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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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 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 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票据清算中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

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2.确定并公布票据交换的场次、场结时间、日终时间和收票截止时间; 以上如有时间调整的,票据清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3.负责对交换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规的处分,具体组织对交换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5.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票据清算中心的运行运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和使用同城清算系统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票据清算中心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内控制制度要求,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员与票据清算员不得由一人兼容。

票据清算员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 操作人员和账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三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严格管理,确保票据凭证传递的安全,采取措施为交换行提供优质服务。

票据清算中心要对交换行建立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票据传递及时、安全,资金清算准确无风险,同城清算系统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交换行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许可办理结算业务; 2. 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 管辖行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差额;

4. 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履行票据交换职责;

5. 自愿遵守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规则,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

3. 能自觉遵守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定。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需经票据清算中心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 各管辖行派到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清分票据为系统审核员。 系统审核员需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县域内票据交换的系统审核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第十八条 交换行申报程序

1. 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1),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由管辖行行文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该银行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申请表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需向票据清算中心出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原件。

交换行为管辖行的,需确定系统审核员,填写“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员上岗申请表”(附表2)。

2.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查看相关银行机构的准备情况。

银行机构驻在县域内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票据交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 经审核合格的,票据清算中心确定其交换代号,发放票据交换专用章,发布公告,开办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管辖行申请文件明确该机构可以签发银行本票的,票据交换中心为该机构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交换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由管辖行向票据清算中心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交换行填写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上有关事项变更的,填写“票据交 换申请表”,由管辖行行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申请表为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 交换行撤销的或机构未撤销欲退出同城清算系统的,由管辖行向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报告,并交回票据交换专用章,签发银行本票的交换行交回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 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提出行录入票据交换信息,提入行根据发送的信息和传递的票据办理业务。场结或日终时由票据清算中心打印差额清算凭证送营业部门记账。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管辖行或代理行要富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提入、提出清单、差额凭证及其他报表由同城清算系统打印。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1.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行保管使用,加盖于提出的票据上。系统审核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

2.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票据清算中心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各管辖行和交换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不需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以上印章由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交换行应遵循结算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避免提出无效票据。 第二十七条 提出票据业务必须换人复核,并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规定加锁封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审核员负责清分票据,根据提入行打印的提入清单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按提入行加锁封包。

第二十九条 提入行收到票据后,应核对以下事项:是否本行票据;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提入清单与提入票据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票据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账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和清算员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记账的联次要及时送到营业部门,各管辖行记账的联次于次场交各管辖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清算系统方式下的贷记业务应实时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比照贷记业务处理,支票等借记业务实行隔场抵用。如有退票,应在次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

第五章 差错与退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差错处理

各管辖行要认真核对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利用网上对账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本行打印的差额清算凭证与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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