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12-09 22: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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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

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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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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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二)单位申报

所在单位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处。人才交流处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劳动司人才工作处。

(三)审批

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分管司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人才工作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司领导批准后,以司函将备案材料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四)备案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依照政策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人事部将出具调令,两份发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属于工人调京的,人事部将向北京市劳动局出具函件,请他们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单位经人事部批准配偶(工人)进京申报材料要求》)。

(五)办理手续

接到人事部调令后,人事劳动司给调动人原单位所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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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事厅出具调函。调动人持人事部调令复印件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见附件办理入户须知),持人事劳动司出具调函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回原单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五、审批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

所在单位应对照调动人档案及原件审核相关材料后,将下列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查。

(一)函件:以单位名义向人事劳动司行文报送《××××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同志到京工作审批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二)表格:在认真审核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认真填写下列表格。

1. 京外方为干部(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学生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转、录)干手续)按干部调动手续办理,填写《解决干部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一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 京外方为工人(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或备案表),按工人调动手续办理,填写《解决干部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一份)、《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调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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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 京外方为农村户口的,办理“农转非”,户口迁京,填写《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一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4.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没有干部、工人身份的参照农转非程序办理户口迁京手续,填写相关表格。

(三)附件材料:

所在单位对照原件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供下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经与档案及原件材料对照审核无误”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 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

2. 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

3. 结婚证;

4. 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5. 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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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备案需报送材料

人事劳动司审批同意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行文报送人员进京备案材料。

(一)京外方为干部

1.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拨号报送电子材料;

2.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打印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报批件》1份(须有发文文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

3.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

4.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5.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结婚证复印件1份;

7.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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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调动人“单位或住址”栏应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簿首页登记的地址,如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下同);

9.如调动人已办理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材料复印件1份。

(二)京外方为工作

1.《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1份;

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1份;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3份;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份; 5.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 6.京内方职工关系复印件1份;

7.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结婚证复印件1份;

9.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10.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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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各一份。

(三)京外方为农村户口的,办理“农转非”,户口迁京 1.《关于解决×××同志家属“农转非”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1份;

2.《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1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 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6.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1份;

8.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9.京外方农业户口卡复印件1份。

(四)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没有干部、工人身份的,参照“农转非”程序办理户口迁京手续

1.《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农转非”调×××户口到京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1份;

2.《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1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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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6.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1份;

8.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如系再婚,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9.京外方常住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政府劳动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无业证明1份。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则再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以上附件材料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经办人、人才工作处负责人对照原件材料确认签署“经与档案和原件对照审核无误”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人事劳动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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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6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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