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教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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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1.1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

2. 电子商务的定义(本书) 广义定义: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是现 代信息技术与商务活动的交集。

狭义定义: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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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1.3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交易无纸化

交易环境改变 交易内容变化

电子证据的效 力判定; 交易主体的认 定? 信息产品的法 律规范。

2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2.2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1)广义概念: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

(2)狭义概念: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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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2.2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

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调整对象:研究商业行为在Internet环境下的特殊问题,是调整 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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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程序性

技术性

电子商务法规是调整当事人之 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涉及交易内 容。

开放性

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

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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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程序性

技术性

电子商务的许多法规是由技术规范 演变而成,并随技术的发展产生新 的变化。

开放性

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

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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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程序性

技术性

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 段与媒介,设立开放的规范,让各 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 术都能发挥作用。

开放性

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

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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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程序性

技术性

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具有复杂 性和依赖性,使得当事人常常需要 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才能完成交易活 动。

开放性

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

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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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2.3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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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3.3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模式

(1)先分别立法,后综合立法;

(2)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

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进展来看,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未对电子商务立法有实 质性进展,但各个部委和省份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所做的工作都已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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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

3.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鼓励行业自治和当事 人自治; (2)立法原则:

? ? ? ? ?

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 促进交易原则; 安全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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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

2.1.2 域名及其注册

▓ 域名: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

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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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

2.1.2 域名及其注册

▓ 域名的申请

▓ 在美国注册域名

国际通过域名的申请:向ICANN公司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申请;在 中国接入因特网的,须向CNNIC备案。 国际域名注册审查原则:

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域名重复; 是否明显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但并不主动审查是否侵害他人 权利,而是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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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

2.1.2 域名及其注册

▓ 域名的申请

▓ 在中国注册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CNNIC在2002年 12月16日全面变革域名管理服务模式:CNNIC作为CN域名和中 文域名(.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供CN 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将转由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 服务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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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

2.1.2 域名及其注册

▓ 域名的申请

▓ 在中国注册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CNNIC在2002年 1

2月16日全面变革域名管理服务模式:CNNIC作为CN域名和

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 文 中 域名(.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

供CN 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将转由CNNIC认证的服 域名注册 务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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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1 网站分类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通过因特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

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 非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通过因特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

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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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2 网站管制

▓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

▓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 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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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2 网站管制

▓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

▓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办理手续

? 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 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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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2 网站管制

▓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 ▓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8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材料。 我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

审核通过,并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的管理有着更明确 的规定。 8

▓ 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2 网站管制

▓ 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6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 ▓ 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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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

2.2.2 网站管制

▓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第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

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 ▓ 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 ▓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中明确电 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 留言板等。博客也是属于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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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 专门为他人设立经营网站或为其他网络通信提供

服务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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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1 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第11

条);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示其服务身份的合法(第12条);

☆ 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登记备案义务(第14 条 )。 ★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 不得提供不合法信息(第15条); ☆ 停止继续传输义务和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义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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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2 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 网络信息服务分类

☆ 信息发布 ☆ 信息传输 ☆ 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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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2 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 双方之间构成信息服务合同关系,须遵循《合同法》有关规定。但也存 在一些问题 ☆ 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合法、真实、有效 ☆ 合同不因无偿而免责 ☆ 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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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

☆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 网络接入提供商IAP ☆ 网络平台提供商IPP ☆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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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谁发布,谁承担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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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事先审查、事后控制

☆ 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在负有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违法、侵 权信息传播的义务。 ☆ 主机服务提供商:如无法提前获知信息内容,主机服务提供商不负任何事 先监控义务; 如在用户信息发布后,主机服务商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和应请 求中止传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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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调查义务:

☆ 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

☆ 协助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载下载情况记录等侵

权行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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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商的违反义务的责任

☆ 直接侵权责任:

☆ 接入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不作为 ☆ 主机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不作为

☆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及要求后,不作为,造

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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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2.3.3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商的违反义务的责任

☆ 共同侵权责任:

☆ 直接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存在网络教唆、帮助等行为 ☆ 主要服务提供商在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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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线交易概述

(1) 在线交易标的物 实物商品 信息产品

1 1

3.1 在线交易概述

(2) 在线交易的模式 直接模式:网上开设独立的门面对外进行交易

供需直接见面,环节少,速度快,费用低

2 2

3.1 在线交易概述

(2) 在线交易的模式 中介模式: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优点有

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 有效解决钱货交割的难题

3 3

3.1 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认定问题

(3) 在线交易参与主体 在线交易当事人:直接通过网络缔结合同并共享有和承担合同

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线交易主体的真实性确认是一个难题。

4 4

3.1 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认定问题

(3) 在线交易参与主体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参与到货物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其他 主体,与交易主体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 金融服务机构:电子银行、电子钱包等 → 认证机构

→交易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商 → 货物运输配送机构

5 5

3.1 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认定问题

(3) 在线交易参与主体

如何区分在线交易主体和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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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线交易主体及其认定问题

(4)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租赁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其他通过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 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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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线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问题

(1)在线(虚拟)企业 在因特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区别于实体社会中从事传 统商务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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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线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问题

(2)在线企业的备案管理 2000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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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7h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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