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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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经煤?2008?111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州、广德、宁国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泾县工业局:

现将《宣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安徽省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安徽煤监局皖南分局、

市安委会办公室。

宣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经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皖经煤炭?2008?83号) 精神,从4月底至7月底,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1.各煤矿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安监总煤监?2008?93号、皖经煤炭?2008?49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煤矿开展重点督查。其中,市级督查不少于煤矿总数50%,产煤县市区督查辖区内所有煤矿。

三、督查工作分组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立二个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组 长:余来寿

成 员:陈小平、韦德潢、曹 斌 督查地点:宣州、泾县 第二组 组 长:丁江林

成 员:汪明训、关大付、邓德群 督查地点:宁国、广德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工作时间:4月30日—7月31日。

(二)5、6、7三个月相继开展水害防治、瓦斯治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

(三)8月初,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五、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措施情况;巩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

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皖经煤炭?2008?49号)和《宣城市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宣经煤?2008?100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已查出但尚未整改到位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隐患治理年”第二时段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3.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煤矿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下井跟班制度;是否严格执

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规定。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第22号明电;是否有超层越界开采、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三超”生产等违法行为; 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已整改完毕,没有整改完毕的是否有详细的整改计划并按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认真落实;是否建立隐患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到期销号等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4.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改扩建项目是否经过核准,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是否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等。

5.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管理情况。是否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供电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井下机电设备保护是否完好,是否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各种传感器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

6.“一通三防”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消灭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是否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是否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及“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是否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是否消灭煤尘飞扬与堆积现象。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预防内因外因火灾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7.防治水管理情况。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探放水原则;是否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煤矿是否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等。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炸药库火工品存放量及发放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

9.采掘管理情况。矿井生产系统是否完善,生产布局是否合理,矿井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悬顶距离是否超过规定。

10.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是否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1.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并达到关闭标准;“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的矿井是否已停产整顿。

12建设项目情况。技改矿井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否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3.防止“三超”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并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开采强度、超工作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井下作业人数是否超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14.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各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威胁,是否落实各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是否填堵封实;是否制定周密的雨季“三防”工作措施。

15.煤矿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是否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有效自救器;是否按规定缴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16.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六、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3、现场督查现场督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回头看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进行,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煤矿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督查工作质量。严格遵守督查工作各项纪律和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充分认识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安徽煤监局皖南分局备案。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及时向市经委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督查结束后,于8月2日将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经委。

(六)各督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7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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