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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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环境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 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7、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9、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 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0、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1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1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6、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8、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就其生产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应承担的责任。生产者除应承担传统经济、行政法上的产品质量责任、民商法上的产品侵权责任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外,其责任还必须延伸至原材料的选用、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与最终处理阶段,以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 19、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必备要件。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就要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20、环境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产生。几种不同程序同时进行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基本法律原则!以此作为责任抗辩事由不成立! 21、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各国通用法律原则。行为人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是环境行政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

22、发生环境损害后果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 23、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具有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环境行为并引发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符合环境标准的合法排污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4、《固废法》87条和《水污法》89条分别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监测数据。

25、环境民事责任实行特殊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3年。 26、即将生效的新环保法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 27、即将生效的新环保法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新环保法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9、刑法修正案扩大犯罪行为类型,“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不再作为犯罪要件 。

30、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迥然有别,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故意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属过失犯罪。 二、判断题

1、2014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有人根据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据以认为环境立法中有自动报告自我监测以及保存相关记录材料的内容有强迫认罪之嫌疑,作为环境刑事责任抗辩理由。 3、有人主张法律要求报告与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规定违反了禁止强迫劳役的法律原则,作为环境刑事责任抗辩理由。。

4、环境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几种不同程序同时进行违反“一事不再罚”基本法律原则。

5、保护环境的义务由各级政府履行。

6、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地方性法规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8、法人可以把环境民事、行政处罚看成是经营管理上的成本和代价,并把这种代价最终转嫁于消费者。 判断分析题

9、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 10、环保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要求在已发生的损害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答:正确。环保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比一般民事责任规定的免责条件严格得

多:首先,要求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战争引起,就是说在已发生的损害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其次,要求“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可免责。 二、概念

1、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它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的一项法律制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4、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 5、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和经营各种设施时,其排污的种类、数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均需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这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7、排污申报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要求具有排污活动行为的单位按一定规格形式就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趋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呈报的过程。

排污申报制度是各国环境管理中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则作为一项独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于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中,并成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的基础。 8、“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9、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 10、现场检查制度

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环境监理制度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2、环境监察制度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 13、污染事故预案制度

针对项目环境因素的调查和识别, 制定相应措施和预案,对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风险策略,并加强实施以杜绝环境污染事件。 14、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制度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项目负责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制度

1、项目经理在进行汇报的同时,应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人员疏散、污染源控制等,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的和危害。

2、公司领导在接到项目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相应应急预案。

3、事件处理中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尽快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件处理中要积极和地方政府、媒体加强沟通合作,主动配合并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妥善处理事件,消除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5、事件处理中要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相应现场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便于事件调查处理及企业类似事件防范。 16、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17、公共物品

是指不具备明确的产权特征,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时不具备竞争性或排他性的物品。如:国防、外交、治安;灯塔、河流和公共土地;迷人风景、清新空气,生物多样性等。

当排污单位已经告知农民河水已受到污染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而农民在有其它水源可替代时,仍用污染的河水灌溉,则可认为农民有过失。只有受害人故意用排污管道的污水灌溉造成损害时,才可免除排污单位的民事责任。 8、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判决中指出: “??有两种选择:一是暂缓禁止令的施行,限期厂家改进技术,消除污染源。二是以现金对受害人做一次性补偿”。 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第一种办法不可取,因为短期内仅靠一家工厂的力量难以找到根治污染源的办法。伯根大法官在其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假设要求被告在短期内,比如18个月内改进生产技术以减少公害,否则就发出禁止令。但问题是无法保证短期内技术会有显著的改进。??显而易见,研究进展的快慢是被告无法左右的。如果18个月后,整个水泥业仍未找出解决污染的技术,那么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很难关闭这家工厂??”。 请分析在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中选择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利益衡量考量要素有哪些?

经济,技术可行性

9、某环保局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进行证据收集时发现某企业外排废气颜色较黑时立即录像,并依录像进行处罚,后企业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很可能认为环保部门因事实依据不充分、证据不确凿而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分析原因。

答:视听资料主要指录音录像。对这种证据形式,我们应合理利用。通过录像制作的视听资料仅能证明有某种行为存在,不一定都能作为违法行为证据进行处罚,有的还需要有旁证来支持。本案中,录像能证明有排污行为但不能证明有超标排污行为。录像受背景、相机性能、人员技术、天气等条件限制,不能依据录像内容进行处罚。

10、某环保局对某企业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擅自停止运行治理设施,当即进行录像,制作笔录,依法按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处罚。这时录像作为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1)好氧处理池表面没有气泡浮出;(2)机械传动装置停止转动;(3)表盘电源指示灯亮证明有电;(4)车间生产正常运行能证明应有外排污水;(5)经鉴定这一证据无剪接痕迹。 分析某环保局进行的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否恰当?

答:恰当。录像作为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和笔录已经形成证明企业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的完整证据链。

假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会维持处罚决定。 11、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下是某环保局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进行证据收集时的一份不成功的调查询问笔录:

问:我们是环境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请看。 答:看见了。

问:某年某月某日是否停止运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 答:是。

当事人签字。

最后环保部门做出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处罚决定后,这家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因生产设施发生意外导致全厂停产、各工艺不再排污的有效证据,部分污染治理设施无运行必要。经审理,法院撤销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这份调查询问笔录的主要缺陷。 答: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场所

做的书面记录,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其记载的事实是应该明确没有歧义的。现场检查笔录应“所录即所见”,不宜出现结论性的语言。 根据“孤证不为证”的原则,环境执法人员在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仍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对笔录的记载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佐证,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才能真正做到“铁证如山”。

如果将环境执法检查理解为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现场检查无疑是要“发现问题”。

首先,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情况进行真实、客观的记载,初步整理出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而确立调查重点。

其次,再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现场的其他证据采集来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最后,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如要求被检查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引导,避免当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瑕疵,不足以作为证据支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份询问笔录对关键的事项未载明并且执法人员没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如为什么停?停了多长时间?

因为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偷排污染物,而这家企业有证据证明不产生污染物,则不能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处罚,只能按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或未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进行处罚。 12、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企业生产车间有原料A,但没有发现企业正在使用这种原料,那么应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答:在检查笔录中只能记载“企业生产车间存放原料A”而不能写成“企业使用原料A进行生产”。即便当时有企业人员在场,直接承认了,也不适宜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而应另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通过问答形式进行证据固定。这样一来使得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提高证明效力。如果使用原料A导致企业废水排放中污染因子发生变化,那么还应该采集水样,通过水质监测报告进一步印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13、分析:《奥胡斯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安全情况也纳入免予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品种养殖场等与请求所指信息相关的环境”也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

答:因为公开此类信息,会危害到地区生态平衡、动植物安全和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等,即对生态安全和自然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此类信息应该属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不应予以公开。一些珍贵或濒危的动、植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和白鳍豚等)或自然资源(如油井和稀有金属)的分布、产地信息,如果公布的话则可能对它们的存在现状造成影响,从整体生态利益考虑应当对这类信息进行保密。 论述分析题

1、分析环境经济政策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正负激励效应

阻燃剂的生产商事前需要上交履约保证金(一定数量的存款)以支付未来可能的损失.根据所避免的损失的程度,退还给厂商相应存款(加上累计利息).

答:为确保产品安全提供了激励.由于企业承担了事后举证责任,要求其证明产品是安全的,履约保证金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监测其决策后果的激励. 履约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正确地估算存款数量需要对潜在损失的大小有所了解.

此外,因果关系是支付赔偿金或退还存款保证金必要的的条件.

2、论述环境经济政策之排污费制度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瑞典氮收费政策精巧之处。

在排污费率的确定上,由于不知道控制成本,控制当局不可能初次尝试就确立正确的排污费率。但是在反复试验的过程中找到适当的比率是有可能的。这一过程开始于选择任何费率并观测在该费率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如果减排量大于预期,费率就应该降低,反之提高。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到实际减排量与理想减排量相等。在这一均衡点上,可以找到正确的排污收费率。

排污收费政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在排污费制度下,即使没有相关控制成本的信息,也能找到实现预定减排量的最低成本配置方案,但找到适当税率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一些实验。

排污收费政策使污染源选择了控制责任的成本有效配置,促进更新更廉价的排污控制手段的 发展,促进减排科技进步。 排污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排污标准与排污费两种政策并用的情况下,企业有向控制当局隐瞒科学技术进步的动机。

由于控制当局是在特定技术的基础上确定排污标准,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标准相应更加严格,更严格的标准使得企业被迫承担更高的费用。 在为找到适当税率而反复实验的期间,排放源将面临排污费不断变化。不断变化的排污费给制定未来计划带来困难。

高排污费下有意义的投资,在税率下降时可能变得毫无意义。

不管是从政策决策者还是从商业管理者的角度看,这个过程都与预期的相差甚远。 瑞典氮收费政策是解决排污收费存在问题的典范。收费制度控制污染的困境是,从排放源那里的收费可能相当大,政策可能产生极大的抵抗。

如果将收费退还给支付方,可以减低抵抗。但是又丧失了限制排放的经济激励。 可否设计一个既能促进政治上可行,又不削弱减排激励的退款制度呢?瑞典氮收费政策专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策划。该计划意图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产生重大激励作用。瑞典氮收费获得的收入政府不保留,而是退还给排放源。 瑞典氮收费政策精巧之处

这一制度是在排污基础上收费的同时,又在能源生产的基础上退还。 这样就奖励了产出单位能源排放很少的工厂,并惩罚了产出单位能源排污太多的工厂,从而为减少生产每单位能源的排污量提供激励。 瑞典氮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

1992年,瑞典第一次对大型能源排放源大约120个供热厂和180个锅炉的工业设施实施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正如所料,单位能源生产的排污量急剧下降。带来收益成本比高于3:1。

但它没有为减少能源消耗提供激励。

3、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确立严格责任是否适宜? 答:1、与英美法系突出程序法价值,而实体法灵活多变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成文法典的严密,规则之外不容许有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规则原则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单一模式,不存在例外的情形。按这种模式,当事人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具有非常重要

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如果采用严格责任,不探究具体的罪过形态,则将使整个刑法典体系混乱。 2、我国对危害环境所给予的处罚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为主要手段,刑罚只是辅助手段。而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的国家往往在刑法中规定有微罪、违警罪等不同分类,严格责任主要也适用一于这两种罪,而且主要的方式也是判处罚金刑,这更多的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裁; 3、虽然刑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确实具有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但刑罚的使用应讲求经济效益,尽量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实行严格责任,不仅会给刑罚的威慑力带来消极影响,还会给公司、企业带来诉讼之累,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4、美国对于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而导致“超犯罪犯”倾向,己引起本国学者的批评。美国刑法学者马克·A·利恩指出:“这种倾向不仅使刑法本身琐碎化,还会带来对经济发展的抑制,因为严厉的刑罚往往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过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指控。”

4、在环境犯罪案件中,为什么要对涉嫌的法人提起控告呢? 主要有三个理由:

首先,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其他传统犯罪的危害同样严重;

其次,这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一样,在道义上是应当同样受到谴责的;

第三,如果没有刑事制裁,这些法人就会把民事、行政处罚仅看成是经营管理上的成本和代价,并把这种代价最终转嫁于消费者,而要是被判处刑罚制裁,则其公众形象就将大为受损,由此而来的系列严重后果将使其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刑事制裁成为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成为一种独特的维护社会道德价值的力量。

5、在那些特定条件下,某一法人的前身的行为也可能为它带来刑事责任。 一般的惯例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承担此种责任: 1)继任法人明确或默示的同意承担前身法人的责任; 2)两个法人之间的交易属于一种事实上的合并; 3)继任法人可以被视为其前身的“完全的延续”; 4)两个法人之间进行了虚假欺诈的交易行为。

这些原则的确立目是要防止法人以分立、合并的形式逃避法律制裁,完善法律责任,防止法律漏洞。

上述第3种情形中的“完全的延续”理论出现新的发展,即演变为“实质性的延续”。“实质的延续”要求财产在两个法人之间转移后,只有一个法人继续存在,而前后两法人的股东、董事、股票完全一致。显然“实质性的延续”原则扩大了公司的责任范围。

6、我国新《水污染防治法》从哪几个方面规定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有何意义,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新法从4个方面规定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 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要求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是明确适用于“重点排污单位”。

三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是规定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意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之规定改变了排污单位藐视

法律义务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因监管力量薄弱而底数不清等一些地方基层环保工作的状况。

立法依据:在修订过程中,有关机关充分研究了国情,并参考了国外经验,认为自我监测、记录和申报是企业的基本义务,随时抽查和核实是环保部门的基本权力。

沈阳华润热电因监测数据造假遭处罚

按照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沈阳华润热电厂2013年1#、3#机组发电量22亿千瓦时,一年脱硫补助约3300万元。央视调查称,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年的脱硫补助不少于几千万。

那么热电厂拿了补贴又不脱硫怎么办?上述管理办法规定,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按照《公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从沈阳华润热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4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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