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2010点睛飞跃班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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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2010年考前民法讲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

1. 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B. 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 C. 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

D. 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答案】B

【解析】①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特定的物,但存有例外,如不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在结晶之前就是不特定的,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独立性,物的部分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安装在汽车中的发动机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些自然力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存有争议,如电、无线电频谱资源。不过,物权的客体并不限于物,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同一内容的物权,如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但这不妨碍有时同一个物上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如果同一块土地上可以并存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故D选项错误。

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张三因继承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变更登记前不属于支配权 B. 合同因欺诈撤销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C.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

D. 合同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后履行一方无权再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3. 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春分公司可以出任谷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 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 C. 设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合并

D. 对于春分公司来说,出资设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分立 【答案】B

【解析】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任,故A错误。谷雨公司的股东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为股东大会,故B正确。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既不属于公司的合并,也不属于公司的分立,故C、D错误。

4. 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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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B. 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 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 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5. 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 B. 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

C.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D.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 【答案】D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错误。由于乙、丙、丁均未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应确定办理了租赁登记的丁作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 某公安局安排了三名中学生协助刑事案件调查,将该三名中学生和强奸犯混在一起由目击者指认。该过程公安局全程录像,后提供给来采访该案的电视台记者。该录像在电视台播出时,电视台没有进行技术处理,故熟悉这三名中学生的人可以辨认出该三人,且电视台没有对画面进行解释,导致三名中学生在学校被同学称为强奸犯。三名中学生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犯? A. 肖像权 B. 隐私权 C. 名誉权 D. 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需要以“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隐而不宣,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具体人格权,本题中不存在擅自公开三名中学生的个人信息,或者干扰其生活安宁的行为,未侵害其隐私权,故B选项错误。《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问:“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行为导致三名中学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故C选项正确。荣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于依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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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的荣誉称号已经与此相关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侵害以权利人获得荣誉称号为前提条件,故D选项错误。

7. 甲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幅乙创作的国画后,将乙的署名刮去,签上自己的艺名并盖上自己的印章后,将该画悬挂于自家客厅鉴赏,来往的客人对甲的创作水准赞口不绝。甲侵害了乙的哪一个权利? A. 姓名权 B. 署名权

C. 保护作品完整权 D. 改编权 【答案】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没有侵犯乙的姓名权。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甲的行为侵犯了乙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B正确。甲并没有对国画这一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甲没有侵犯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错误。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甲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对原作品进行改变的行为。D错误。

8. 甲是唐山地震孤儿,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后,甲将父母生前唯一的一张照片交给乙照相馆翻拍。翻拍前,乙的雇员丙误将该照片当成废弃的照片放入碎纸机中粉碎。甲闻知后悲痛欲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B.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C.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D. 甲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B

【解析】乙构成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甲有权对乙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理论,权利人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对外的责任主体,故D选项错误。

9. 作家贾君鹏在网上撰文“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文章以贾君鹏在少年时代多次给在大杂院玩耍的郭芙蓉带口信回家吃饭为例,说明过去的人际关系和谐,呼吁现代社会应重构和谐的邻里关系。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也被网友赋予不同含义,给郭芙蓉造成一定困扰。下列关于贾君鹏侵害了郭芙蓉哪一项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侵害了姓名权 B. 侵害了名誉权 C. 侵害了隐私权

D. 没有侵害其人格权 【答案】D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贾君鹏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郭芙蓉的姓名,因此,没有侵害其姓名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是:①实施了侮辱或者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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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谤的行为;②侮辱、诽谤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③侮辱、诽谤的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④该行为指示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⑤致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本题中,贾君鹏的发表文章的行为不会导致郭芙蓉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被网友赋予不同的含义,与贾君鹏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贾君鹏没有侵害郭芙蓉的名誉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民法理论,侵害隐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经隐私权人允许,擅自披露、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②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③监视、监听、刺探、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贾君鹏公开曾经给郭芙蓉带过口信“郭芙蓉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不属于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需要证明妨害人具有过错 B. 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 C.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占有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答案】D

【解析】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正确,不选;B正确,不选。②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正确,不选;D错误,当选。

11. 甲与男友吵架后,非常生气,在回家的途中将男友送给自己的戒指扔到垃圾堆里。回家后一刻钟,男友打来的道歉电话浇灭了甲的全部火气。甲立即打着电筒在垃圾堆里捡回戒指。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从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时起,戒指的所有权转归甲的男友 B. 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后,甲仍然享有该戒指的所有权 C.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D.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无主物的先占 【答案】D

【解析】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要件:第一,抛弃的意思真实有效;第二,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甲的已经完成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行为,甲对戒指的所有权消灭,戒指成为无主动产。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发现的无主物。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2. 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乙于是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盖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 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 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 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答案】D

【解析】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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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错误、D正确。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错误。C选项在现行法律上缺乏规范依据和学理依据。

13.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C. 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 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②《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故C选项错误。④《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

14.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 无论甲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 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甲于2008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甲对乙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15. 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 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 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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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16. 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因为对小牛的归属事先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牛归乙所有 B. 小牛归甲所有

C. 小牛归甲、乙共有,应进行实物分割

D. 小牛归甲、乙共有,可由保留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答案】A

【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时,天然孶息的所有权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出卖人乙尚未向买受人甲交付孕牛,故乙依然享有孕牛的所有权,小牛应当归属于乙。故A正确,其他错误。

17. 下列哪种情况下所有权没有转移?

A. 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B. 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C. 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 D. 甲拿一元硬币抛玩时不慎将其抛入下水道,两周后被乙捡到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完成了简易交付,珠宝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不当选。B选项中,甲、乙虽然对房屋完成了指示交付,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指示交付而移转,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乙完成了占有改定,电脑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故C不当选。D选项中,硬币属于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乙见到甲丢失的硬币之时,乙即取得硬币的所有权,尽管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故D不当选。

18.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19.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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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甲、乙对电脑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动产仅需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甲将电脑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有权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的行为亦属有权处分,丁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乙的共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20. 下列关于物权法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的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B. 甲和乙约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上半年归甲,下半年归乙,该约定因违法物权法定而无效 C. 甲将手机卖给乙,并约定甲有权在1个月内将手机买回,该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D. 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并不违法物权法定 【答案】D

【解析】在我国,用益物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对所有权进行时间上的分割并不违反物权法定,故B选项错误。约定买回不违反物权法定,故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的特点,故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违反物权法定,故D选项正确。

21. 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 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 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 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22. 哥哥和弟弟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两层楼房,哥哥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弟弟于3月16日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的共有人。4月16日哥哥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干妈并办理登记。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干妈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 干妈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 干妈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 干妈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弟弟是否追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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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解析】①哥哥和弟弟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哥哥和弟弟的出资额相同,应等额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按份共有物时,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哥哥未经弟弟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干妈,构成无权处分。②哥哥擅自将共有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房屋出现登记错误,产生了公信力,房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③干妈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干妈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④弟弟虽然办理了异议登记,但该异议登记不能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所谓“异议登记失效”,指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尚未将异议登记从不动产登记簿中涂销,失效的异议登记也不能产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却善意取得发生的法律效果。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

23.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24.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 国家 B. 村集体 C. 乙 D. 丙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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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25. 甲生病住院,好友乙前来探望,甲十分感动,对乙说:“如果我此次住院死亡,就将我的宝马车赠送给你,”乙表示接受。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 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A

【解析】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指当事人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之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附款的合同。本题中,甲此次住院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甲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生效条件。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其余均错误。

26.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 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C

【解析】①《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A正确,不选。②《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B正确,不选。③《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C错误,当选。④《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正确,不选。

27. 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A. 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 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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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28.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支付到期货款,遂通知乙公司留置租借给甲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当日即同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甲公司表示同意,并在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声明“留置乙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应尽快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留置权因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而设立

B. 虽然谅解备忘录约定不明确,但甲公司仍应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C. 谅解备忘录实质上不能约束甲公司,故甲公司可以随时拍卖该机械设备 D.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答案】B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只能依法产生,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依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行使商事留置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留置机械设备后,应当给乙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乙公司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故D选项错误。

29. 下列关于债的发生原因说法正确的是? A. 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只有合同之债

B. 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故属于意定之债 C. 缔约过失可在缔结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D.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都是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 【答案】C

【解析】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除合同之债外,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意定之债,故A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意思属于事实意思,不属于意思表示,故无因管理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故B选项错误。缔约过失可以产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不当得利可以因为侵权等不法行为而发生,因此D选项错误。

30. 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 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 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 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合同,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丙没有报酬请求权,其受领的报酬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丙返还100万元的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最后,根据民法理论,如果完成指定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约定时,由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故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乙、丙均享有专利申请权,但须受先申请原则约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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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小女儿之女应当转继承小女儿应当分配的李某的遗产份额,因此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A选项错误。②《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李某的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大女儿之子可以代位继承人,B选项正确。③《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C选项正确。④《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养子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选项正确。

46. 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2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由丁还2万元 B. 乙、丙各还1万元

C. 丙还1万元,丁还1万元

D. 乙、丙、丁按各自继承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答案】A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故只有A选项正确,不当选。

47. 甲的邻居乙家小孩丁很机灵,深得甲喜爱。2000年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丁成为孤儿。甲将丁接到家中予以扶养,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2006年甲不幸病逝,有关丁能否参与分配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丁视为被甲收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B. 丁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C. 丁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分得份额只能少于继承人 D. 丁能够参与遗产分配,分得的份额可以多于继承人 【答案】D

【解析】①《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未办理收养登记,甲、丙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甲死亡后,丁不得以子女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A错误。②《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丁属于依靠被继承人甲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丁分得的遗产份额“可以”适当多于或者少于 法定继承人。B错误、C错误、D正确。

48. 甲留有自书遗嘱,言明死后所有存款由女儿乙继承,收藏的10幅名画由儿子丙继承。半年后,甲在同俩好友喝茶时突发心脏病,于是由好友作证留下头口遗嘱,言明死后所有存款由乙、丙平分,收藏的10幅名画由女儿乙继承。甲经抢救后恢复健康,此后未订立其他遗嘱。一年后,甲因心脏病再次发作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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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A. 甲的存款应当由乙、丙平分

B. 甲收藏的10幅名画由女儿乙继承 C. 甲收藏的10幅名画由儿子丙继承

D. 丙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去效力。”由此可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就不能撤销先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甲死亡后,应当按照其自书遗嘱确定乙、丙遗嘱继承的份额。A错误、B错误、C正确。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D错误。

49. 甲公司于2009年5月8日获得一项半导体发明专利,此后一直为了控制市场而拒绝实施。乙公司需要在国内实施该专利,但是甲公司一直拒绝许可乙公司实施。对于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授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的 B. 甲公司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强制许可

C. 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D. 乙公司取得一项专利权的发明比甲公司的半导体发明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甲公司专利的实施 【答案】B 【解析】《专利法》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B。

50. 甲公司将乙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声明:“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商量稿费事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则甲公司没有侵权 B. 即使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甲公司也已经侵权 C. 若甲公司愿意支付稿酬,则不构成侵权 D.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即使甲同意支付报酬,也仅仅是不侵犯乙的获得报酬权,但甲的行为已然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选项错误。法定许可仅邻接权人(比如报社、杂志社)享有,甲公司没有法定许可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

51.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拍摄了数百幅裸体艺术照片。经过乙的同意,甲精选其中的199幅,编辑成“生命的礼赞”画册交由丙出版社发行。由于“生命的礼赞”对照片的选择精当,体系编排独特,一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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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阳纸贵。丁出版社经过乙的同意(未经甲的同意),原样印制了5000册“生命的礼赞”在全国销售。关于丁出版社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 丁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 丁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答案】AD

【解析】①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丁未经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A选项正确。②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甲自己选择编排“生命的礼赞”并交由出版社发行的行为已经放弃了对这一部分隐私权的保护,换言之,“生命的礼赞”中的裸体照片上的隐私权已经因为公开发表而消灭,丁的行为未侵犯甲的隐私权。B选项错误。③丁的行为不具有“干涉、盗用、假冒”甲的姓名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④“生命的礼赞”属于汇编作品,甲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丁虽经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未经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复制发行“生命的礼赞”的行为侵犯了甲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

52. 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甲、乙互负同种类债务,甲向乙主张抵销系行使请求权

B.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甲对丙主张代位权系行使形成权 C. 甲驾车致乙受伤,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主张乙过失相抵系行使抗辩权 D. 甲故意毁坏乙之爱车,乙请求甲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答案】ABC

【解析】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认为属于债权保全请求权,有认为属于管理权,但均不认为属于形成权,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侵权主张受害人过失相抵是在确定责任份额时主张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抗辩权仅为暂时或者永久阻止对方请求权得以实现,并不消灭或者否定对方的请求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所有权遭受侵害时,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但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则属于债权请求权,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53. A公司保卫科长张三在外地开安全工作会议期间,遇到B服饰厂业务员李四。李四说其单位最近降价促销,问张三要不要采购些。张三看价格合适,遂同意用李四携带的盖有B服饰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保卫科公章。经查,李四实际上已经被开除,但B服饰厂没有及时收回其空白合同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公司可以追认该合同 B. 张三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四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D. B服饰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保卫科长张三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代理权且以A公司的名义与B服饰厂订立合同,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A公司享有追认权,B服饰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李四属于表见代理,A公司有权对张三的行为追认后,有权对B服饰厂主张该买卖合同有效,故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

54. 甲向乙银行贷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设立抵押,丁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立抵押担保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的债权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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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何实现?

A. 乙银行可以先就甲的办公楼和丁的厂房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B. 乙银行应当先就甲的办公楼实现抵押权

C. 乙银行就甲的办公楼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就甲的办公楼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甲以自己的办公楼设立抵押,因此,债权人乙应当先就甲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A错误、B正确。债权人乙就甲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正确、D错误。

55.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 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 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①《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正确、B错误。②《物权法》第19条规定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正确。③《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正确。

56. 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时效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 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

D. 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BCD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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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北京学员学习咨询QQ:1251716772 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

57. 甲、乙为邻居,时常协助。乙外出期间,台风来袭,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受损对其进行加固处理花费1000元。但台风过后房屋依然受损严重。乙回甲后,甲请求乙支付费用,乙表示已于外出前将房屋转让给丙 ,并办理了过户。甲便向丙请求支付费用,丙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 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乙负担1000元 B. 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丙负担1000元

C.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应由甲自己承担1000元 D.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构成无因管理,应由乙、丙共同承担1000元 【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要求本人特定,但是,不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之时知道具体的本人,管理人对本人发生错误,仍不妨与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本题中,乙虽对本人发生错误,但仍不妨碍与真正的本人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目的是否达到,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不生影响。因此,丙不得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乙因无因管理指出的费用,C选项错误。

58. 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为两年 C. 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 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ABCD

【解析】①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九 天 考资该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作为有权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该权利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丙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丙的行为与自助行为显有违背,故D选项错误,当选。

59. 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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