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原创学习笔记本人已通过考试分享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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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学习笔记

呕心沥血整理

第一章 总论

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 仅次于宪法 低于宪法和法律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效力 XX法 XX条例 名称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XX办法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级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国际条约或协定 司法解释(NOT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第二单元 法律行为

【考点1】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本质在于意思表示 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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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多方法律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思考】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未成年人 能心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满10周岁(小于)的未成年人 心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总结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 限制 无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即民事法律行为) 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0≤年龄<18 年龄<10 看年龄 年龄≥18(特殊≥16自给自足) 看心智 健全 不能完全 完全不能

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

可变更、可(2)显失公平的合同; 撤销的合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特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征 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解释:(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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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第三单元 代理

【考点1】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概念 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特征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种类 指定代理 代理终止 委托 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或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法院指定 ①期间届满或事务完成。 ②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基他原因引起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一定终止; 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不终止。 法定 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2】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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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 一般情形:行为人承担 未经被代特殊情形1: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行为为无权代理 法律理人追认 特殊情况2: ①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不做否认 后果:被代理人 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紧急情况下 ★ 承担 ③表见代理: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注意】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 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表见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解释1】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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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 属于 不属于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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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仲裁协议 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考点4】仲裁程序 二、仲裁程序

1.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谁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何时提 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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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庭: 组成 要求 1名或3名仲裁员 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开庭不公开 1、可以协议不开庭,根据申请书、答辩书裁决 2、可以协议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 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权利 2.当事人可以质证证据 3.有权进行辩论 4.辩论终结,仲裁庭应征求当事人最后意见 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自行和解 调解 选择一 选择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后又后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一裁终局,不得再仲裁或诉讼

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签收生效:签收前后悔,及时作出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裁决 决

5.裁决: 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形成: 图: 甲 乙 甲乙意见相同,丙不同→按甲乙的 丙(首席) 甲乙丙意见各不相同→按丙的 (2)生效 6.仲裁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 当事人不服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5】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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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票据 域管辖 铁路、公路、 水上、航空事故 专利权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协议管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辖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约定【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管辖) (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程序 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5日内发送原告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条件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普通程序 ④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形式 特点

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可以以口头形式。 【链接】仲裁一定采取书面形式。 开庭且公开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情形: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9

有规定;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链接】仲裁一般是开庭不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传唤时间 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新增)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

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3】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新增) ①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②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 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②普通程序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 (新增)★ 简易程序 开庭方式 传唤方式 (新增) 程序 转换审理 (新增)★

【考点4】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程序 概念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期限 两审终审 结果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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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2】本书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考点5】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概念 提出者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 【链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 主动启动 申请启动:当事人申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新增)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受理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再审申请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考点6】执行程序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解释】此处规定的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 概念 起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1

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解释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债权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考点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般 起点 年限 2年 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1年短期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自损害发生日起算,不超事故发生6年 4年

长期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1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a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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