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及厂房建筑物分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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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分工的规定

(试行版)

批准:邹铁军

审核:侯伟钢

编制:生产部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2011年1月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分工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 凡厂属一切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均由各分场负责保管使用,并维持整洁。 (注:厂房建(构)筑物包括门窗,楼梯,栏杆,地面,沟道,消防设备,上下水设备,采暖设备和厕所等)

2. 凡从外单位接入的,供本单位使用的管线或电缆,如使用单位决定不再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取得厂批准后,安排计划,将其从根部割除,以防后患。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用时,废弃的单位应报请生产技术部决定割除或重新分工,在系统和分工未变更之前,仍按原分工执行。

3. 各单位所管辖之管路或设备,凡其保温工作未做具体规定者,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4. 在非本单位管辖的设备上经批准接引支管和支线,在厂房内者以一次门为界,在厂房外部者以焊口或根部为界。

5. 凡电气设备,热工设备,化学监督设备,安装在其它单位设备上,其内部清扫,修理由本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协助保管维护。

6. 设备改造或拆迁,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产设备的基本分工

1

锅炉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1.1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

1.2 锅炉厂房内汽水系统,包括管道、容器和阀门。 1.3 锅炉辅机及厂房内辅机的系统管道和阀门。

1.4 锅炉厂房内、外部的定期排污,疏水扩容器、冲洗水箱等系统设备以及其管路阀

门等。

1.5 引风机、除尘器、空压机、气力输送系统、全部烟道及烟气余热换热器。 1.6 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粉煤灰综合利用系统、渣仓、灰库及卸灰系统设备。 1.7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1.8 启动锅炉系统设备及厂房内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统设备。 1.9 空气预热器的排水管及废水池。

1.10 本单位使用运输设备,起重设备、检修工具等。

1.11 综合服务楼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统设备(化学和燃料

所在楼层由各自负责)。

1.12

汽机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2.1 汽轮机本体及附属设备。

2.2 汽轮机盘车及电机的拆装由汽机分场负责,电机由电气分场负责检修。 2.3 汽机辅机及厂房内辅机相应的系统管道和阀门。 2.4 汽机厂房内汽水系统,包括管道、容器和阀门。

2.5 厂区内至分配站墙外1米以内的热网系统设备及管道阀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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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补给水系统设备、循环水系统设备、工业备用水管、厂区消防水系统设备、生活水系统设备和雨排水系统设备。

2.7 本单位使用运输设备,起重设备、检修工具等。 2.8

2.9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2.10

3 电气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3.1 发电机本体及附属电气设备、化妆板,主变压器及附属设备。 3.2 全部厂用变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变压器泡沫消防系统。

3.3 全部母线,馈电线,联络线,厂用馈电线的电气设备及操作动力直流系统,保护

装置,自动装置,测量仪表装置,远动装置等。

3.4 全厂生产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照明,临时电源等用用电设备。 3.5 汽机厂房内发电机氢气系统设备,主厂房墙外1米以内氢气管路。 3.6

3.7 全厂各种水箱,水池,供水泵自起、停的电气接点及其装置回路等。

3.8 数字程控交换机、调度机系统、微波系统、光纤骨干网系统、录音录时系统、通

信线路、信息系统。

3.9 发电机内冷水系统。

3.10 开关场、网控系统设备。

3.11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3.12 综合办公楼和职工培训中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统设备(综合办公楼内各分场所在区域除外)。

3.13 燃料分场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程控系统、监控系统,扩音器等以及各种保护

及传感器系统。

3.14 所辖电缆、电缆槽盒、电缆管道等。

3.15 全厂生活用电系统设备、通讯系统设备(各分场所在区域的上述设施维护各自负

责)。 3.16 (内冷水箱补水管与冲洗或反冲洗管交叉点之前归汽机分场)。内冷水泵归汽机分场,泵与电机以对轮为分界点

3.17 ECMS, NCS,系统软件由电气分场负责,控制逻辑由电气分场负责。 4

3.18 ECMS, NCS,工程师站、历史站、服务站、控制站等全部归电气分场负责。 热工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4.1 4.2 4.3 4.4 4.5

现场固定安装在生产设备上的热工测量仪表及自动记录仪表。

全厂生产用热控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装置,指示装置,压力表及压力控制器。 本单位使用的管路及其它设备。

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水箱,水池的信号远传水位表及其装置回路等。(另有规定者除外)

全厂生产系统阀门、插板门、翻板门的电动执行器和气动执行器(气缸归机械分场)。

4.6 给煤机电子称煤装置、变频器。.

4.7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4.8 所辖电缆、电缆槽盒、电缆管道等。

4.9 DCS系统、大屏幕、采集器及所有电气量回路归热工分场负责。 4.10 DCS系统软件由热工分场负责,控制逻辑由热工分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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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DCS 控制卡件的插槽和现场控制器以前(含网络)的全部设备,如工程师站、历史站、服务站、控制站等全部归热工分场负责。 5

化学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5.1 化学给水处理、凝结水精处理、循环冷却水加药处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含5.2 5.3 5.4 5.5 5.6 5.7 5.8 5.9

煤废水、生活热水设备及系统。

化学各系统加药设备(含生产现场)。

汽水取样架及其冷却水系统。

各化学试验设备、化学成份分析仪表及其附属设备。 制氢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电源部分归电气分场)。 厂区内除盐水管道、氢管道和循环水排污管道。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雨水泵房的运行管理。

5.10 氢气在线监视装置、氢气湿度仪、氢气纯度仪归化学维护和更换,离子交换器归化

学分场检修维护。 6

燃料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6.1 全部厂内卸煤系统、输煤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工具,包括上煤设备、堆取料、储

煤场、汽车衡、轨道衡、汽车取样、火车取样、翻车机、破碎机、牵车平台、卸6.2 6.4

煤机等。

输煤除尘系统、入炉煤计量及校验装置。

6.3 所辖系统设备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统设备。

第三章 各单位之间具体分工

1. 汽机分场与锅炉分场之间设备分工:

1.1. 两单位之间有关设备与系统(包括沟道)一律以“B”排墙为界。墙内部分归介质流向

的前方单位。

1.2. 机侧的连排扩容器及归锅炉分场,中压辅汽联箱归汽机分场管辖,引出管道以阀门为界(含阀门)归使用分场。

1.3. 汽机系统管道穿“B”排墙后未连接锅炉设备,直接回到汽机侧的,归汽机分场负责。 1.4. 启动锅炉房及内部所有系统由锅炉分场负责,启动锅炉房墙外的蒸汽管、水管等由汽

机分场负责。 1.5.

2. 燃料分场与锅炉分场之间设备分工:

2.1. 原煤斗归锅炉分场管辖,煤斗上部的篦子及土建部分归燃料分场。

2.2. 锅炉厂房的负压吸尘系统由锅炉分场负责,煤仓间的负压吸尘系统由燃料分场负责。

3. 电气分场与汽机分场之间设备分工:

3.1. 发电机、励磁机及电动机的冷却器由电气分场负责,冷却器的冷却水管以母管引出的

一次门为界,一次门归电气分场。 3.2. 发电机端盖水平结合面密封胶绳由电气分场留头长2mm-3mm,汽机根据需要修整。 3.3. 给水泵油管路与电动机轴承座连接以第一法兰为界(包括法兰),法兰前均为汽机分

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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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汽轮机部件为防止电腐蚀而加装的接地电刷,其刷子的接地装置,监视仪表及日常刷

子维护均归电气分场,固定刷子的支架及拆装和监视归汽机分场。 3.5. 发电机大盖归电气分场,轴瓦及油系统归汽机分场。 4. 电气分场与机械分场在转动设备的分工:

4.1. 全部转动机械以对轮为界,电动机轴上的对轮或齿轮,电机侧地脚归电气分场。机械

侧对轮、对轮螺丝及对轮罩归使用单位,基础以对轮为界,各自负责维修或新建,如为公用台板,统一由机械负责安装、更换,电气分场配合。整台机组更换工作应由双方共同进行。

4.2. 电动机拆装对轮和找中心由维修单位自行负责,但两分场共同检修时,由机械分场负

责拆装对轮和找中心。

4.3. 转动机械在运行中发生振动,串动值等增大超过规定时,首先由机械分场查找原因,

如经查找怀疑电动机的因素造成时,可要求电气分场配合查找,对轮的分解由机械分场负责,若确定为电气原因造成,由电气分场处理。如双方发生争执时,由生产部与双方共同鉴定,确定原因和责任后,由责任单位处理并承担责任。

4.4. 减速机归机械分场,但减速机与电动机没有连接结构可以分离的归电气分场。 4.5. 除给煤机变频器,全厂变频装置归电气分场。

5. 电气分场与各用电单位之间在用电管理上的分工:

5.1. 新增设备按厂批的施工方案执行,工程竣工后由生产部做出明确分工。

5.2. 电气分场负责各用电单位委托的仪表工作,避雷针的检查工作,继电保护工作,绝缘

工具检查工作等。 6. 电气分场与热工分场之间设备分工:

6.1. 密封油压联动及给水泵的电气回路归电气分场管辖,压力继电器归热工分场管辖,压

力继电器之接线由电气通知热工接。

6.2. 汽机油位信号包括油位指示器,油箱上下限油位,油压下降等信号归热工分场管辖 6.3. 热工二次回路电源取自电气分场管辖者,如交、直流220伏电源,电气二次回路取自热工分场管辖者,如交流12伏、24伏、127伏,其分工均以电源开关为界(未经开关者以端子排为界),开关(或端子排)及以前为电源所属分场管辖,其以后归所需分场管辖,如电源取自分支铅丝座者,以铅丝座电源为界,铅丝座及负荷归所需分场负责。

6.3. 发电机埋入热电阻元件,以发电机端子盒为界,端子盒及以内归电气分场,接线端子以外归热工分场负责。(热电阻元件由热工分场提供)

6.4. 主励磁机轴上套装之测速齿轮,归热工分场负责设计,加工及装拆,电气分场配合,当励磁机转子检修或更换转子,需要拆移测速齿轮时,电气分场应提前通知热工分场。 6.5. 变频调速控制系统以热工分场控制柜内端子排为界,端子排及柜内装置设备由热工分场负责,其余设备(如变频调速电机和380伏动力电缆等)由电气分场负责。

6.6. 热工分场从电气分场取的各种信号以电气分场的该信号输出的端子排为界,以前归电

气分场负责,以后归热工分场负责。电气分场从热工分场取的各种信号以热工分场的该信号输出的端子排

6.7. 热工分场与电气分场的各种联络信号以DCS系统端子排为界,接线及电缆由电气分场负责,卡件及控制逻辑由热工分场负责;电气专业负责逻辑正确与否的传动检查。 6.8. 为界,以前归热工分场负责,以后归电气分场负责

6.9.

7. 热工分场与各单位之间的设备分工:

7.1. 现场固定设备上安装压力表,一次门及以前的管道由设备所在单位管辖,只有一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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