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地面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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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地面工程管理规定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油田地面生产管理???????????????????16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25 油田地面工程总体规划????????????????26 油田地面工程科技创新????????????????27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28 附则??????????????????????????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和油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提高油田地面工程系统效率,根据《油田开发管理纲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和油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应按照“经济、高效、安全、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积极采用先进配套技术,优化地面建设和生产运行,确保油田高效开发。

第三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规定编制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

第四条 油田地面工程管理主要包括油田地面建设规划、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油田地面系统生产、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油田地面工程科技创新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油田分(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陆上油田地面工程的管理,控股、参股公司和国内合作的陆上油田地面工程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六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是油田开发产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决定油田开发的效益。

第七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各阶段管理,履行建设单位责任,组织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参建单位,建设优质、高效的油田地面工程。

第八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要按照建设节约型企业的要求,采取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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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水、电等﹚,节约土地措施。要充分运用新技术,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将土地利用与工程技术有机结合。

第九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应实现的设计经济技术指标为:

1. 整装油田在油田产能建设完成后,达到产能规模后6年之内地面工程建设规模的生产负荷率不应低于75%;

2. 油田地面工程各单项(位)工程质量合格率应为100%,优良率应为70%以上;

3. 整装油田油气集输密闭率一般要达到95%以上,新油田集输系统的原油损耗率要达到0.5%以下;

4. 整装油田集输耗气一般应低于13m3/t,稠油集输耗气一般宜低于55m3/t;

5. 整装油田伴生气处理率应达到85%以上,边远、零散井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伴生气;

6. 出矿原油含水率应达到0.5%以下;

7. 整装油田采出水(含油污水)处理率应达到100%,处理后水质要达到标准要求;

8. 一般整装油田生产耗电应低于135kW·h/t,稠油生产耗电应低于210 kW·h/t;

9. 整装油田加热炉运行效率大于85%,输油泵效率大于75%,活塞式注水泵效率大于85%,离心式注水泵效率大于70%。

10. 土地面积的有效利用率应大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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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 级 管 理

第十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分为股份公司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下列工程项目为股份公司重点工程:

1. 计划动用地质储量大于1000×104t或设计产能规模大于20×104t/a的油田地面工程及系统配套工程;

2. 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伴生气处理装置、水处理工程和管道、供电、道路、通信、自动化、供热、油库、外输等系统配套工程;

3. 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油气集输、处理、外输等老油田地面改造工程; 4. 规模和投资小于以上规定,但发展潜力大,有望形成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管理,油田公司负责一般工程项目管理。股份公司对于重点工程管理主要是工程方案、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油田公司是地面工程建设(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形式是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节 建 设 程 序

第十三条 所有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应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施工建设、投产试运、竣工验收等。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相当于油田开发概念设计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可行性研究(相当于总体开发方案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和初步设计;重点配套系统工程和老区调整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油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实施包括计划下达、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等。

第十六条 投产试运主要包括编制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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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是论证、优化地面工程方案、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的关键,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在搞好工艺方案对比、优化、推荐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案的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研究结论,确保前期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十九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做好前期工作,要把采取节能﹙油、气、水、电等﹚,节约土地措施,建设节约型企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油田地面工程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承担前期工作的单位要对工程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油藏工程应为地面工程建设提供油区分布地理位置、地形地貌、面积、开发方式、预测的可采储量、油水井坐标、油气水物性、气油比、分年度的开发指标预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油田开发概念设计地面工程部分应包括:储量评价、开发概念设计的主要数据、油藏工程初步方案、油气水物性资料、地面建设规模、主体工艺技术、地面工程总体布局、配套系统工程、地面工程投资测算以及多方案对比、优选、论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发方案地面工程部分应达到股份公司《油田地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应包括油藏工程要点、钻采工程要点、地面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油气处理及配套各系统工艺流程等。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选,应有推荐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油田地面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推荐方案开展工作,必须以工程勘查、测量数据为依据,并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要求。应包括建设规模、主要设计参数、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技术选型、辅助系统配套工程的优化方案和优化措施、安全、环保、建设分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投资概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股份公司进行审查并予批复。一般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油田公司审批,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报股份公司备案。规定报股份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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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的工程项目,不得以报地方政府审批作为代替,也不得将项目支解后自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油田地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必须经批复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节 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参建单位的招标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可重新招标选择设计单位,也可由原初步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地面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选择及物资采购等,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外,均需实行招标。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地面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和物资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各类合同应明确质量、安全、资金控制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各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图由股份公司组织或委托油田分(子)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一般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审查;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该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设计进一步优化。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征地、供电、供水等相关协议,防火审批等手续已办理; 2. 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已发送到施工、监理等单位; 3. 完成施工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畅通;

4. 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驻现场,施工机具运抵现场; 5. 施工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安全生产计划、监理、质量监督等实施计划已经制定、落实;

6.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QHSE)各项措施都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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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拨付到位;

8. 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地面工程建设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填写开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报股份公司审批,一般工程项目由油田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地面工程开工报告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就施工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工程实施期间,主要设计人员应在现场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地面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制定合理工期,科学组织、优化运行,严禁“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

第三十六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股份公司的有关文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创优计划,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投资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计划之内,工程投资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借工程建设搞搭车工程。当工程建设出现工程量重大变更或环境条件变化等超出批准的投资额度的情况,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要做到“三同时”,即建立项目档案与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时下达;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检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竣工档案资料。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项目管理程序,档案管理要求应列入监理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的责任,认真作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管理。

1. 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实施进度、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等计划、措施,严密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工程建设目标、计划,科学有序实施;

2. 建设单位必须审查、批准各参建单位的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组织计划和工程措施;协调施工、监督、管理、检测、监理等各方工作;

3. 建设单位必须实时收集工程实施的信息资料,分析工程建设动态趋势,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建设目标;

4.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对工程施工进行优化。

第四十条 对施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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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标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 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计不合理现象,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商议修改意见,办理设计变更、联络或签证等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

5. 严密组织、安全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工程资料要作为工程实施的一部分,严格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

1.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经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严禁同体监理;

2. 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以采用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同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由建设单位根据自己工程管理的能力和需要确定;

3.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认真行使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计划,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要做好监理日志、做到签署完整并及时存档;

4. 监理人员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如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监理人员按标准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整改;

5.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据合同和工程监理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

1. 可采用第三方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2. 质量检测必须实事求是,出具的质检报告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关的记录、报告和资料应准确、完整并及时存档。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

1.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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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工程监督应制定周密的监督计划,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抽查或检验,对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特别对隐蔽工程要严格把关。

第四十四条 设计图纸变更、现场施工变更或物资材料代用,均应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文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人员核准,重大变更应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后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不得突破项目投资。

第六节 投产试运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油田地面建设项目完成后应编制投产方案。重点工程项目投产方案由股份公司组织审批或委托油田公司组织审批,一般建设项目投产方案由油田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投产试运程序

1. 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培训、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和外部条件准备六个部分;

2. 工程投产应编制《投产试运方案》,组织投产方案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工程投产应成立投产领导小组,落实投产操作、应急抢修等队伍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4. 工程投产前应通过消防验收和安全检查;

5. 按照批准的投产试运方案进行试车,对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复杂重要的装置试车投产可根据工程情况和油田生产管理实际,委托外协单位负责试车投产,并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6. 试运调试分单项(位)工程调试和总体工程调试两个阶段,对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并达到试运投产条件;

7. 投产试运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应分析投产运行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对策和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制定多种应急防范预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要进行实地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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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工程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运工作,要及时解决工程投运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抢修、整改,维护工程正常、稳定运行。

第七节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重点工程项目宜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一般工程项目宜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中的专项验收包括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卫生、消防、工业卫生方面的验收。

第五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或委托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油田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程序。

1. 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验收工作; 2. 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油田公司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预验收;

3. 工程决算审计及档案资料审查验收属于竣工验收的重要部分,宜安排在正式验收前进行;

4. 由若干个单项(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可以先分别组织各单项(位)工程验收。单项(位)工程验收完成后,再组织整个工程的总体验收;

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整改。

第五十五条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各类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应按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保证竣工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并与工程实际相符。

第五十六条 在检查验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同时,竣工验收要突出项目的效益评价,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要作为工程建设及管理的主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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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第五十七条 工程验收的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施工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生产运行总结、设备引进总结及建设单位管理总结),应总结工程建设、生产试运行、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简化的成效、措施、经验及用于优化的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节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管理是新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老油田地面改造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期目标最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五十九条 新油田建设、老油田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业主责任制的项目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也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负全部责任。因不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实行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部也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重大建设方案、重要物质、设备采购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审查确认。

第六十一条 暂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招标选择工程管理公司,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受托工程管理公司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并达到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委托管理公司管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油田地面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对于负责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需经股份公司批准。

第六十三条 油田地面建设项目批准后,各油田公司应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合同及施工等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目标管理、招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组织管理。

1. 项目经理部应当参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的组织管理,负责项目审批后的组织管理。

2.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经理部应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

(1)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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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办、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等控制与管理;

(3)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建设单位及地面工程建设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考核监督。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目标管理。

1. 油田产能建设项目的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成后的总体功能(功能目标)、工程总体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目标)、质量要求(质量目标)、总投资和投资回报(经济目标)以及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环境目标)。

2. 在项目确定前应确定明确的目标,精心论证、优化设计,不允许在项目实施中仍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对目标过多的修改;在目标设计中首先应设立项目的总目标,再采用系统方法将总目标分解为子目标和可执行目标。目标系统必须包括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所有方面。

3. 项目目标应落实到各责任人,目标管理应结合职能管理,使目标与组织任务、组织结构相联系,建立由上而下、由整体到部分的目标控制体系。

第六十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招标管理工作在股份公司或油田分(子)公司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报股份公司审查。

3. 评标人员组成应执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4.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更不得将工程转包。如需将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原因、分包工程量、分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等,严禁分包单位再次转包。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与中标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及事项都应符合规范合同文本的要求。

2. 合同应重点突出工程建设的三大指标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

3. 签订合同要有依据,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工期明确,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不可有模棱两可的言词和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4. 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按规定签订安全服务合同,明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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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参建单位接受安全监督的条款。

5. 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允许擅自修改、撤消有效合同。 第六十九条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管理。

1. 为保证产品及施工质量,油田地面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要坚持建设单位供货的原则。

2.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部代表业主审定。重要设备及大宗物料的采购,项目经理部可以委托物资供应部门办理。对关键的设备和材料应进行监造,保证物资产品的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3. 采购物资进场(厂)需进行检验,严禁未经验收和不符合管理程序的产品进入工程。

4. 引进设备应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中审批,委托具有国际招投标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标结果报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签订合同。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引进设备达到先进适用、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售后服务良好的要求。

5. 物资供应合同及物资设备技术资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1. 项目前期投资控制由股份公司及油田公司职能部门负责,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报批。

2. 项目实施过程的投资控制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并尽可能节约投资;如果实施中未按批复方案的规模和工程量建设,应核减相应的投资。

3. 根据项目工程量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可申请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并由项目经理部认定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4. 根据工程承包的不同形式和工程建设的风险程度,工程建设合同应当明确违约处罚金额,建设施工服务违约罚金不得低于建设承包费用的10%,采购设备质量、功能违约罚金不得低于设备费用的15%。相应违约金数额的工程建设服务费和设备费不得预先支付,工程验收后根据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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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图及审定的竣工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上报项目经理部进行审查,由项目经理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及转资手续。

6. 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项目经理部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

第七十一条 项目资料、档案工作要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严格管理。

第三章 油田地面生产管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七十二条 油田地面生产管理必须坚持“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原则,对油田地面生产进行优化,降低生产成本,应用先进适用的配套技术,确保油田经济、高效开发。

第七十三条 油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包括生产运行管理、系统运行控制、生产辅助系统管理,各油田应根据规定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细化各项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新油田投产初期,应达到设计指标,老油田地面生产系统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十五条 油田投产后,主要生产站、场应建立生产运行档案,记录投产试运以来生产运行、设备检修、事故处理、调整改造等相关资料。

第二节 地面生产运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运行计划管理。

1. 油田地面生产必须按地面生产运行计划组织实施;

2. 油田地面生产运行计划应依据股份公司下达的总体目标和油田生产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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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田地面生产运行计划要明确主要生产、经营、技术指标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 油田地面生产运行计划须经油田地面生产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 油田地面生产运行计划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安全管理。

1. 要建立并完善油田地面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2. 油田地面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和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 油田地面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应明确生产、工艺设备、辅助生产安全的各种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HSE管理和安全保证措施;

4. 油田地面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落实到每个生产岗位和管理环节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十八条 环保管理。

1. 要加强油田地面生产环境保护,生产运行要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和企业环保要求;

2. 油田地面生产各系统排污和放空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3. 油田地面生产各工作环境及系统工艺设备要清洁卫生,不渗不漏。 第七十九条 生产成本管理。

1. 要根据油气生产年度计划测算生产、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制定年度成本目标;

2. 年度成本目标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管理和生产岗位;

3. 各级管理和生产岗位要根据分解的目标制定完成目标的具体措施; 4. 各级管理部门、生产岗位要定期组织经济核算和费用支出分析,及时采取对策,保证年度总成本不超;

5. 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设备,降低生产成本。 第八十条 生产岗位管理。

1. 从事油田地面生产岗位员工必须经过相应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 员工岗位操作程序要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保证每个岗位员工能够在生产运行中安全操作;

3. 岗位交接要做到四清,即生产情况清、资料数据清、生产问题处理清、岗位辅助设施清;

4. 生产运行发生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生产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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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生产装置、生产岗位应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危急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员工及社会群众的生命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 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做好生产运行参数调整和资料录取;

7. 岗位员工在生产运行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程规范和标准;

8. 岗位员工的生产运行操作、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都应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生产运行优化。

1. 生产运行优化的目标是提高生产系统效益,提高装置、设备效率,降低能耗、降低生产操作费用;

2. 在自动化控制运行良好的生产系统,可以实行计算机控制在线动态优化,不具备动态优化的厂、站可以实行调整生产运行参数和生产操作的静态优化;

3. 生产运行优化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运行;

4. 生产运行优化应选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先进的设备、先进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三节 系统运行控制

第八十二条 油气集输系统运行控制主要包括油井集油运行控制、原油接转运行控制和脱水运行控制。

1. 油井集油运行控制。

(1)在不影响采油生产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地层能量,合理利用油井集输压力,尽量采用不加热集油工艺,尽可能降低集油温度,减少能量消耗;

(2)在满足计量和管线畅通最低温度要求条件下,实施不加热或较低温度集输。

2. 原油接转运行控制。

(1)接转站工艺流程应密闭运行,伴生气不放空,采出液不外排,降低油气分离、集输过程的油气损耗;

(2)接转站站内生产工艺的压力、液位、温度、流量应控制在系统平稳、高效运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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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井集输的供热温度、供热量应根据油井生产、工艺和环境的变化控制在低消耗范围内;

(4)外输加热炉应保持高效状态运行,出口温度控制在维持输油的最优值;

(5)接转站湿气外输压力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 (6)接转站外输放水要控制水中含油达到规定指标。 3. 原油脱水运行控制。

(1)自动控制油、气、水分离装置的压力和界面,保持系统平稳运行; (2)在达到原油含水及污水含油指标条件下,应控制原油脱水在较低温度下运行;

(3)要控制原油脱水系统和油水界面,保证脱出水中含油达标,满足后续污水处理;

(4)外输原油含水应达标;

(5)应控制原油外输输差在规定的标准内,输差要按时核对,防止原油泄漏。

第八十三条 原油储运系统运行控制。

1. 在储存温度条件下,控制原油饱和蒸汽压力低于0.7倍的当地大气压力,以降低原油的蒸发损耗;

2. 原油储罐应密闭运行,要保持呼吸阀和安全阀灵活可靠;

3. 控制原油储罐液位、原油温度、停留时间,在满足随时外运条件下,减少能量消耗;

4. 原油接收、外运都应保证含水、输差、温度指标在规定标准之内; 5. 要控制原油储罐罐底油水界面,及时排水并回收排放水。 第八十四条 伴生气系统运行控制。

1. 根据油田具体情况,充分回收、利用油田伴生气,气油比高、效益好的伴生气应建设集输、处理系统和轻烃回收装置;

2. 边远、零散井宜采用套管气回收措施,利用伴生气加热、发电或作为燃气发动机燃料;

3. 在油气密闭集输的同时,宜采用原油稳定和大罐抽气装置减少油气损耗。

第八十五条 水处理系统运行控制。

1. 水处理宜密闭运行,严禁不达标污水外排;

2. 水处理站要监视、检测来水水质,控制含油、悬浮物、细菌等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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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不超出允许范围;

3. 监视水处理各工序水质指标变化,及时调整运行参数和运行措施,水处理工艺设备、装置进出口水质应达到规定要求,最终实现水质达标;

4. 控制过滤罐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周期,提高反冲洗效果; 5. 定期组织沉降容器、设备和管道清洗,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第八十六条 注水系统运行控制。

1. 当注水水质平均腐蚀率≥0.076mm/a时,注水水中溶解氧浓度不能超过0.1mg/L,清水中的溶解氧要小于0.1mg/L;

2. 监视、控制机泵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 注水增压应适应注入压力,控制泵管压差、注水泵运行台数应与注水量匹配,保持注水泵高效运行;

4. 监视注水系统变化,控制、调整、优化系统运行参数,保持系统高效运行;

5. 监视注水井注入量和注入压力变化,控制洗井周期,保持压力波动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十七条 注蒸汽系统控制。

1. 进锅炉水质应达到湿蒸汽发生器标准; 2. 控制注入蒸汽干度大于80%;

3. 注蒸汽管道、管件、设备绝热保温应及时维护,符合保温标准要求。 第八十八条 聚合物配制、注入系统运行控制。

1. 应监视、化验检测聚合物配制用水,在规定范围内控制清水的总矿化度和钙、镁离子含量,控制聚合物配制污水水质达到聚合物驱水质标准;

2. 监视检测配制聚合物溶液的用水量和聚合物的用量,在规定范围内控制聚合物浓度波动;

3. 控制聚合物母液的熟化时间,保证聚合物母液完全溶解,形成均匀溶液;

4. 监视聚合物母液过滤器压力差,及时更换和清洗过滤装置,保证母液外输质量;

5. 监视检测井口注入浓度和粘度,及时调整稀释母液配制比例,控制聚合物注入质量达到地质开发方案要求。

第四节 生产辅助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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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计量与自动化管理。

1. 应根据油田地面生产实际需要配备计量和自动化设施,自动化程度要和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相适应;

2. 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满足相应的计量管理规定和标准;

3. 自动化系统配置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安全生产,保证油气集输、处理平稳运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效益和管理水平;

4. 计量与自动化仪表标定、校验应满足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5. 应加强计量与自动化仪表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九十条 供电管理。

1. 供、变、配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 40–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设施装备齐全,安全可靠平稳运行;

2. 供、变、配电电气设备定期检验应按《规程》进行,主要设备被检率应达100%,继电(微机)保护无误动作;

3. 供、变、配电的设备完好率应达100%,完好设备中一类设备应达75%及以上;

4. 供、变、配电必备的技术档案、图纸图表、规程制度等资料应齐全准确。

第九十一条 油田给水管理。

1. 应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限额用水; 2. 划定为饮用水的水源应设明显标志;

3. 加强用水工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泄漏,保证供水系统畅通。 第九十二条 通讯管理。

1. 通讯线路、光缆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 应加强通讯设备维护,应确保通讯设施畅通;

3. 生产岗位通信系统为生产专用,严禁非生产活动利用岗位通讯设备。 第九十三条 化验管理。

1. 为提高油田开发效果和实现生产科学决策,各油田要建立完善的油田化验体系;

2. 油田地面生产过程要对油、气、水、轻烃和所需化学药剂进行化验,进行环保监测化验,对成品油进行化验分析;

3. 应根据油田生产实际需要制订统一油田化验的标准、操作规程; 4. 应配备保证油田化验数据具有可比性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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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保证化验资料真实可靠,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核、审定工作程序; 第九十四条 药剂管理。

1. 进入油田生产的化学药剂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其产品符合有关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标准;

2. 油田生产选用的化学药剂必须满足生产要求,对其他生产环节不得造成不利影响;

3. 对化学药剂必须进行质量和配伍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要定期和不定期评价化学药剂使用效果,根据效果进一步优选化学药剂,优化加药方案。

第九十五条 资料管理。

1. 油田地面生产原始数据经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的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反映油田地面生产管理及运行情况,为各级生产、科研、管理、决策等工作提供依据;

2. 要逐级审核、审定油田资料数据,确保真实可靠;

3. 管理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资料数据,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时立即进行生产和管理调整;

4. 根据实际需要逐级保存资料和整理归档;

5. 油田地面生产系统要逐步建设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工程数据库,实现资料、数据的动态、实时管理与分析,不断优化地面各系统的运行。

第九十六条 设备管理。

1. 设备新度系数应保持在0.4以上;

2. 要按油田地面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及时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和高效运行;

3. 设备维护保养要保证安全和生产系统正常运行,要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规定,要建立完整准确的维护保养记录和资料。

第九十七条 现场试验管理。

1. 现场试验项目必须通过专家对技术、安全、环保及经济论证后,方可进入油田地面生产现场试验;

2. 现场试验前必须制定可行的试验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并经过生产主管部门同意;

3. 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现场试验的运行管理,协助现场试验的开展; 4. 现场试验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5. 现场试验应经过小型、中型和生产试验,通过验收达标后,方可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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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范围;

6. 现场试验成果应在满足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推广应用。 第九十八条 腐蚀与防护管理。

1. 应建立油田地面生产完善的管道、设备腐蚀与防护工作体系,提高管道、设备运行安全和使用寿命,降低更新维护成本;

2. 根据介质及土壤环境腐蚀特性,钢制设备、管道应采用防腐涂层及电化学防腐,必须保证电化学防腐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要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价管道、设备腐蚀与防护措施效果;

4. 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道、设备腐蚀与防护效果评价方法和检测方法; 5. 要依据管道、设备更新维护评价结果组织实施;

6. 对于重要油、气、轻烃输送管道要进行腐蚀检测或漏失检测,并设专人巡线,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十九条 应组织安全保卫,保护油田地面生产工艺设施,保证正常生产,防止因偷盗和破坏造成的损失;应制订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运行必须品及时到位;应组织维护油田道路,满足生产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

第一百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直接关系到油田安全、高效、持续、稳定生产,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应与老油田开发调整方案紧密结合,做到增产、增效。要保证必要的地面工程维护费用和改造资金,加强投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工作要在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前期工作,执行建设管理规定,做好优化、简化工作,确保安全平稳运行提高效益、降低生产成本。

第一百零一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要根据油田地面工程与油气生产的适应性、根据油田地面设施的老化、腐蚀状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老油田改造规划,做到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要本着优先解决危及安全生产、解决制约生产瓶颈问题、节能降耗、控制生产成本的原则安排项目和计划投资。

第一百零三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要认真做好优化、简化工作,在油气水系统平衡,保证地面工程在合理的运行生产负荷率的条件下,做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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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并、转、减、修、管、用”等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投资效益、提高生产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要充分依托、利用现有的生产系统工程、已建地面设施,减少改造投资,提高改造效益。

第一百零六条 在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的同时,要改变观念,创新管理,管理体制要为老油田简化改造创造条件,改造的油田区块可以不受行政管理区域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老油田地面改造工程属于地面工程建设范畴,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老油田地面改造项目管理执行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管理相应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应妥善保管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后闲置的设施、设备,在油田分公司内统一调配使用。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报废处理,不留健康、安全、环保隐患。

第五章 油田地面工程总体规划

第一百零九条 油田地面工程总体规划是指导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其作用是统筹安排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总体的地面工程建设,优化油、气、水及相应配套各系统。协调油田建设、原油生产、老油田改造各项工作,达到总体最优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 油田地面工程总体规划方案主要包括:油田地面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油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总体规划、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规划、油田地面配套系统工程规划、油田地面工程科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一条 油田地面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股份公司发展战略、油田开发方案、油田地面工程现状的发展趋势,以及油田地理环境、社会依托条件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油田地面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研究已建设油田地面工程对油气生产的适应性,原油、伴生气集输处理、水处理、注水系统、油气水储运等各系统的负荷率,各种处理介质与处理能力、各种能量消耗与供给的平衡,根据勘探、开发形势预测地面工程的发展,根据生产的变化规律预计未来发展的趋势,在各系统优化的基础上,进行整体优化,编制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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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在逐步实施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不断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老油田地面工程改造规划,应在油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油田地面设施、设备、管道的运行状况,对生产的适应能力,各种设备的运行效率,能耗水平,以及各种管道、设备、设施、装置的腐蚀状况,在分类统计的基础上,按照优先解决危及安全生产、制约生产瓶颈问题、节能降耗问题,编制总体改造规划,逐年实施改造,争取利用有限投资,改变老油田地面工程状况,实现安全、稳定生产和持续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油田地面工程配套系统规划,应根据油田生产现状和油田生产发展,在研究分析油田现有的长输管道、供电、供水、通信、自动化、道路等系统基础上,优化系统网络的拓朴结构,根据发展趋势,平衡资源与需求,编制配套系统建设的规模、配置、网络及路径的规划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油田地面工程科技发展规划应根据油田地面工程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科技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研发储备技术、攻关瓶颈科技、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层次进行,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要逐步形成地面工程科技发展体系,提高地面工程科技水平。

第六章 油田地面工程科技创新

第一百一十六条 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是提高地面工程效益、提高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生产水平的根本措施,要自始至终做好科技创新工作推动油田生产力发展、促进油田效益开发。

第一百一十七条 要在科技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科学储备技术的研究开发,针对制约油气集输、处理、水处理等地面工程发展的瓶颈技术,组织攻关研究,总结各油田应用的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结合油田的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形成规模效益。使科技研发服务、指导生产,与发展战略结合,明确科技目标,实现持续发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面工程科技研究开发应集中力量,集中资源,组织科技研发中心,形成科研攻关队伍。要创新观念,破除油田分割,避免低效重复。科技研究开发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根据市场经济特点,应用各种形式,建立开放式的研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面工程科技研究开发在重视科技攻关的同时,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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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成果的“后研发”工作,大力加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工作,落实科技成果生产应用的服务工作,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在生产应用中充实、发展。

第一百二十条 地面工程科技研究开发要结合股份公司业务拓展战略,积极开展储备技术研究,适应油气生产新领域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根据油田地面工程生产的实际,开展节能﹙油、气、水、电等﹚、节约占地面积、降低成本的油气集输、处理的工艺技术的研究。应研制高效设备和化学药剂;解决腐蚀、结垢、环保问题等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地面工程科技研究开发要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落实、目标明确、组织严密、路线正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要加强国内外科技信息交流,重视引进技术的总结推广。要以地面信息、工程数据库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逐步建设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生产信息系统,实现地面工程生产、科技信息的交流。

第七章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QHSE)应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针对建设项目的性质,提出QHSE的目标和要求,形成QHSE管理体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做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在初步设计中要根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做出安全、环境保护专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对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施工作业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强化现场QHSE的管理和检查,规范现场文明施工行为,创造符合条件的生活、作业、生产环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公共安全的事故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训练演习。应急预案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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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合理有序地处理事故,有效控制损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地面工程建设和生产的各个阶段都要采取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环境检测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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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a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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