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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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发[201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24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
通知
(鲁建发〔201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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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 2 / 9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3 / 9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 4 / 9
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 5 / 9
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 / 9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三)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四)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七)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7 / 9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以及综合评估法采用次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担保额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第一节 技术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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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将技术标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封面上; (二)评委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宣布技术标编号对应的投标人名称;
(四)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完成暗标的编号、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技术标暗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条 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提交技术标,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现场答辩的应采用背对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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