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幼儿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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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改造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招标代理机构:余姚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说 明

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改造工程。 2、本招标文件中填空部位的选择详见编制说明。

3、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后,必须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共同盖章签字后生效。

4、投标人必须按照该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附表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余姚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余姚市兰墅路20号四楼

邮政编码:315400 联系电话:0574-62511525 传 真:0574-62510526

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招第2014-242号)

招标人名称: 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盖章) 招标人法人代表: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余姚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 (盖章)

招标文件编制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4年 5月21日

备案单位: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盖章)

备案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公告

交易方式: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招标代理机构:余姚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改造工程 工程地址:余姚市新城市 工程造价:约150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

工程规模:约2000平方米房屋 结构形式:框架三层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工期要求:50日历天

招标范围: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或经余姚市

住建局备案的工民建自聘项目经理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指纹考勤:不采用

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2014年 6 月10日上午10:30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止 下载地址:余姚市招标投标网(www.yyztb.gov.cn) 附件: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3、施工图纸

现场踏勘:因本工程工期紧,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了解情况,联系电话:0574-62828201

注: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请自行回避: (1)经向余姚市检察院系统查询,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2)工程建设网、招标投标网上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间的单位及个人 (3)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宁

波市建筑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

投标人必须在余姚市招标投标网(www.yyztb.gov.cn)的“投标人注册”栏中注册,注册成功后下载招标文件。

联系人:吴工

咨询电话:0574-62511525

总 目 录

第Ⅰ卷 投

款………………………………….(6)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6

) 附

表…………………………………………………………………………………(6) 一、总则………………………………………………………………………………( 二

7招

) 文

件…………………………………………………………………………(7) 三

制…………………………………………………………………(9) 四

交…………………………………………………………………(11) 五、开标…………………………………………………………………………( 六

1

2

) 评

标………………………………………………………………………………(13) 七

、授予合

同…………………………………………………………………………(16) 八、补充…………………………………………………………………………(

第二章 主

1要

7

) 条

款……………………………………………………………(18) 第三章 招

径……………………………………………………………(49)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5

1

)

第Ⅱ卷 投标文件(附件)………………………………………………………(

5

2

)

第Ⅰ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项号 内 容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余姚市新城市。 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评定标准。 要求工期:50日历天。 招标范围: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 资金来源:财政 投标人资质等级: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或经余姚市住建局备案的工民建自聘项目经理。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投标有效期为60 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叁万元整(本项目接受年度投标保证金企业) 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2014年6月10日上午10:30时前 递交户名: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 帐号:94060155260000269 联系窗口:余姚市招投标中心一楼“银行窗口,联系电话:0574—62835250 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工程量清单报价及预算电子光盘附在正本中。 投标文件提交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地点: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丰山路188号,详见大厅告示)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11日下午2:30 地点: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丰山路188号,详见大厅告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开标时间:2014年6月11日下午2:30 地点: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丰山路188号,详见大厅告示)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

2、招标方式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余姚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同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3、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资质要求

4.1合格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即资格后审强制性条件)详见第Ⅱ卷投标文件(附件)第三节。

5、勘察现场

5.1 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单位如需蓝晒图纸,与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74-62511525吴工,成本费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内容:

第Ⅰ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主要合同条款

第三章 招标统一口径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Ⅱ卷 投标文件(附件) 第一节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二节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三节 资格后审强制性条件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电子公告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3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招标文件的质疑及澄清

8.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网上质疑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如未按上述要求提出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内容和图纸)中有关问题,今后(包括中标后)若有疑义或矛盾之处,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8.2 无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余姚市招标投标网上(www.yyztb.gov.cn)以电子公告形式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在余姚市招标投标网上(www.yyztb.gov.cn)以电子公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公告要求下载相关

文件,该修改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公告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公告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9.4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内容须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资格后审强制性条件组成。 11.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封面 (2) 投标书

(3) 投标书附录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6)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 1> 封面 2> 投标总价 3> 总说明

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8>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 9>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 10>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11>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12>暂列金额明细表 13>材料暂估单价表 1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5>计日工表

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主要工日价格表 18>主要材料价格表 19>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注:以上提供的格式与电子清单不一样的话,以品茗软件电子版打印的为准。 11.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标封面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5>诚信经营承诺书

11.4资格后审强制性条件主要内容详见第Ⅱ卷投标文件(附件)第三节。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组成应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或降价函)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单位没有填写或漏写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或优惠。

13.2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编制。

13.3 本招标工程编制报价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纸,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投标单位的自身能力报价,投标报价自行考虑因固定价格引起的各类风险,中标后除设计联系单(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签证可调整外,不因各类文件规定及政策因素等原因进行调整,即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报价精确到元,单价保留两位小数)。

14、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50日历天内有效。

16、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和企业诚信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

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本项目接受年度投标保证金企业。

16.2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单位以本单位总公司基本账户(分公司及项目部开出的拒收)开出的转帐支票(必须实时清算)或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递交。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或电汇出具的单位名称必须同投标时的单位名称相一致,不得背书,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服务费代收按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2011年1月28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收退及有关费用代收方法的通知》执行;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银行窗口咨询服务电话:0574-62835250联系人:刘晶、魏佳丽)。

16.3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具体按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规定执行)。

16.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具体按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规定执行)。

16.5特殊(其它)情况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余招中心[20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6.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施工合同。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l1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l7.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在规定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7.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

示进行的,或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再统一密封在同一个外层包封中(此包封中不包含证书原件),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证书原件另行包封,并包封上注明“证书原件”和“投标人名称”。

18.2 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将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资格后审附件资料合并装订。

18.3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外层包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8.4 如果内层、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 投标文件提交至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9、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8、9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1、开标

21.1 招标人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并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标时单独提供,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和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按无效标处理。

21.2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1.3 开标会议在招管办监督下进行,具体开标程序为: 21.3.1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1.3.2由招标人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21.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由各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1.4开标时,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1.4.1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1.4.2 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1.4.3 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21.4.4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21.4.5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1.4.6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由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标时单独提供,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

21.4.7 投标函内的投标报价等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唱标; 21.4.8 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22.2条规定)。

21.4.9 投标文件正本未附工程量清单报价及预算电子光盘。

21.5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除第21.4条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评审顺序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21.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2、投标文件的评审顺序

22.1评审范围:①招标人允许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②参加投标的单位大于5家时,首先对商务报价优先的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③若每个评审阶段合格投标人不足5家的,按报价优先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家合格的投标人。④若投标人全部审查完毕,合格投标人仍不足5家时,按实进入下步评审。⑤若参加投标的单位少于等于5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进入评审程序。

22.2本招标工程评标办法:招标预算价及有效投标报价范围,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现行定额确定招标预算价为1715910元,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1574978元~1606296元(含本身),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文件[注:上述价格均包括业主预留金150000元]。 22.3评标标底价确定:评标标底价C=(招标预算价-150000)〓[1-(A+B)%]+150000 [①A=(A1+A2)/2,A、B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法),评标标底保留整数(四舍五入法);② A1、A2、B为招标人代表现场抽取值;③A1、A2值分别在7.0;7.25;7.5;7.75;8.0;8.25;8.5相同数字中抽取,B值分别在0,0.1,0.2,0.3,0.4,0.5数字中抽取]。评标标底价一旦确定,在评标过程中无论有否废标,均不作调整。

22.2商务报价优先顺序:以评标标底价C为基准,先对商务报价低于评标标底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取和递补,直至产生5家合格投标人。若按上述原则合格投标人不足5家,则在商务报价等于或高于评标标底价的投标文件中,按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的差值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选取和递补,若出现并列情况,则由业主派一名代表抽签决定评审先后顺序。

六、评 标

23、评标内容的保密

23.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

其他人泄露。

23.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3.3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5、资格审查

25.1在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前,评委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25.2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详见本须知第4条规定。投标人只有在各方面均达到本须知第4规定的全部合格条件标准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25.3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程序。 25.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行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6.3 在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26.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造价师或造价员(土建、安装)资格章;

26.3.2投标报价经复核后算术性差错累计超过投标报价的±1%以上(不含±1%);

26.3.3投标报价超过有效范围的;

26.3.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数量、暂定综合

单价、暂定主

材价、预留金及报价低于最低限价(综合单价、材料价)等导致实质性内容

变化的;

26.3.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未把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单列;

或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及检验试验费费率小于下限的;

26.3.6未按定额规定计取规费及税金的(装饰部分规费1费率为13.36%,

规费2费率为0.96%,税金费率为3.577%;安装部分规费1费率为11.96%,规费2费率为0.86%,税金费率为3.577%);

26.3.7投标人原因造成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

人提供的不一致。

26.3.8书面文档水印码与电子文档水印码不同的;

26.3.9投标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行为; 26.3.10未提交资格后审强制性条件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证书、证件原件

和复印件;

26.3.12投标文件中出现招标文件规定为废标的其他情况。

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7.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27.1.1 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报价金额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表示的金额为准。

27.1.2当算术性差错累计在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的金额为准,下同)的〒1%以内时,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修正。修正原则如下:当合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并按比例调整合价,进而调整综合单价。

27.1.3 当算术性差错累计超过投标报价的〒1%以上时,属重大偏差,其错误不予修正。

27.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8.1经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标技术标审查的投标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28.2 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将重新组织招标。

七、授予合同

29、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29.1评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将在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公示栏和余姚市招标投标网(www.yyztb.gov.cn)公示本工程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9.2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记录查询,如中标候选人有被检查院列入行贿黑名单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29.3公示结束无异议,招标单位将结果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4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评选出并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

3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单位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柒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前)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不包括预留金,下同)的10%,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4% ,工期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 ,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以致于合同不能生效和不能及时办理开工手续,由此而造成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或开工日期顺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未及时办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施工合同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采用实时清算的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含电汇)形式递交【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出具的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含电汇)及现金拒收】。若中标单位正常履行合约,质量、工期、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安全施工等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证后退还(不计息)。若中标单位未正常履行合约,则履约保证金在按约定扣除违约金并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共同核定、签证后把余款退还给承包人(不计息)。

32.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1条或第32.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候选人将作为本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并将该情况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补 充

33、串标情形的判断

33.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3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4、补充条款:

34.1.对已获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审批但尚未发证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按余姚市建设局余建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地企业按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遇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年审或晋升(三类人员证书B证和C证必须提供原件)等相应情况,必须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4.2.据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材料的检测费和力学试验费均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中。

34.3项目负责人业务承接还须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

34.4. 电子投标的使用说明详见软件公司提供的资料,有不明之处请与该公司联系[电话:13056805319;0574-56117558;56117550]。 34.5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造价师或造价员(土建、安装)资格章。投标单位无上述资格的应委托具有上述资格的造价咨询企业

编制,并按规定加盖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专用章和造价师或造价员资格章,并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原件,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主要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本招标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4月3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4-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统一口径)、施工组织设

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工程质量保修书格

式、《廉政合同》、《安全生产承诺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通信地址: 。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

/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宁波及余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当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作出解释。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若图纸中

没有注明工程质量标准的,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果在图纸中注明了工程质量标准,但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就高标准要求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按图纸中注明的标准验收。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有关说明。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若部分图纸对工程开工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根据设计供图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逐步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套(已包含制作竣工图的图纸),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中的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以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包括铝合金门窗),除工程量清单中另有约定外,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最迟应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加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盖技术专用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2天内审查完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被批复为“不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应重新报送,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其

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幼儿园的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园内外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⑴发包人已建成通行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应保证不对已建道路和交通设施等造成损坏,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⑵已建成未使用或由其他承包人正在建设,在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使用,或委托发包人进行协调,以上所涉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 。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的承担方式: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⑴本招标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凡工程量有偏差的,均应调整合同价格。

3.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

; ;

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凡与本项目有关的需发包人签认的各种文件、签证及指令等均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才有效,但发包人代表签署相关文件、签证及指令时,应符合发包人内部有关规定及相关权限的制约,特别是涉及价格、设计变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等重大调整,最终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不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4.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 。

/

③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种工作;

c.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④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a.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c.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特点需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承包人不得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d.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反之,如果仅是与法一般性规定相冲突,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 ; ; ;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因项目工期较紧,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早上8:00到施工现场的项目部召开列会(业主、施工、监理参加)并签到,安排部署施工进度,缺勤每天扣2000元,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必须全天在施工现场,早上8:00参加列会,每天上午、下午上下班必须签字(具体签字方法由业主方定),缺勤每半天扣5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违约处理按《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167号)规定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处违约金2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

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宁波市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

关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所指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和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考勤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工程只能分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程,并且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承包分包工程的资质等级条件。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规模等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分包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无涉。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成品,如有损坏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之后,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如有损坏,仍由承包人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中标人出具的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或汇票(包括电汇)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除业主预留金外,余同)的10%(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4%,工期履约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扣除相关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5.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本合同条款中关于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涉及按余政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3)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测算相应价格时,合同当

/。

; ; ; ; ; ; 。

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涉及按余政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4)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变化的,需要延期或缩短工期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

(6)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双方未能达成意见一致时,最终以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裁定为准。

(7)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需要审计等部门最终确定的,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为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所有有异议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均待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完毕后支付。

6.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同专用条款第1.4.1项约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

24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24 小时。

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设臵必要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本招标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达到余姚市建设局规定的建筑工地文明标化基本管理要求。平时,如承包人不按相关的建筑工地文明标化基本管理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的,则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责令其改正,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改正的,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可责令其停工,并视情节处承包人违约金每次1000元-10000元不等,除此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和相关费用。

②关于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余姚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其办理费用和因承包人处臵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及其相关费用(包括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③工程运输车辆须规范运输,并符合余姚市相关规定;渣土倾倒、路面清洁等须遵守余姚市的相关规定。

④承包人必须制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文明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工程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承包人雇用的人员,也包括分包人的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第三者人员重大安全事故的,其处理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与发包人无涉。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8.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于危险性较

/。

/。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组织中还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的次日起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或监理人收到的次日起3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约定期限,则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年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所有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价格调整按实际开工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余姚价减去投标截止日期所在月份前一个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4月刊)的市场信息价余姚价进行全额补差。数量按现行的《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等计价依据确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存在错误,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指出的,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伍仟元/天,以天累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赶工措施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有约定节点工期违约责任的,还应承担节点工期违约责任。 增加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行配备发电机组,以防断电,自发电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工期不作顺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①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管线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及技术交底资料等基础资料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由此而产生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上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④为处理不利物质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利润。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连续超过7天; (2)日气温低于零下10℃严寒连续超过7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4)当地气象部门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其他情形。

增加:(1)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之后,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及费用损失;若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承包人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2)若异常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⑷发包人只对为克服异常恶劣气候而增加的相关措施费用作适当补偿,对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不作补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暂停施工

7.8.9 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

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 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来的相应的影响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仍未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臵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备资源的闲臵、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在合同工期内要求提前竣工的,则所涉奖

励另行协商;承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②、新增材料在采购材料前,承包人应进行送样,会同发包人、发

/。

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看样、初审价格,并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后订货。

③、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④、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散装水泥及商品砼、砖的小票及发票,用于发包人退还散装水泥押金及墙改基金,不提供则承包人全额承担,发包人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⑤、其他的有关要求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3.1.(10)项①目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增加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且必须采用闽江砂中砂或长江砂中砂。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人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10.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发包人对于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艺试验或

对于监理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实施的工艺试验,承包人也应当实施,但所涉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 试验与检验费用

9.5.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安排材料分批进场,并承担《关于建设工

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中规定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一般鉴定费、检查费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当承包人开展的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桩基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消防实体检测、保温实体检测等专项检测首次费用,如果出现检测不合格,其后所有检测费用(直至合格)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现场检测提供方便条件,检测所需的时间已包括合同工期内,所需配合费已包括合同价款内。

9.5.2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按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规定执行。

11.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 ①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联合签发工程洽

商单或发包人出具现场鉴证。结构变更或其他重要部分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经发包人认可。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由监理人统一发放。上述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②变更费用按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③对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2变更权

增加: 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或变更费

用增减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按余政发[2005]52号文件办妥变更手续。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原有清单项目结算办法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技术联系单、发包人签证按实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进行计算,如招标文件对计量方式另有约定的,则按招标文件的计量方式计算工程量。

②.单项工程量发生变化,一般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但如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以上时,其增加或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其单价应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不含25%)以上时,其增加或减少超过2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其单价应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组价原则同新增加项目结算办法。 10.4.1.3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技术联系单、发包人签证按实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进行计算,如招标文件对计量方式另有约定的,则按招标文件的计量方式计算工程量。

②.合同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执行。

③.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对于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起结合工程实施期间的市场价签证确认,无价材料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起结合市场行情签证。

④.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

④.a计价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取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室内装饰部分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单独装饰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利润费率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安装部分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水电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利润费率按水电工程中值计取。税金按市区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第(10.4.1.4)条办理,规费结算办法按第(10.4.1.5)条办理。

④.b材料价格参照顺序如下:A、签证价;B、《宁波市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正刊(新增项目发生上月)余姚价格,余姚缺项的材料参考宁波市区价格;C、《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新增项目发生上月);

④.c人工单价一类人工按65元/工日、二类人工按77元/工日、三类人工按85元/ 工日计算。

④.d机械价格指数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4月刊)

价格执行。

④.e总价下浮8% 。

10.4.1.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整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办法:①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调整比例在〒10%内时(含〒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原投标报价规定进行结算;②如超过〒10%时,则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增减按原投标报价规定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1〒10%)] 〓投标施工组织措施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正值)。

10.4.1.5、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整除外),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结算办法:①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调整比例在〒10%内时(含〒10%),则该部分费用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②如超过〒10%时,则该部分费用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该部分费用={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1〒10%)]〓投标该部分费用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正值)。

10.4.1.6、对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性比较强,仅是在原有项目中主要材料变更的,在确定综合单价时,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变更后的材料单价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证确定。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不强,则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方式计算。

10.4.1.7、暂定综合单价、暂定主材价的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则及定额规定计算,暂定综合单价项目差价

或暂定

主材价材料差价=工程量〓(签证价-暂定综合单价或暂定主材价),另计税金,该部

分差价不下浮,签证价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证确定。

10.4.1.8、本工程合同期内的人、材、机价格均不实行动态管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为:

另行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

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7.4 暂估价材料单价项目的结算办法:/。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即业主预留金,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在预付款中不予列支。

12.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11.3 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价格调整按第10.4.1项约定执

//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

/。

行。因承包人组织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 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10.4.1项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5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调整

11.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项目的,应按第10.4.1项约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11.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

差,且符合第11.6.2、第11.6.3项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1.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清单项目,当因本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10

条约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第10.4.1.1目约定执行。

11.6.3 当工程量出现本约定第11.6.2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

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第10.4.1.4目约定执行。

11.8 不可抗力引起的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第17条[不可抗力]规定执行。

11.9索赔引起的调整

索赔引起的价格调整按19条[索赔]规定执行。

11.10 价格调整最终确认权

上述价格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由发包人确认。

13.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招标工程约定采用第1种即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范围包括除本合同条款第11条[价

格调整]约定内容及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外所有价格变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第11条[价格调整]的有关约定及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条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及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明确的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0。

//

/。

/。

/。 /

1、工程量完成施工图纸总量的50%以上,14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 –预留金及相应税金)的35%;

2、工程量完成施工图纸总量的100%以上,14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 –预留金及相应税金)的35%;

3、余款待工程审计后,竣工图、工程资料按要求提交后二个月内付清。(留总结算价款的5%作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使用满两年后14天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承担由此

/。

//

。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小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引起的给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

承担; 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5天前。 15.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

承包人在编制本工程结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和漏算,若承包人高估冒算超过送审价5%的,超过5%以上部分的核减追加审计费用及漏算部分的核增追加审计费用(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且提交齐全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本工程余款待全部结算资料提交齐全,且结算造价经审计审定后的60

天内付清。

工程结算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作为依据。

结算款支付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①发包人在已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②竣工资料合格,③工程结算经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

计中心审计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结论,④承包人付清应承担的结算审查费,⑤承包人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6.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

/

的工程进度款;

(3) 其他方式: 5% 的工程结算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后,扣留工程结算审计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二年后14天内无息支付(扣除应扣的费用)。然后按第14.4款[最终结算]的约定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期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24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紧急情况下12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

17.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

约定标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若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天还未下达开工通知的,则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30

天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但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经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提交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同步从同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3)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

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4.4款商定或确

定。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 其他:

①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 由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审计结论支付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

/。

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方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8.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1台风灾害;②造成工程损失的暴雨、冰雹和大雪灾害;③其形:○

它被有关气象、地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19.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本项目的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已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范围,承包人向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手续,代办被保险人为发包人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手续,不得向其他任何保险机构投保上述两类保险业务。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依据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而要求的有关工程材料的检测费和力学试验2、无价材料、装饰性材料、安装工程的设施设备、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签证变更后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及实施前须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同意。

3、如果由于中标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开工严重滞后或中标单位技术力量、机械严重不足,给工程的顺利开工造成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进行强制分包直至清退中标单位,相应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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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费均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6v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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