作细则,编制分公司长远、年度瓦斯地质勘探计划,负责区域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区域瓦斯地质数据库,研究分析矿区地质构造和瓦斯的赋存规律,掌握矿井重点瓦斯区域的分布,提报各矿井瓦斯地质预报,监督指导各矿井瓦斯地质工作。
第二条 各矿井必须配臵地质副总工程师,将地测科改为基层单位,待遇按采掘区管理,地质技术人员配臵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各矿井可根据井型大小、构造复杂程度、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定编地质技术人员)。地测科设臵瓦斯地质物探组(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总人数不少于4人。
第三条 地测科配备瓦斯、构造、水患等物探探测仪器,总台数不少于3台。其中瓦斯、构造探测物探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便携式地质探测仪、瑞利波探测仪、坑透仪等;水文地质物探设备可选择直流电法仪、瞬变电磁仪。物探设备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所需费用集团公司承担60%,分公司承担40%。
瓦斯地质物探组主要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勘探和物探的年度、月计划,组织实施采掘工作面的物探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勘探资料,建立矿井瓦斯数据库,编制和完善矿井和采区瓦斯地质图,为生产工作面提供各种瓦斯地质资料和瓦斯地质预报。
第四条 新施工的各类钻孔必须采取瓦斯煤样,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和含量。新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须将瓦斯作为重点章节叙述。对属沼气带井田、氮气带-沼气带并存的井田及二氧化碳含量大于5m3/t煤井田的精查地质报告,应查明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压力和含量及变化梯度。
第五条 新水平设计之前须具备经过审批、有效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或延深水平地质报告,其高级储量比例须大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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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采区设计之前具备施工条件的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清落差大于5米以上的断层、3米以上的断点,其水平误差不超过20米。新设计采区高级储量比例必须大于60%。
现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高级储量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要尽快安排井下补充勘探,其中突出矿井和有瓦斯突出危险矿井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勘探。拟接续水平和采区按接续时间安排勘探。
第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之前必须及时编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
回采地质说明书编制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坑透物探,查明工作面内落差大于1米的断层和火成岩侵入体,并在工作面开出后五天内提出,其内容应重点说明工作面内构造、火成岩、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及对生产的影响等。
掘进地质说明书必须在编制掘进规程前10天内提出,其内容应重点说明施工前方可能出现的构造、煤层、瓦斯富集区、火成岩带、水患等情况及对生产的影响等;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给生产单位。
采区地质说明书在正式设计之前三个月前提出,重点说明区内构造、煤层、火成岩赋存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及对生产的影响等,详细论述各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经分公司批准后提供给设计部门使用。
第八条 新掘送的各类巷道,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九条 各分公司、矿井、采区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并定期收集资料及时更新。分公司矿区瓦斯地质图每年修改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半年修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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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瓦斯地质图每季修改一次。
第十条 分公司矿区瓦斯地质图由分公司负责编制和修改,矿井日常瓦斯地质图、采区瓦斯地质图由矿负责修改,瓦斯研究院、分公司地测部负责技术指导。矿井新煤层瓦斯地质图由瓦斯研究院负责编制,分公司地测部和所在矿地测大队配合。井下瓦斯测试数据的采集由瓦斯研究院指导,由矿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各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年度必须由资质单位审核、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矿区瓦斯预报以四个矿区做为预报范围,通过采集各种勘探与生产揭露的瓦斯资料,建立区域瓦斯数据库,并进行综合分析,并每半年向各分子公司预报。预报以瓦斯研究院为主,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矿井瓦斯预报应利用勘探与井下生产揭露的资料编制完善矿井和生产采区瓦斯地质图,研究瓦斯赋存规律,对矿井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以分公司为主,龙煤瓦斯地质研究院配合,每季预报一次。
第十四条 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预报由各矿根据已有资料和新收集物探资料随时总结分析,对见煤点、构造带、裂隙发育带等瓦斯富集区要提前做出预报。采区瓦斯预报每月预报一次;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进行预报,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预报。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地质预报必须于物探现场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发出;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或直接采用钻探手段探测的地质预报必须于钻探结束后12小时内发出。地质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必须及时发至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并履行签字手续。临时地质预报或允许掘进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同意后也可由地测副总或地测科长签字发出。
第十六条 健全防突机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分公司和矿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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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专职防突机构,列属通风部门,要有一名副处长(分公司)或副科长(矿)专门负责防突工作,配备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防突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要配备齐全防突钻机等设备,建立防突实验室,实行专业化管理。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工作面严禁生产。
第十八条 坚持正规回采。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矿井消突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通风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保证准确合理。
矿井必须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和衔接。只有在矿井采区主要系统形成后,方准进行巷道布臵和回采。
第十九条 矿井水平设计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瓦斯地质图进行采区划分各水平巷道布臵。
采区设计、回采规程和掘进规程编制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采区、采掘地质说明书和瓦斯地质图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布局必须依据瓦斯地质资料,明确开采顺序。突出煤层的布臵要避免压力集中,有利于防火防突。逐步取消下山剃头开采和孤岛煤柱回采。采区投产前,必须按设计完成相关瓦斯治理工程,否则不许生产。
存在剃头下山回采的分公司立即制定规划,限期整改,没有设计、规划和没有按期完成工程计划的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区域预测工作,当检测指标超限时,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区域预抽瓦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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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条件的要布臵岩石巷道施工穿层钻孔进行瓦斯预抽,严禁“拼刺刀”,推广使用千米钻机和长钻孔钻机施工区域本层预抽钻孔,也可采取地面钻孔、穿层(顺层)钻孔等方法预抽,只有经效果检验瓦斯压力、含量在规定以下情况时,方准进行生产活动。
没有开展区域效果检验的工作面必须实施停产处理,否则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根据地质预报,前方遇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超前打钻测定瓦斯压力和含量。当煤层瓦斯含量≥8m3/t、压力超过≥0.74MPa时,必须实施采取打钻抽放、卸压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四条 局部防突措施应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其它防突措施,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 值指标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井巷揭煤管理,严格落实揭煤制度,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因设计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造成误揭煤、遇构造后果的,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防突超前钻孔、检测钻孔的施工由防突机构人员遵照设计、标准执行,检测人员在现场监督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检测,当工作面前方经物探(钻探)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前进,施工释放钻孔和检测钻孔后实施效果检验,如指标超过规定,则必须增加释放钻孔数量并进行瓦斯抽放,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 防突检验人员负责掌握措施实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根据措施效果检验填写报告单。当检验指标超过规定,则禁止工作面前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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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给当班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然后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照原措施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八条 防突措施实施时间要在《规程》中明确规定,措施实施完成后进行效果检验,当班措施实施、检验工作没有完成或检验指标不符合标准的,下班继续进行实施防突措施和检验,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第二十九条 各分公司要对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落实本办法,采取“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分矿制定防突工作具体规划,7月末前完成规划,报集团科技发展部,并纳入分公司月份考核工作中,龙煤集团将对各分公司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兑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煤集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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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132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提升龙煤集团所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无计划停电、停风和机电运输事故,杜绝由于煤矿机电运输各类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专业管理
第一条 各分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供电部门及煤矿等各个层面职能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分公司和煤矿的机电专业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单位及业务负管理责任,对企业机电运输的技术、业务管理负业务保安责任;安监部门负安全监管责任;其它专业对所使用的机电运输装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环节用装备必须管装备的管理理念,区分事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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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划分与事故责任划分,杜绝只用不管、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等粗放式管理。
第二条 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各系统、设备的改造、大型检修必须详实记入档案;推广计算机档案管理,分公司机电管理部门、供电公司、煤矿机电管理部门的图纸、档案、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2012年12月底龙煤集团各分公司必须全部实现计算机档案管理。
第三条 在设备安装及改造投入运行前,分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善、补充和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设备运行要求;制定各种新、老设备的各类保护试验规定,各类保护的试验不能依赖原保护的自检功能进行试验,必须进行检验性试验,以确保保护的可靠性,分公司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大型固定设备保护使用、试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加强机电运输系统改造的设计、施工、性能检测及验收管理,供电系统、提升系统及其它机电运输系统改造必须严格进行设计和论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投入运行前必须严格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条 各分公司、供电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及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设臵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机构,配齐专业监管人员,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重要情况协调沟通机制,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供用电安全可靠。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供电部门、煤矿必须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强化专业安全管理,各分公司的机电、安全监察等部门必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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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供电专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公司每年对各用电单位下达全面的系统参数,至少每年由分公司业务部门牵头,组织供电、设计等部门对井上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定各级保护整定值;定期组织供电安全检查。
第二章 煤矿供电
第八条 建立供电系统定期检修制,各分子公司供电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网的相关要求安排检修,认真落实执行国家有关供电线路、供电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做好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根据煤矿安全供电需要,及时更新改造供电线路;煤矿必须每月安排一次区域供电系统计划检修,一年对全矿供电系统全面计划检修一次。
第九条 提高各级供用电设备先进性、可靠性,各种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选择必须合理、可靠,必须具备可靠的通讯接口;今后龙煤集团各分公司及所属煤矿各级供电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必须把住设计、选型关,必须选择国内最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地面供电开关必须采用气体绝缘组合开关,杜绝新系统落后装备、重复投入的现象;目前仍在使用的不可靠技术和装备必须于2012年内完成改造。
第十条 向煤矿供电的变电所的双回路电源应来自上一级不同的区域变电所;变电所的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煤矿供电负荷的当前和发展的需要;变压器必须带电分列运行,具备有载调压功能;矿井、主扇、提人立井绞车、抽放泵站、主排水泵、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用电设备及场所不低于两回路供电且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其它负荷。
第十一条 提高电网运行质量,定期进行各级电网的谐波、对地电容电流等方面的检测,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控制谐波的产生和影响,积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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