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内的因私护照需集中管理
更新时间:2023-09-29 06: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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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关于集中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组发〔2005〕10号)精神,按照有关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现对领导干部持因私出国(境)护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二级单位党委、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将本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含非实职领导)现持有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护照,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收齐,统一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登记保管。其中,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厅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省委组织部审批管理。
二、处级领导干部今后申请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护照,需要填写《昆明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纪监审部门意见后给予审批领用。领用因私出国(境)护照需交纳一定押金,待其回国(境),按期上交护照后退回押金。厅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申领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三、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应于回国(境)后1 0日内主动将护照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对领导干部持有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护照,不按规定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以后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领导干部,填写《昆明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回国后因私出国(境)护照按上述规定管理。
中共昆明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二○○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9号)和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余组[2006]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批
程序,便于相关科室、分局妥善安排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局的干部职工,因私需出国(境)者,须填报《余杭区财税局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上交、集中保管。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护照、通行证,在回国后10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主动上交人教科保管。人教科要明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负责对收缴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因私出国(境) 人员在使用个人证照时,应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严防丢失和损坏。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人教科等相关科室。
三、干部职工现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要在3月底前上交人教科。基层分局、稽查局以支部为单位集中上交,局机关以科室为单位上交。
关于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23 浏览次数:1921
校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等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公通字〔2003〕13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有关岗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
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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