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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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1]

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

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1)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臵(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

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

(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

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

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

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

篇二: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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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1)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

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

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

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

(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

(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

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五)故意伤害案件

1、询问被害人。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六)聚众斗殴案件

1、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

3、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4、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5、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

6、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7、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8、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

9、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3)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4)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

(七)寻衅滋事案件

1、询问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人出证),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滋事次数等。

2、在场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

3、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

4、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并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结论。

5、结伙哄抢财物的次数、数量、种类及新旧程度、价值,并做出估价结论。

6、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

7、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伤的伤情、法医鉴定、医疗病历、诊断等材料。

9、收缴作案凶器并拍照。

10、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明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作案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后果;(3)审明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4)审明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口供应互相印证。

(八)贩卖毒品案件

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5、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

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九)合同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出证)。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2、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事实。

3、注意收取书面证据。包括(1)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2)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3)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单等票据;(5)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4、获取被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现,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

6、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被骗的物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被害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8、对有关文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

篇三:部分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部分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一、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势程度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对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认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证据规格:

1、民警出具的到达案发现场后制作的现场笔录;

2、现场收集到的凶器、血衣等物证;

3、被侵害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4、围观群众的证言,证明殴打经过和伤势程度;

5、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伤情诊断书;

6、伤势照片或录像等;7、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盗窃财物,尚未达追诉标准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盗窃财物,尚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可认定为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屡教不改的盗窃行为应当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工作中发现或接警到达案发现场的应当出具民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2、查获的作案工具(镊子、撬棒、开锁器具等)和赃款赃物;

3、被侵害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4、目击群众的证言或参与抓捕群众的证言;

5、证明赃物价值的发票、收据等票证;

6、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卖淫、嫖娼(包括口淫、手淫)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卖淫、嫖娼的,或者以口淫、手淫等方式提供性服务的,可认定为卖淫、嫖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情节严重的,应当呈报收容教育。

属于屡教不改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场查获的应当出具现场笔录;

2、现场或违法嫌疑人身上发现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必须相互印证,突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性质;

4、已经收取的嫖资;

5、旅馆或者其他场所查获的应当对服务人员取证;

6、协警发现、协助查获的,应当对其取证;

7、对已经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进行性病检查;

8、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尚未达追诉标准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屡教不改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出具现场笔录,履行检查程序进入场所或住宅查获的赌博应制作检查笔录;

2、现场缴获的赌资(包括各类筹码)、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设备等用具;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对同案人员的指证;

4、辨认笔录,在参赌人员互不相识的情况下视案情需要制作辨认笔录;

5、在场所或住宅内查获的赌博,应当对服务人员和房东、出租人取证;

6、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吸食、注射毒品需要予以治安处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需要予以强制戒毒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经过强制戒毒仍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行查获的吸毒案件应当出具现场笔录;

2、现场缴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以及同案人员的指证;

4、在场所内发生的吸毒案件,应当对场所负责人、服务员取证;

5、尿样检测结论或鉴定意见;

6、缴获毒品的鉴定结论;

7、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取证要求:

一、殴打他人

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1、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和到达现场的方式;

2)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现场走访到的证人记录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

3)案发现场保存较好或当事人伤情明显的应当拍照或摄像,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4)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当事人、见证人签名。

2、物证:

1)涉案物品可以当场扣押,并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2)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登记。固定物证的主要形式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3)在案发现场应当注意收集凶器、血衣等能证明殴打情况的物品。

3、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伤势程度及伤害部位,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5、证人证言:

1)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

2)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

3)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6、鉴定意见:

被害人伤情明显不构成轻微伤或虽构成轻微伤但显著轻微的,可不做伤情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5r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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