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轨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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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轨机车司机操作规程(防爆柴油机车)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防爆柴油机车司机室一端有人在操作时,另一端司机室内人

员为本车跟车工或操作本车司机所带的徒弟,严禁其他人员乘座。

第3条 井下电机车司机都必须配备完好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当瓦斯

浓度≥0.5%时,必须立即停止行驶,并向矿生产调度、井口通风调度和队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待查明原因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条 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

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5条 操作时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机车行

进的前方,一手握控制器操作把,另手握制动手轮,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5-7圈的范围内。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两端司机室同时操作,一端司

机室操作时,另一端司机室人员严禁用手使闸或脚踏阀。 第8条 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

时必须切断机车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并检查机械闭锁是否完好,但不得关闭红色信号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用木契等将车轮契住。

第9条 使用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

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二、准备工作

第10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

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 2.连接器是否良好。

3.手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气路的系统压力是否正常。 4.接通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灯是否明亮,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5.蓄电池静态电压(车辆停止不动)应不低于24V。 6. 蓄电池箱盖是否锁牢,固定销子是否牢靠。

第11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以上情况都将记入接班记录薄中。

第12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

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3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和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和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4条 起动柴油机按下列顺序操作:

1、接通电源总开关,给少许油门,搬动启动开关,起动机开始 起动,带动柴油机旋转,柴油机着火后要及时放开启动开关。注意!柴油机着火后不及时放开启动开关或在柴油机着火的情况下搬动启动开关、都将造成起动机损坏。

2、柴油机起动后检查机油压力是否在正常压力范围(0.2-0.6Mp)。 3检查发电机是否发电。

第15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和(向

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6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

许转到第二位置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搬动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向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17条 根据轨道情况,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控制车速,过弯道或

通过道岔要缓慢运行,严禁超速行驶。

四、运行

第18条 调整车速时,可利用控制器操作手把加控制柴油机转速来

进行,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19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

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0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了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

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和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1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

小于100米的间距。

第22条 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3米/秒,运送爆破材料和大

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3条 接近风门、巷道门、硐室门、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

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有发生

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用晃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向零位方向逐渐搬动直

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操作顺序使列车缓 慢驶至预定地点,控制手柄回零,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打倒车的方法,制动机车!

第26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司机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这时应及时减少油门)停车,在用手轮制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

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9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30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1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

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动机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2条 机车在运行时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详细检查机车各部位,若发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使用,另派机车将其拉回车库修理。

第33条 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六、车辆运行途中故障的应急处理

第34条 车辆运行途中照明突然不亮,操作车辆人员使用矿灯进行临时照明,并及时减低车速(不得超过2米/秒),集中精力时刻观察运行路线,到达的点后,立即进行处理。

第35条 车辆运行途中,出现机械制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灵时,应及

时减慢车速,需停止车辆时,用手制动进行操作,在车辆到达的点停止运行后,立即进行处理。

第36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一端司控室控制手柄回不到“零”位时,

严禁用另一端司控室进行操作机车运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7m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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