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3-11-27 06: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政 策 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
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 (4)2000年7月至今: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0、符合什么情形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等情形的; (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4)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11、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4、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5、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6、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7、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 务 篇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哪些方面?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两方面:
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24、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按单位性质,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国家机关:设立文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文件; 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组织单位: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25、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6、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申请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领取(或者登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tygjj.com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
(2)申请单位持填妥并盖章的表格(批量办理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到分理处办理单位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申请单位持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印鉴卡片》,准确填写后,加盖印鉴(印鉴卡正面加盖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背面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27、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8、单位如何为新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1)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从未为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已为该职工建立过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调出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调入单位。
2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缴存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分理处的业务。
30、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支票、电汇、现金和网银。
31、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现金进账单或者汇票等票据,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的分理处。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到账日起息。
3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3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差额补缴三种。
(1)正常补缴:是指集中汇缴形式的补缴,指个人(非单位整体)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给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职工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不定额补缴:是指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时,为其开立个人账户后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3)差额补缴:是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3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 因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的业务。
35、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按转移原因不同,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工作调动:
①调令(或者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任命文件等); ②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2)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③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6、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3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是指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注:职工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要完全一致。
38、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申请书》及合并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39、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目前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或者转移。
(1)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注:合并时要求该合并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在不同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转移,统一转移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注:转移时要求该转移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40、什么是单位信息变更?
答:单位信息变更指因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例如单位地址、电话、邮编等)发生变更: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2)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单位首先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印鉴变更业务。
41、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2、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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