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民权思想

更新时间:2023-11-08 17: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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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梁启超的民权思想

中国传统中并没有民权这个词,它是一个舶来品,关于它的本源众说纷纭,而主流观点认为民权最早来自于日本对于“democracy”的翻译,来自于日本对于西方民权思想的解读。而我们现在对于民权的界定则是:民权,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民权思想是梁启超宪政理念中最富时代意义的内容。面对晚清中国积贫积弱的现状,梁启超以民权作为反对君权的理论武器,力图通过民权的概念激活民众,对中国的国民性改造问题予以了十分的关注。从维新变法时期依靠皇帝革新政治体制,到戊戌政变后热衷于“伸民权”、“开民智”的启蒙运动,反映出梁启超民权思想的成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渊源主要来自五个方面,首先是清末今文经学与经世致用思想的复兴,梁启超作为康有为的学生,也是支持今文经学的,他曾在1920年说:“纵观两百余年之学史,其影响及于全思想界者,一言弊之,曰‘以复古求解放’。第一步,复宋之古,对于王学而得解放,第二步,复汉唐之古,对于程朱而得解放。第三步,复西汉之古,对于许郑而得解放,第四步,复先秦之古,对于一切传注而得解放。”这里得“复西汉之古”即使指复兴今文经学。其次,他的民权思想受到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的影响,“民本”一词源于古文《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惟邦本是由商周“重民”、“保民”的思想发展而来。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是植根于中国古代伦理文化土壤上的一种以民众为“王道”事业之根基的道德政治理论。它重义轻利,故不张扬以私有财产为本位的人格个性;它强调国与民、君与民的相互依存关系,故不离开统治与被统治的具体社会关系而泛论抽象的人性:它把民众视作需要仁政保护而不可受暴政迫害的被动对象,故仅讲究仁君为民作主的“中国式民主”,而不是西方式主权在民的“民权民主”。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环境的剧变,绵延了两千多年的民本思想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渐演变成为顺应时代要求的民权思想。中国近代的民权思想一方面继承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重民精神,另一方面又吸收了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

等”、“人权”等先进的社会政治思想,经过中国近代进步思想家的整合演绎,从而形成了饶有特色的中国近代民权思想。最后。他的民权思想还受到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通过达尔文进化论,梁启超论证了变法维新符合宇宙万物的变化发展规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梁启超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解释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凡两人或数人欲共为一事,而彼此皆有平等之自由权,则非共立一约不能也。审如是,则一国中人人相交之际,无论欲为何事,皆当由契约之手段亦明矣,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即是说国家来自于人民的自由意志,是基于民众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订约者的生命、财产、平等、自由免受外力的侵犯。与国家的起源一样,法律也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所形成。“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极力主张在中国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梁启超也极为推崇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理论,认为:“自百年前法儒孟德斯鸿提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之说,风靡一世,各文明国皆循此以定国基焉。近今学者,虽于其说有所斟酌损益,然大体犹宗之。”“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鸿倡之,孟氏外察英国政治之情形,内参以学治之公理,故其说遂为后人所莫易。”以上都对梁启超的民权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梁启超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民权思想。主要以戊戌变法时期为界限。前期即戊戌变法期间,这一时期的梁启超主要关注如何改良中国的政体这一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因此他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开国会,设议院,兴民权,开民智等问题上。后期即百日维新失败以后,梁启超在日本总结了维新变法所带来的经验与教训,对自己前期的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这一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主要是围绕“新民”这个核心概念展开,“新民说”是梁启超前期“开民智”思想的深化与发展。 一、维新变法期间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基本主张

维新变法期间,梁启超的民权思想初步形成,这一时期,梁启超的民权主张主要表现为“抑君权”、“伸民权”,认识到用民权代替君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人人有自主之权”

维新变法期间,受康有为民权思想的影响,针对中国“收人人自主之权而归诸一

人”和“治人者有权而受治者无权”的现状,宣传“人人有自主之权”成为梁启超民权思想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梁启超介绍说:“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权也者,兼事与利言之也。使以一人能任天下之所当为之事,则即以一人独享天下人所当得之利,君子不以为泰也。??地者积人而成,国者积权而立,故全权之国强,缺权之国殃,无权之国亡。”梁启超把“权利”视为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指出“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在《古议院考》、《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和《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等文中,梁启超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民权思想,提出在上者不得以“防弊”为借口而干涉个人之权利和自由。 (二)针对君权的独专,宣传权利公有,进一步论述了“君”与“民”的关系

梁启超认为,国家政权并不是“君相之私产”,而是“国民之公器”,认为权利是公有的,人人可以共享,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强盛。相反,政权由一人独专不仅是行不通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梁启超还援引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阐述了“君”与“民”之间的关系,指出:“君之与民,同为一群之中之一人,因此知夫一群之中所以然之理,所常行之事,”梁启超还进一步指出君臣关系如同“总使其群合而不离,萃而不涣。夫是之谓群术。管”与“掌柜”的关系,都是为民众办事的,他们地位平等,没有尊卑之别,只有分工的差异。

梁启超谴责了君主专制的“独术”,在他的笔下,曾经神圣不可侵犯的封建君主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但是,梁启超倡导的民权并不包含推翻君权的内容,而是包含着对君权的尊重,他希望在君权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民权也得到一定的张扬。 (三)将民权的有无与国家的兴亡联系起来

从对民权思想的理解看,梁启超比康有为要深刻许多,他不仅宣传“人人有自主之权”,而且将民权的意义上升到了变法本原的高度,将权利学说与救亡图存这一主题联系起来。

梁启超一方面敏锐地洞察到洋务运动的失误在于:“夫变法不变本原,而变枝叶,不变全体,而变一端,非彼无效,只增弊耳。”同时他也明确指出西方强盛、中国衰

弱的原因在于民权的有无,在于“不以民为重,其一切法制皆务压制其民,故不肯注意于内治,盖因欲兴内治,不能不稍伸民权也”,。梁启超认为:“三代以后,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因此要“誓起民权移旧俗”。 (四)设计了兴民权的具体方案

梁启超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民权思想,而且还设计了兴民权的具体方案——“开民智”。

梁启超看到了民权与民智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提出了著名的“权生于智”的思想。他指出:“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因此,梁启超认为兴民权的前提是开民智。因为中国长期处于专制制度之下,民主意识匮乏,不开民智,民权难兴,而要兴民权,又必先兴绅权。而伸民权的工具则是议院,这样,“由于民权概念的介入,议院已不再是王韬、郑观应等人的?通上下之情?的舆论工具,而是内含民权追求的民主机构。这样,立宪在目标上既与国家富强相关,是推进国家富强的工具,又是落实”从维新变法时期梁启超的民权主张看,民权的一种制度。在对君权的批判和对主张“人人有自主之权”方面,梁启超与康有为并无大异,其突出之处在于设计了兴民权的具体方案——“开民智”。与康有为的民权主张向“变官制”倾斜不同的是,梁启超看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这一思路在戊戌政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也成为梁启超民权思想中的闪光点。

二、维新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发展

维新变法失败后流亡日本期间,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内容日趋丰富和成熟。这一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是围绕革新国民、“开通民智”展开的,逐步显现出与维新变法时期民权思想的差异。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权思想的理论基础发生了转变

维新变法时期梁启超民权思想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卢梭的“天赋人权说”理论,戊戌政变后,这一理论基础则逐渐发生了转变。受日本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的影响,以进化主义为基础的“强权主义”在梁启超的民权思想中占据了上风,他开始反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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