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幸福租赁行业信息政策集中披露(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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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光大幸福国际租赁行业信息政策集中披露

第五期

2015年7月

风险管理部

信息导读:行业动态

6月中旬取得

金融许可证

7月8日招标发行12.6亿元租赁资产支持证券

A股,拟挂牌新三板

持科技融资租赁服务

3亿私募债困局

融资租赁

租赁业业务同展情况开概览出租人中康国国富租赁际限有公司渝农金商融赁有限公租司徽安正融奇资赁租限有公司承人联租光合旗下国伏电托托克光伏发县有限电司公新富疆达丽纤维有公限司租物国电赁托托克所拥有的赁资产租粘纤胶维主生要产设备租赁额租赁金限期 10年内按4 0个季度期分赁利率租担保式方部测我算I R R/

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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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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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17,180万元

5年未披

未披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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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租赁

6月,金融租赁大军再添两员——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湖北金融租赁于本月中旬先后获批成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两家公司也分别于6月18日、6月24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由上海农商行(持股30%)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万达信息、永达汽车、沪杭甬高速公路、上海佳豪、万豪投资、上海航运交易所这七家在各产业内领先的实力企业,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1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

湖北金融租赁注册资本则为30亿元,共有三个股东,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为主发起人,武汉农商行持股36%,九州通持股15%。

据工商信息,上海农商行副行长史美樑将出任长江联合金融租赁董事长,上海农商行董事长秘书刘勇奋则将担任总经理一职,而湖北金融租赁尚未公布其高管团队。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今年第二季度获批成立的第五、第六家金融租赁公司,且均由地方银行参与。据记者了解,包括南昌银行、晋商银行、南海农商行等近20家地方城商行、农商行也在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融资租赁

德润租赁成为第一批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加快推进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需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调整企业征信系统机构接入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5]16号)要求,立足天津市租赁及保理产业基础及市场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商务委于2015年3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5]94号)。

自此,天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获得向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放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权限的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后,可以掌握已接入机构的征信情况和负债信息,帮助债权人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护自身资产安全。

据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近日复函同意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作为首批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首批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另外还有5家。

通常只有经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如今天津作为试点,开放了对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开放了接入权限。说明中国的金融环境越来越开放。增加了租赁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大了承租人违约风险,对租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从另一角度也证实了人行已经把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个行业作为类金融行业对待。相信取得经验后会很快在全国推广。

融资租赁

招银金融租赁将于7月8日招标发行12.6亿元

租赁资产支持证券

6月30日,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告称,将于7月8日招标发行12.61456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包括优先A-1档、优先A-2档、优先B档和次级档。

公告显示,各档发行规模为,优先A-1档4.5亿元,优先A-2档5.38亿元,优先B档1.52亿元,次级档1.21456亿元。其中,优先A-1档为固定利率证券,优先A-2档、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为浮动利率证券(基准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并在人民银行调整该利率后第3个自然月进行调整),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截至公开招标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2.00%)。优先A-1档招标利率区间为3.0%-4.5%,优先A-2档招标基本利差区间为1.05%-2.55%,优先B档招标基本利差区间为2.05%-3.5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票面利率。

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优先A-1档(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发行系统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优先A-2档、优先B档(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发行系统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次级(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发行系统采用数量招标方式。

本期ABS招标日7月8日,分销期7月8日-9日,缴款日7月9日,起息日7月10日,信托设立日7月10日。

联合资信和中债资信授予A-1档、优先A-2档、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分别为AAA、AAA、A;AAA、AAA、A+。次级档均未予以评级。牵头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

国家核电融资租赁资产呼应其登陆A股,拟挂牌新三板

时值中国核电登陆A股前夕,国家核电的另一块融资租赁资产将在新三板挂牌。5月29日,国家核电控股的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康富”)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布申报挂牌新三板相关文件。如无意外,作为国家核电融资租赁资产的载体,中国康富将于近期登陆新三板。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康富并未披露定向发行计划。

申报文件显示,国家核电控股、三一集团参股的中国康富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托两大股东的背景,中国康富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中国能源产业及装备制造业。中国康富设有工程机械事业部和电力事业部两大事业部,主要负责三一集团和国家核电相关单位各类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及贷前、贷中、贷后的具体事务办理。

从股权结构来看,国家核电作为控股方,通过子公司国核资本持有中国康富50.2%的股份,三一集团持有中国康富24.8%股份,三一集团关联方新利恒机械持有另外25%股份。事实上,截至2014年6月之前,中国康富的控股股东一直是三一集团。2014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才由三一集团变更为国核资本。

三一集团的长期控股使得中国康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机械行业。中国康富的主要服务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公司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于工程机械行业、电力能源行业的客户支付的租金,其中工程机械客户大多来自于三一集团及各地经销商的企业客户。2013年、2014年、2015年1月,中国康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86亿元、5.52亿元、5867万元;净利润为5137万元、7613万元、1405万元。

中国康富表示,通过多年积累,公司在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租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公司正逐步将该经验与其他行业相结合,设计出适合不同行业、厂商、客户、租赁公司特点的租赁方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迅速拓展租赁业务。目前,公司专门设立了新业务孵化事业部负责其他行业业务。

融资租赁

全面拯救地方债:发改委正式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

发改委近日发布《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进一步放松了企业债发行,正式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文件明确提出,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

文件进一步放松了企业债发行门槛,既为了防范存量风险,有能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1)企业债发行门槛进一步放松。将主体信用扩大至AA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并且,项目回报期短且收益确定的债券也不受发债指标的限制。

(2)利用省级投融资公司信用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市县区级城投的项目,弥补单一个体发债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该说明鼓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转贷合作单位使用形式同类项目批量建设。

(3)允许借新还旧,防范存量金融风险。该说明允许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债券,允许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且允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

(4)助力稳增长。城投从地方政府债务剥离后,PPP等其他融资主体被给予厚望,成为基建融资重要来源。但在土地价格下行,高杠杆率和实体资本边际回报递减的客观规律之下,稳定的收益来源项目不好找。该说明强调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也就是说,项目必须有稳定收益来源这一点被弱化,有资产抵押和增信措施也可以发行。此外,该说明已经市场化运营的城投规范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指标限制,且社会资本参与PPP招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

总体来看,在1327号文说明后,该说明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存量上是为了防范债务风险,增量上了是为了经济稳增长。

融资租赁

北京制定《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验办

法》支持科技融资租赁服务

近日,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科委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学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支持,优化北京市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科技融资租赁服务,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科研机构提供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机构运用融资租赁手段,解决研发设备采购与维护、产业化项目生产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困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申请设立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实施办法》也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组合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推进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

加大科技保险力度被纳入《实施办法》的重要位置。北京市将发挥科技保险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风险管理功能,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重点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服务和创新。建立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重大装备产品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创新与推广。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等。

《实施办法》指出,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大对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完善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市场,支持科技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集合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融资租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进一步实施若干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1)进一步放宽准入,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2)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丰富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3)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强业务合作;(4)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规范收费政策,完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丰富筹资渠道,《通知》指出应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关于优化融资政策,《通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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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回购相关问题

1、债权人回购的法律性质

债权人回购其实质是当应收账款到期而款项不能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时,债权人对保理商负有的、按约定回购价格从保理商处购回该应收账款的义务。因此,回购的法律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保理业务中,回购义务的存在,是保理商的受让债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保理商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卖方对保理商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会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是因为信用风险以外原因,债权人对保理商仍会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

2、回购通知书发出后,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

实务中,一旦应收账款到期未偿付的,保理商通知债权人承担回购义务,但回购通知不影响保理商仍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地位。债务人付款对象仍应是保理商,债务人如付款给债权人,保理商仍可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3、回购通知书发出后,保理商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债务和债权人承担回购责任

司法实务中,一旦应收账款到期未偿付的,保理商可以共同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和债权人承担回购责任。该种主张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实务中这类判决的主文(参见(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58号判决书)第一项为判决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第二项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付款承担回购责任;第三项判决债权人如履行了回购义务,则应收账款则自动转回给债权人。

五、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

1、应收账款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不管是公开型保理还是隐蔽型保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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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都是非常重要,只有转让通知买方后,转让才对买方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够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2、应收账款通知实务操作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应表明转让的意思,明确受让主体和转让标的。保理商务必要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前,即要求卖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便需要时使用。国内公开型保理业务,放款的同时就向买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笔者罗列了实务案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供阅者借鉴:

(1)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代替应收账款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具有应收账款通知的效果。(参见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2)银行作为保理商时,通常要求卖方在其行开设特定账户,并向债务人发送账户更改通知书(或类似文件),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一般也在央行登记系统登记。但更改账户通知书不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除非更改账户通知书中表明了转让的意思、明确了转让标的。(2013锡商终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

(3)实务中保理商将应收账款通知送达给债务人法定代表之外的人,比如债务人财务人员,实务中是否是为通知送达,存在争议。实务中有案例认为财务人员需要有授权才能认定为受通知人,否则财务人员的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932号)。

(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由保理商一方单独通知,还是由原债权人发出,未有统一规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也未明确转让通知的主体是谁,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已有司法案例认定保理商名义单独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无效(参见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笔者认为,从稳妥起见,保理商应当以卖方的名义单独或共同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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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再现:江苏天宏纺织3亿私募债困局

近日,有投资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爆料称,其购买的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纺织)于2013年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13大宏债”本应于今年4月19日到期兑付本息,但至今投资者并未收到本息。投资者称,其已出现实质性违约。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发行文件和评级报告显示,本期债券发行人大宏纺织是江苏盐城一家主要从事棉花加工、纺纱制品、坯布制造及纺织机械制造业务的民营企业。承销商为齐鲁证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3亿元,期限为三年,附第二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评级机构东方金诚于4月15日发布的最新跟踪评级报告将“13大宏债”的信用等级下调为“CCC”,原始的债项评级为AA-。东方金城表示,跟踪期内,大宏纺织主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已无法通过自身正常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该公司已有多笔银行贷款已逾期,违约风险增加。且“13大宏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不符。

评级报告还显示,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城投”)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射阳城投将其拥有的估值为6002.50万元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不过,在该期债券到期后,担保方射阳城投似乎并未提供代偿。

在跟踪评级报告中还显示,“13大宏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不符。募集说明书中称,所募集的3亿元资金中16280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然而根据大宏纺织和射阳城投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资金使用补充协议书》,“13大宏债”所募集的3亿元资金中,本期债券担保人射阳城投使用了1.8亿元。这或许也是射阳城投提供担保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公开资料显示,射阳城投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田为友。田此前任射阳县县长,但于2014年5月5日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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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广西有色偿债能力恶化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8年,属广西国资委独资企业,成立目的为整合自治区内非铝有色金属资源,业务涵盖锡、铅、锌、锑、铟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以及再生铜、铁锰、工程施工及贸易等。当前,公司业务整体处于收缩态势,钼镍、钨钛业务基本剥离,铁锰业务大部分停产、其中天元冶金破产,华锡集团(经营锡、铅锌、锑、铟等)17.18%的股权转让,耗资25亿元建设的30万吨再生铜项目停产;2014年,除铟外,其他主要有色金属产销量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经营层面,公司组建之时恰逢金融危机,其主要产品锡价格自2011年开始基本处于下跌通道,铟价格起伏不定,有色金属行业低迷延续至今,公司也日渐式微。财务层面,再生铜业务巨亏,加之坏账损失、存货减值等,公司利润总额由2013年的-0.66亿元(含投资性房地产增值10亿元)降至-16.25亿元,2015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已降至19.42亿元(归属母公司-5.63亿元)。2015年一季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分别升至93.58%和91.50%,偿债指标也大幅度恶化。公司组建以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一直不佳,以短期债务为主也使其面临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公司偿债压力很大。外部支持层面,作为省属国企,公司在资金融通等方面获得的外部支持较多,但在当前状况下公司可获外部支持的及时性和力度存在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分析,中债资信已将公司信用等级由“BBB+/稳定”调为“BBB-/负面”。

“12桂有色MTN1”无担保中期票据将于2015年6月13日(周六)到期(另有三支私募债存续),届时公司将需偿还13亿元本金及6,292万元利息。公司货币资金大部分被应付票据锁定,以其自身目前财务状况将难以偿付即将到期债券。

目前,在省级政府协调下,公司正筹措偿债资金,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短期扭亏无望、偿债能力已明显恶化,中债资信将对公司即将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及其偿债能力恶化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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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件:山东中小企业群死群伤:联保贷款制度殃及黄三角

继长三角和珠三角之后,民营企业的借贷危机正向纵深蔓延。淄博、滨州、东营等黄三角地区部分企业的信贷危机不仅在由点及面的生成,而且这类危机的引爆点仍是曾被视为重大金融创新的“联保贷款”制度。

因为联保,所以联动,一旦互保或联保的其中一家企业出问题倒下,其他企业同时受到影响,轻则经济受损,重则企业倒闭,这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联保的起因是银行授信的要求,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风险,要求企业互保,多方的互保产生联保。因此,产生互保联保的责任在于银行。”福斯特公司总经理张海明说,现在,有些企业出问题了,银行只会依法维护权益,而不管企业或互保企业死活,在银行的紧逼下,不少相关企业全因此倒下,因此,危机根源在于银行。

在采访中,不少企业的老板告诉记者,不少银行又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总是过分依赖担保,有意无意地忽略贷前审查,有很多参与联保的企业,起先彼此根本就不认识,有些企业实际资产不足一亿,却能贷款一亿。银行为了尽快将手中的余额放出去,没有人在乎求贷企业的现金流分析,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现金流才是企业还款能力的浮标。

由于银行掌握的企业信息与担保企业严重不对称,一个企业是否愿意为另一个企业担保,并不取决于担保企业的意愿,多数是经过银行“动员”或者是“被迫”。

“通过联保措施,银行的风险是化解了,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务一夜之间增加了不少,极易导致中小实业型企业的倒闭,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前文提及的政府官员说,肇始于浙江温州等发达地区的联保信贷,现在“黄三角”的民营企业群体中、在各类开发区企业中大量存在。

融资租赁

风险提示:2015年5-6月上海及天津地区租赁公司起诉之

承租人概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4l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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