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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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

作者:张倩莹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1期

摘 要 本文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为研究对象,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设立的依据、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WTO强制管辖权的设立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重点探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能体现强制管辖权的“反向协商一致”规则,通过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本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与弊做出了一定的评价。 关键词 WTO争端 强制管辖权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 (一)强制管辖权的设立与依据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共识。而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谅解协定》的一重大突破就是确认了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的强制管辖权,而一般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经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首先,其第一条中有两款相关的规定,第一款赋予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并规定其所管辖的范围。第二款则规定了DSU的优先效力,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的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其次,《谅解协定》中的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均对于“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之一重要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If the complaining party so requests,a panel shall be established at the latest at the DSB meeting following that at which the request first appears as an item on the DSB's agenda, unless at that meeting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the report shall be adopted at a DSB meeting unless a party to the dispute formally notifies the DSB of its decision to appeal or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adopt the report.……”

最后,《谅解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列出了WTO各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凡是与WTO协议相关的贸易争端,既不能诉诸国际法院或其它任何国际法庭,也不能任意实施单边报复,而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即使是当事成员之一方要实施报复措施,也必须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报复规则行事。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7q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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