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遭踩头商户被写公开道歉信说起1

更新时间:2023-11-26 23: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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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遭踩头商户被写公开道歉信说起??

帮帮思考:

6月7日晚11点多,百度贴吧“延安”吧出现一篇名为“致广大关心‘延安5·31事件’网友的一封信”的网帖。该公开信立即遭到广大网友质疑,再度引发激烈争议,被指具有“官腔”,非遭踩头商户本人所写。6月12日,遭踩头商户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公开信不是自己写的,不代表自己的意思,城管局有专人陪护,不方便多说。到底是谁炮制了这封公开信?真如网友所言系当地政府事后危机公关的举措之一吗?帮帮认为,不管该信是不是当地政府的危机公关举措之一,但商户受伤后被写道歉信的事实是肯定的,网友的质疑是肯定的,这折射出政府的公信力在不断的下降,以致质疑多多,不满多多,其深层原因是政府带头违法、践踏法律,严重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只有政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众才能重拾对政府的信心。

帮帮观点:

依法行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然而当前,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很多时候却漠视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大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我们来审视大量使用临时工从事各种行政执法任务的各执法部门,比如城管局、公安局等等,他们使用临时工行使行政权,是否合法呢?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机关聘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和执法权,不涉及国家机密。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临聘人员却大量在执法第一

线冲锋陷阵。另据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临聘人员并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也就是不属于刑法所称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说,众生还没走出机关大院的门,执法部门就已经涉嫌违法了,叫无执法权的临聘人员再去执法,情何以堪?

而且,只要暴力执法事件一发生,相关执法部门总是在第一时间发布申明:此事系临时工所为,目前,该临时工已被辞退。临时工俨然成为万能的替罪羊,将其辞退问题即告解决。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是极不负责任的,当然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和谅解,只会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事实上,要化解这些不满,必须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政府行政官员和执法部门的公务员必须正心修身,以身作则,将依法行政行为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若将责任简单推卸到临时工头上,只会增加公众的反感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受损到一定程度,则很难恢复。

近些年来,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官员贪污腐败事件一再被揭发,这些高频率出现在百姓视野中的事件已经让老百姓丧失对政府的信任了。所以,当遭踩头商户被写道歉信,国人怀疑系当地政府的危机公关举措之一;当食品安全部门说国内的奶粉是安全的,国人还是疯狂的去抢购国外的洋品牌奶粉,甚至已经养成了最好买国外品牌产品的心里,就算标有“中国制造”的奢侈品也不受国人的欢迎。国人更喜欢把贪污的官员、所受到的不公待遇和一些本来该向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情传到网上,因为他们已经不相信能到政府那里得到满意的解答,于是网络工具——微博在中国蓬勃发展,微博也成为很多事件的传播源头。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到了危险的边缘。于是,除了有钱的企业家,甚至还有很多高官的亲属、子女都选择定居国外,这些说明,连一些官员自己都对自己不信任了。

因此,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这样才能保持公信力不变,才会获得百姓的拥护和爱戴。近年来,关于政府违法的事件时常见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到底政府怎么啦?其实政府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一些因政府行为而发生的违法行为,其实是负责政府工作的领导人的失职或渎职引起的,或

者就是政府机关内的工作人员造成的。对于这些失职或渎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国家法律必须给予相应的追究、制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概莫能外。如果不能让他们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怎能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和普通百姓?怎能取信于民呢?

《行政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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