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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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3〕6号 | 发布日期:2013-01-25

恩施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2011]47号文件对城市及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县 市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制镇名单 崔家坝镇、板桥镇 征收标准 20 团堡镇、汪营镇、忠路镇、谋道镇、建南镇、柏20 杨镇 来凤县 建始县 大河镇、百福司镇、绿水镇 官店镇、景阳镇、红岩寺镇、高坪镇、花坪镇 20 20 巴东县 水布垭镇、沿渡河镇、官渡口镇、东壤口镇、茶20 店子镇、绿葱坡镇、清太坪镇、大支坪镇(野三关镇执行城区标准) 鹤峰县 咸丰县 宣恩县 走马镇 清坪镇、忠堡镇、朝阳寺镇、坪坝营镇 椒园镇、沙道沟镇 30 20 20 (中心镇、特色镇可提高5元/平方米)

二、恩施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45元/平方米调整到65元/平方米,

利川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30元/平方米调整到40元/平方米,鹤峰县、来凤县、巴东县、咸丰县、建始县、宣恩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20元/平方米调整到30元/平方米。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四、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a4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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