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06 12: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马鞍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实施细则
(暂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
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称“助学金”),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除省财政从2002年起在省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助学金”专项资金外,市本级财政每年也将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助学金”。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助学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扶贫助学的扶贫资金按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积极吸收其他社会财力增加“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
三、发放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而末入学和可能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适当考虑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下列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资助: 1、因灾害和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少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
4、列入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
四、发放方法
第六条 由申请资助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写出申请,陈述理由,并附户口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就读学校。
第七条 学校对拟受资助学生上交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将学生的姓名、所在班级、资助金额、家长姓名、证件号码等进行登记,个别情况不明的,学校经调查后再定。
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学校应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原则上每学期每人资助额为50~200元,可全额或部分抵冲免收的杂费、书本费。
第八条 学校将登记的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报教育、财政部门。
第九条 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将助学金拨付给学校,以抵冲减免的杂费、书本费,学校不得直接提现金发给学生本人。
五、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助学金”实行统—管理,并具体落实到学校。学校要认真调查摸底,负责落实到学生。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要根据上级要求,按期报告助学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校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凡在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新杨中学“帮困助学”实施方案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依法享有与同龄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根据《普陀区教育局、普陀区民政局、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好新的帮困助学政策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要求“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加快实施步伐”。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号)。6月份,中宣部、教育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两免一补”宣传工作的通知》(财教[2005]60号)。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生活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保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校充分认识到这一帮困助学新政策出台的意义,认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组建了学校帮困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 “帮困助学”领导小组:
组长:徐跃进(校长、代书记) 副组长:罗嵘(副校长) 王天雄(副校长)
组员:夏时勇(工会主席)、姜建龙(总务主任)、张小仲(政教主任)、 钱玉山(教导主任)、施小华(团队干部)、 “帮困助学”工作小组: 组长:罗嵘(副校长)
组员:张小仲、陈军、汪雨龙、张志军、王丽容、陈锡兴
二、广泛宣传,梳理排摸,确保帮困助学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每学期开学,政教处组织年级组、班主任,召开校班会、家长会,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帮困助学的新政策,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的帮困助学新政策,是为帮助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解决在校就读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
困难,帮困助学对象共两类:
第一、是在我校就读,并经桃浦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父母一方患大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第二,是在我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如遭遇严重火灾等突发事件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工作小组要在充分尊重学生及家庭意愿的前提下,一学期一次,做好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梳理排摸和统计工作,确保申请“两免一补”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能及时地得到相应的资助。
三、积极实施,规范操作,把帮困助学工作落到实处
这次帮困助学政策措施的实施,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办好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把好事办实、办好。帮困助学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㈠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⒈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或监护人)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并桃浦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桃浦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于开学前一个月集中受理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申请手续,经过核查、审定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免杂费、书本费,同时补助生活费。
⒉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认真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并当即办理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登记手续。助学券要一学期结算一次。 ⒊免杂费、免书本费按市教委公示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1月份、7月份、8月份除外。生活费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学生中途发生转学,学籍转入新校的当月由新学校负责继续按月发放本学期的生活费。
⒋免杂费、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从区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另增列的本区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专项经费项目中解决。 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⒈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或监护人)意愿申请减免杂费、申请助学金的,认真填写《普陀区教育发展基金帮困助学金申请表》,并于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申请。我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和普陀区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学校的帮困助学金额度,审核确定受助对象。
⒉对申请减免学杂费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市教委公示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予以减免。对申请
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经学校领导批准,核定相应的等次,按月发放,具体等次为:
中学:甲等 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 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 每生每月110元。
学生中途发生转学,学籍转入新校的当月由新学校负责继续按月发放助学金。
⒊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在普陀区教育发展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在按每年学杂费的3%(小学)、5%(初中)提取的奖助学基金中支出。 四、建全制度,加强管理,形成帮困助学的长效机制。
⒈工作小组要对申请、受理、审定、登记、办理、结算、备案等环节,建立起相应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的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困难学生不被遗漏,确保每一个特殊困难学生都受到特别关注,得到特别关爱。
⒉学校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受助学生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更好地落实帮困措施。
⒊学校将于每学期末对帮困助学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梳理、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帮困助学工作的措施,不断提高帮困助学工作水平。 ⒋学校从各途径获得的帮困助学专项捐助,要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部门:上海市新杨中学政教处 责任人;张小仲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66958175
监督电话:66959932(校长办公室) 地址:雪松路458弄88号 邮编;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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