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伊岭污水涵供电安全协议牡丹江供电段

更新时间:2023-12-31 22: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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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供电段 乙方:(施工单位)黑龙江哈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汤林线K255+059乌伊岭污水涵保护工程

2. 作业内容:线路加固、吊轨束梁、开挖路基浇筑混凝土支墩、架设拆除D梁、工作坑土方开挖工程、钢筋混凝土防护涵预制,防护涵顶进工程。 3.地点和时间:

(1)地点:汤林线K255+000-K255+110。

(2)时间: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影响范围:上述施工地点影响范围内行车供电设备安全(具体执行路局月度方案或电报)。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施工责任地段:汤林线K255+000-K255+110(汤旺河-乌伊岭站)间线路。。 2.施工责任期限: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

2.《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文件;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5.《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17〕33号;

6.《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 7.《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及《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8.《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80)铁机字1817号。 9. 《哈尔滨铁路局施工安全违约行为追究管理办法》(哈铁安〔2017〕31号)。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安全防护内容:确保施工范围内甲方电力设备不被损坏。

安全措施:双方严格执行总公司、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1.提前对有关电力设备进行调查,并向乙方提供电力设备具体位置及影响范围; 2.发现乙方有违反协议施工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停止施工。

3.明确施工影响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甲方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场。 乙方:

1.于施工前3日向甲方相关车间提交施工配合单,做好技术交底。 2.施工前双方现场共同确认是否需要配合,如需配合时配合人员不到场不准施工;连续滚动施工时,在施工预备会上确定准确施工配合日期和时间,其余时间甲方不予配合; 3.作业中遇有妨碍施工的电力设备,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人员处理,不得强行施工;

4.在甲方电力设备附近2米范围内(包括附属设备)禁止使用机械作业,并不得进行取土作业或堆放残土。电缆径路上方及左右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作业,并不得镐刨,必须使用

人工开挖深沟查找电缆具体位置,在电缆未查明前不得施工。。施工中如遇甲方电缆在侧沟、挡墙位置,乙方采取套管等防护措施;

5.开挖基础边沿或施工便道边沿如与电力电杆距离小于2米时,必须砌石围或枕木维护方式防护,防止塌方或车辆碰撞造成电杆倾倒

6.当施工涉及甲方电力设备移设时,甲方电力设备未移设前,乙方禁止施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供电中断等故障,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8.甲方未到达现场乙方不得施工。

结合部安全分工:目前,乙方施工尚未进场施工,未涉及甲方电力设备,进场前需要甲方将既有电杆电缆等进行防护或做好防护措施。

甲方:

1. 接到乙方提出的配合作业申请后,指派安全质量监督员,并提前到达作业现场,按照《作

业配合单》约定的配合时间在现场监控施工。

2. 指导乙方在施工现场做好防护

3.对发现问题,如果乙方不按时整改,甲方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乙方:

1.施工前及时通知甲方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勘察探测结果在《施工地段光电缆走向签认表》上登记,双方签字确认。

2.对施工临近的电力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保护状态,不得移设甲方设备。对于无法变更或移设的电力设备,乙方应做好防护,听从配合人员指导,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姓名:唐维林 手机:13604540071。 五、对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方在第一次与乙方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前,需由乙方牵头组织甲乙双方到施工现场,依据施工平面图向甲方介绍施工时间、地点、作业范围、施工工艺和办法;使甲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内容和位置,明确因施工有可能对甲方供电设备造成的影响和不良后果,做好预防;并共同确认甲方地上地下供电设备,做好书面调查签认记录。乙方在第一次与甲方签订施工配合协议时,须同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特别是施工中涉及甲方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相关(改造)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查(鉴定)意见、现场调查签认

记录(原件)提供给甲方。每月与甲方签订具体施工配合协议前,乙方均应到甲方配合施工的车间确认乙方具体施工的地段内甲方设备情况,确定乙方的本次施工类别划分。 2.乙方本次施工中需要甲方配合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前一月,乙方按有关规定,携带双方已签订的施工配合协议及现场调查签认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与甲方技术科会签,办理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内容、施工具体地点、施工封锁及需要甲方配合的范围等,并提供有关技术数据。乙方施工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施工;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因某些原因需要变动施工方案时,按临时电报或调度命令执行。

3.在乙方施工前,特别涉及到需参加运输部门组织召开的施工例会时,乙方须将签订的安全协议送至或传至甲方配合车间,甲方根据施工协议和现场勘查,制定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乙方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例会取消,乙方不能施工时责任自负。甲方

未接到由乙方负责送交的安全协议时,可拒绝配合施工。

4.乙方在施工前3日,与甲方配合施工联系人联系,确定施工的时间、地点及需配合的内容,并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具体施工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配合。乙方负责接送甲方配合人员(含工具、材料)。因乙方接送时间不及时,影响配合施工,由乙方负责。

5.施工前,根据施工平面图或在施工现场,由甲方向乙方介绍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动土施工前甲方指导乙方进行挖验,使乙方明确甲方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乙方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确认有甲方设备地段及安全范围内,乙方动土施工时禁止动用镐(钎)、机械化设备和有可能对甲方设备造成损害的器具,防止对甲方设备(特别是地下电缆)造成损害;必要时乙方应在施工作业面内设好安全警示标记。对不能判明的地下电缆经路,乙方未挖验确认电缆安全情况下不准施工;确认甲方电缆路径后,电缆需要防护(包括挖验后或未明确甲方电缆是否废弃)时,由乙方负责,在甲方人员监护和指导下,用槽钢或角钢对甲方电缆进行防护。未对甲方电缆进行防护,严禁乙方在此区段通行重车、车辆碾压施工或动土施工。如乙方违反协议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动土施工(包括挖验)发现任何电缆时,必须找甲方人员确认是否甲方设备。 7.乙方施工不得影响甲方设备的埋深及安全距离的有关要求;因乙方施工(包括挖验)造成甲方隐蔽设备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满足甲方技术要求,并且不能立即按甲方标准恢复时,由乙方负责,24小时设专人防护并保证设备安全,同时与甲方进行书面签认;并由乙方负责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按甲方标准进行恢复。

8.乙方严禁超范围施工,需要超范围施工的必须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按新协议内容执行。乙方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材料与临近带电设备(电力线路等)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工机械进行严格监控,防止施工机械刮碰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和电力线路等甲方设备。各类料具在装、卸、运过程中与电力支柱、拉线、基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不碰撞以上设备;在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周围5米以内、电缆径路及其两侧1米、贯通(自闭)等电力线路边线向外侧延伸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区域内,严禁擅自进行打桩、钻探、开挖、取土等作业,严禁堆放材料、机具和废弃物(施工垃圾)等。

9.施工前,双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及乙方运输施工料具、废弃物的车辆通过的道路确认,乙方施工车辆是否对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和电力线路等甲方设备构成影响。若有影响,甲方设备在未排迁前,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设备上粘贴反光防撞标志或设置防撞护桩。未设置防撞标志或护桩,乙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0.乙方施工中不得动用和破坏甲方设备;在甲方同意并有人监护下,乙方动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恢复或赔偿;乙方施工期间造成甲方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行车、供电时,由乙方承担责任。因乙方施工引起的行车设施、甲方设备发生故障后或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抢修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施工对甲方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可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车、甲方设备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须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由于乙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对甲方供电设备构成严重威胁时,甲方有权给乙方出具《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有必要时

上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12. 施工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80)铁机字1817号及关于《哈尔滨供电段改造工程电力部分工艺标准》,并提供设计图纸、电力设备的实验记录及隐蔽工程记录等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13.乙方施工涉及甲方设备排迁时,乙方应提前与此项工程主管部门反映甲方设备需排迁 的问题,或与甲方协商排迁事宜;由甲方负责排迁时,乙方需提供有关排迁资料,并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示意图和有关施工预算。在甲方设备未排迁之前,乙方不得施工。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1.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处理,按违约方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度。

2.乙方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安全协议造成铁路既有设备损坏、导致组织抢修和恢复设备所发

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乙方违章作业和违反本安全协议的应立即劝阻;劝阻不听的,应立即停止乙方的施工作业,上报路局安全监察室处理。

4.乙方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和施工安全红线问题,依据《哈尔滨铁路局施工安全违约行为追究管理办法》收缴违约金。

七、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按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遇有下列事项时协议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协议签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协议签定的范围;

(3)不履行安全协议内容,违背双方安全协议时。

九、经双方领导签字后,各报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监察室审查。本协议一式五份,返还甲方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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