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 财务报表列报》(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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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准则概述

一、修订背景

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30号准则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30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5月17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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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涉及特殊列报要求的,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衔接规定和附则八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三条,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准则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到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要求。 第四章《利润表》,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利润表的列报要求。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要求。 第六章《附注》,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章《衔接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原准则与现行准则之间的衔接处理办法。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本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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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修订后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整合,并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修订

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将“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项目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3.整合指南、讲解等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后准则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1)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3)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消;(4)增加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5)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6)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第二节 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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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1.分类别列报

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 2.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 3.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及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等项目不切实可行的,则无需列报这些项目。比如,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 (二)资产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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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

本准则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耗用一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比如一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并非所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准则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例题1】20×4年10月10日,甲公司预付固定资产购买价款1000万元,该固定资产将于20×5年6月取得,分析该预付账款在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应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本例中,因为固定资产将于20×5年6月取得,即甲公司的预付账款1000万元将在20×4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交换固定资产,符合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在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2.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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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9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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