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09-30 00: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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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概述
第一节 报关 一 、 报关概述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
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和通关的区别: 共同点 都是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 区别 报关仅指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 通关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里过程。 二、报关的范围 三、报关的分类
1 按报关对象分为,对运输工具的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2 按报关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3 按报关实施者不同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一)、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
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找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 (二)、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的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1、直接代理——委托代理行为——法律责任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2、间接代理——报关企业受其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法律后果将直接作用于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应承担的相同的法律后果。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自用合理数量:仅对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
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红绿通道”制度:
绿通:携带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
物品的旅客。
红通:适用携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
第二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
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还必须
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物人和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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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简单的说,就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关对外成交的企业,依法准予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按现行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出口货物。但有例外,
如学校接受境外机构赠送的教学设备等。 (二)、报关企业
分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准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二) 专业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般只能在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三) 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规则
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品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四、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请见书本)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停其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 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 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其报关权
(1)主管部门已经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3) 犯有走私罪的;
(4) 有暂停报关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三节报关活动相关人
一、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
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经营海关监管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监管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 二、报关活动相关人的类型
(一)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二) 从事加工贸易生为加工的企业 (三)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四) 他报关活动相关人 第四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资格,经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来或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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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员资格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2. 因在报关活动加发生走私或严重韦反海参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
员证不满5年者
3. 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4. 考生伪造文件,代考等,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5. 已持有资格证者冒名代考者,被代考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失效
1. 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 2. 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书本) 四、报关员的行为规范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详见书本)
第二章报关与海关监管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海关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一)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关境—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关境可以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
1. 海关监管
2. 海关征税—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三 海关的权力(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1) 特定性----只适用在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
(2) 独立性----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3) 效力先行性----海关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应推断其合法,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
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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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 ②查验权
③查验复制权 ④询问权
⑤查询权----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或授权的隶属关长的批准查询涉嫌单
位,人员金融,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⑥稽查权
(4) 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
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可发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一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对进境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物权人声
明放弃的,扣留货物不宜长期存放的
⑤强制抵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⑥税收保全
⑦抵缴,变价换缴罚款权 ⑧连续追缉权
⑨其他特殊行政强制--A处罚担保 B税收担保 C其他海参关事务
(5)行政处罚权
(6)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7) 其他行政权利
3. 海关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 (2) 适当原则
(3)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 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4.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的领导体制---垂直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的设关原则---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部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海关职能的执行单位)。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二节报关管理制度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管理制度: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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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管理制度的作用:
?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是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准则 二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报关企业(专业及代理报关企业)
报关注册登记的条件:固定的场地和服务的必要设备,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一定数量的报关从业人员。 三异地报关备案制度
(一)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的概念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是已经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
业,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的报关资格,而在有关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制度.
该制度一般适用于自理报关单位。 (二)异地报关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只适用自理报关企业,代理、专业报关企业一般不得开展异地报关业务,要办理异地报关布需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报关海部署审批。 四报关单位的海关年审
(一) 报关单位海关年审制度的概念 (二) 报关单位年审的时限
⒈ 非外商投资企业:1月1曰至4月30日
⒉ 外商投资企业:海关与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1月1日至5月31日。 年检工作应在5月31曰前完成
五报关员的注册与海关年审管理制度
(1)年审报关企业的年审是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号提交年审资料,5月30号之前完成年审。
(2) 报关员年审不合格项的时间项:领取报关员证件之后1年内未从事报关工作的;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不办年审的。
(3) 遗失报关员证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自作废之日3个月内补发,期间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通过年审的,海关予以延长1年报关有效期。
第三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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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简称贸易管制。
分类:一 按管理目的分 ⒈ 进口贸易管制 ⒉ 出口贸易管制
二 按其管制手段分 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
我国则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和国际贸易管制。 一. 对外贸易管制
(一) 对外贸易管制的产生和发展 (二)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和特点
目的: 1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2是为了达到其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3是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特点: 1.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会因时国势而变化。 (三) WTO与贸易管制
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 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发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WTO的五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自由贸
易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1. 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2. 执行贸易管制政策海关监管方式----“单单相符” “单货相符”
“单
证相符” “证货相符”
3. 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曰起14曰内向海关,出口货物自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报关。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架构
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准许
进出口的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
一、进口管制
(一) 禁止进口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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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1. 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 其他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 (二)限制进口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睥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1) 进口配额限制(分为进口配额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进口,如超出限额则不准进口的措施。
目前采用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方式 ——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限额内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限额外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 (2) 进口非配额限制
——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商业、军事、技术等领域,以及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关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三)自由进口
自由进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口情况需要,国家对部分属自由进
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技术实行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一. 出口管理
(一) 禁止出口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出口: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出口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的。
1. 禁止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 (2)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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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二) 限制出口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和纺织品配额限制
(1) 出口配额限制——分为:出口配额分配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指一定时期内(一般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
——配额招标管理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
(2) 出口非配额限制
(3) 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是指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
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我国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管理,是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管理,称为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2.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3. 自由出口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理制度
一、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一) 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进出口经营权指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国家批准所享有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1、 对外贸易经营者条件
?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具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及经营范围
? 隶属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大
宗商品、政府行为的商品及批准可代理范围内的商品
?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及种类内资生产型
企业:---仅限本企业所需技术、设备、零件等。
?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仅限本单位所需
材料、技术、设备等
? 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等:---单独审批
(二) 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1、 经营范围的规定:(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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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及其区别
特点:两者都是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苛种产品进出口业务,仅国
营贸易可以保留而指定经营需取消。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含义
1、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2、 出入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①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检验、委托检验
②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制度 ③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二) 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⒈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⒉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发展的需要
⒊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⒋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三、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制度 四、 贸易救济措施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 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
(一) 反倾销措施
倾销: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 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科;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 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期限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 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 反补贴措施
补贴: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
政府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特别是出口补贴。 1、临时反补贴措施
采用发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
形式
期限自决定公告规定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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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障措施
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 严重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采取增加关税的形式,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如事后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
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8年,其中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 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我国许可证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级发证制度。
发证等级分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其各特派
员办事处、授权各省级发证机构。 1. 进口许可证管理:
(1) 配额管理(限制数量)——A配额机电产品
B配额一般商品。
(2)非配额管理(限制种类)——许可证管理
2. 出口许可管理:
(1) 配额管理(限制数量)——A配额许可证管理B招标
管理a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即有偿招标)b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C
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管理。
(2) 非配额管理(限制种类)——许可证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1、 适用范围
(1) 列入年度进口计可证管理商品范围的, (2) 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无须提供进口许可证的贸易类别(光盘生产线除外): ① 加工贸易项下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 ② 暂时进口货物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
④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汽车)
⑤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口的货物 ⑥ 其他
2、 报关规范
做到“证货相符”、“单证相符” 原则实行“一批一证”
对不能一次清关的,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备注栏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有效期内,最多使用是12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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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 列入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的 (2)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2、 报关规范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是我国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主体管理部分,国家基于对这尖货物的统计和监督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批准,具有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1、 适用范围
(1)列入年度《自动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的 (2)《自动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加工贸易项下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原油除外)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货样广告品
——暂时进口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旧设备除外)
——其他
2、报关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管理商品所申领的《自
动许可证》实行“非一证一批”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
?其他企业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目录2)管理的机电产品
所申领的《自动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非一批一证”,在有效期内最多使用6次;
?其他情况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三)、《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1、适用下列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进口、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寄售进口、租赁进口、补偿贸易进口、国际招标进口、劳务补偿进口、捐赠进口、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2、报关规范
《重要工业品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一)、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旧机电产品 (二)、 限制进口—— A配额管理--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商品
B非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光盘生产设备 C特定管理--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商品
(三)、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列入《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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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可以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要在证件的相应栏上填“旧品”,进口时需交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 进口废物管理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
可用作原料使用的废物——到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报关时需交验检验检疫机构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家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 一律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含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适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我国自主管理的野生动植物不
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并向海关提交《非公约证明》正本。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适用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其中出口应向海关递交《公约证明》的副本联,进口应递交《公约证明》的正本联。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对海关无法认定的物种,由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 出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报关单位凭以办理通关手续。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 “一次性使用”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我国对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的含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一批一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批一证” 八.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批一证”。 九.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
(二)《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适用出口管理的黄金条、粉、锭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适用进口管理的黄金条、粉、锭等,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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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二)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 (三) 核出口管制
(四) 化工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五)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六) 出口文物管理
火漆印——“A”指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 “B”指私人携带出境文物 “C”指依法批准的超限文物。
(七) 兽药进口管理
(八) 无线电设备进口管理 (九) 进出境现钞管理
外币现钞进出镜仅限在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
圳口岸报关
第四章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概述 (一)概念
1.报关程序的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2.报关程序的构成
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
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3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继阶段。 (二)分类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合同、许可等的备案手续的过程。 ① 对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的申领等手续。
② 特定减免税货物:
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货物减免税的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手续。 ③ 暂准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实际进境以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举办展览会的备案申请手续。
2.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① 进出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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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申报是指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进出口申报的具体手续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② 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者办理进出口申报具体手续的报关员应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并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开拆或重封被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③ 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后,以支票、本票、汇票、现金的形式,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帐户的工作程序。
④ 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或装运货物是指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程序。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程序。
3.后继阶段
后继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的手续的过程。 ① 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保税加工货物登记手册的核销、银行担保金台帐的销帐等手续。
② 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③ 暂准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出境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出境期限到期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或正式进出口销案等手续。
(三)适用范围
1.前期阶段适用范围
前期报关阶段适用于保税储存进境货物、保税加工进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口货物、暂准出口货物。
2.后继阶段适用范围
后继阶段适用于前期阶段中经过备案、申领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货物 3.进出境阶段适用范围。
进出境阶段适用所有的进出境货物。从申报进出境货物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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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① 一般进出口货物 ② 保税进出口货物 ③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④ 暂准进出口货物 ⑤ 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电子报关 (一)概念 1.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微机或终端,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向海关传送规定格式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计算机系统反馈的审核及处理结果办理海关手续的申报方式。
2.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
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是法定申报的两种基本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履行这两项义务,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进行申报。
3.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
① 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类型
A.终端申报方式 B.EDI申报方式 C.网上申报方式
② 电子报关3种方式的比较
A.终端申报方式 B.EDI申报方式 C.网上申报方式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4.电子口岸已海关通关系统的关系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概述 一概念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二特征
1.进出口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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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海关监管现场后,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方式办理转关手续。(3)中转方式——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
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1. 三种转关方式的异同点
(1)按有关规定,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据实际情况任选一切工作种进行操作; (2)提前报关方式与直接报关方式区别:前者必须先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面后者可直接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直接申请;
(3)中转方式与提前报关、直转转关的区别:中转货物必须换装境境内运输工具,而提前报磁或直接转关方式无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 3.转关方式的适用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应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其他进出转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的货物可采用提前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三)转关条件
1.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2.转关货物应当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四)转关货物当事人的义务 三、报关要点
(一)进口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
1.中转转关和直转货物的申报期限——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转关,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的收取滞报金。
2.提前报关转关和中转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进口转关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的指运地海关撤消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进口转关货物税率和汇率的适用
1.进口转关货物应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
2.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3.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三)转关运输申报的法律效力问题 (四)转关运输报关单证填制要求 四、报关程序 (一)进口转关
1.进口转关货物提前报关方式的报关程序 2.进口货物直接转关的报关程序 3.进境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
(二)出口转关
1.出口非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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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八节 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① 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
货物的;
② 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
抵 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③ 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
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④ 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缴税款的;
⑤ 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⑥ 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⑦ 进口保税货物;
⑧ 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
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⑩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 2.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保的
①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
及
其他财产迹象的;
② 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③ 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
的产品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 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在
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保放行
①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要点 1.担保的主要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担保
a.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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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c.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d.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f.此外,本项可担保的权利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a.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
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b.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为展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2.担保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征收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若仍未能出境的,须事先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为6个月。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在延长期间,自第七个月起,每月按1∕48征收进口税款;其他货物的担保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定。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为:
1.著作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界定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备案申请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
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2.提交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 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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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4.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总署将注销备案:
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② 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③ 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④ 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使
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⑤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费用的; ⑥ 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四)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申请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护
有关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完税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3.撤消保护措施的申请
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海关行政裁定 (一)含义
——是对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发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是十分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二)适用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其他海关事务。 (三)程序 1.申请人
——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申请
① 对象——是具体的行为,而不是假设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事务; ② 时间——应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③ 形式要求——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多项事务应当逐项提出; ④ 接受单位——由海关部署或各直属海关接受申请书; ⑤ 申请书——按照海关要求填写; ⑥ 申请资料及样品的提交; ⑦ 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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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
(1) 初审 (2) 受理 4.审查
5.申请的撤回和终止审查 6.审查决定
1.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共和国关境统一适用。
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8.行政裁定的撤销和失效 9.异议审查
四、海关行政复议 (一)含义和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① 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作为行政主体,不是复议申请人;
② 在海关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 海关工作人员是以海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代表的是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不应是海关工作人员,面只能是海关。
(3)海关的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海关。 2.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① 维护和监管海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②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对下列具体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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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有关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③ 海关放行的形式: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和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在试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放行”报文发送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④ 海关放行和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申报、纳税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后继管理。因为该类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结海关手续,所以此时海关对于该类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
3.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一般有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4.装运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一般有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运离关境的手续。
5.申请签发证明 ① 进口付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进口付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口出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收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 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还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由海关关员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加盖海关单证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④ 出口退税证明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⑤ 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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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向报关员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节保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特性
“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① 经海关批准
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报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② 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者有权依法对该报税货物做出处理。
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报税货物擅自处理。
③ 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3.分类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以及准予缓税类。
①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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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
C.免税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②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A.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B.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C.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③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A.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部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B.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国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店。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为3个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和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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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报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报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帐、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① 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② 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③ 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帐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帐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帐,然后结案。
(三)报关要点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由3条: ① 合法经营 ② 复运出境 ③ 可以监管
公共性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
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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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① 零
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
B.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② 千分之一
A.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B.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C.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③ 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 百分之一点五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⑤ 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① 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起点是批准保税之日,终点是准予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的形式可以分为区域保税期限、仓储保税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期限3种:
A.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的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保税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出口加工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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