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

更新时间:2024-06-27 04: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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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明材料粘贴处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粘贴处 户口复印件粘贴处 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1、 从各类学校毕(肆)业人员持户口、毕(肆)业证书; 2、 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 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4、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5、 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6、 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7、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暂住证原件; 9、 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1、 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持户口或本人身份证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2、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 3、 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社区出具的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6、 因失地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7、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军人《军官证》或《士官证》及所在部队证明、烈属提供《烈属证明书》; 9、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身份证明。 申请书 市就业局: 本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 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 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3、 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就业状况; 4、 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参加年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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