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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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患纠纷的责任,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更好的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概念

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1)“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2)“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4、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负责人,是指其行为与患

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二、院内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鉴定小组1、人员构成

为了初步确定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医院成立“院内医疗事故及差错鉴定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徐寿武

副组长:王伟清 赵宝书

成员:陈选明 唐静 丁力 苗文娟 刘静琳

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

2、职责分工

根据领导分工,由业务院长牵头支持,医务科负责,召集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医疗事故及差错的解决。当某一专业分管院长不在时,由另一位分管院长牵头主持。

3、工作职责

“院内医疗事故及差错鉴定小组”为专业技术组织,主要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以及错过程度进行评价。其评析结果供医院领导和职能科室参考,作为院内处理相关事务的依据,但不构成法律诉讼对象。

4、争议处理

患者及家属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意见,可申请上级专业组织进行鉴定,医院将以更高一级鉴定组织意见为准。当事科室和个人需服从鉴定意见。

三、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原则

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每起医疗事故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因当事人或当事科室违反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等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由当事人或当事科室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将视过错情况、性质、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而给与相应处罚。

2、特殊情况引起的无过错赔偿,由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3、凡新开展的技术、重大手术、危重患者的抢救,按程序报医院批准的,并且在诊疗过程中无责任因素而引起的纠纷,个人和科室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医学不可预知和把握的技术原因,或非人为因素而引起的意外情况导致的医疗纠纷,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当事科室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承担一定责任。

四、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后继处理

1、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报投诉管理科及相应的职

能科室。投诉管理科及受委托的职能科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讨论定性。责任人及科室必须参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理过程。

2、 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及处罚办法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档案。

3、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的处罚执行时间从医疗问题定性之日算起。

4、为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公正、客观、准确,医疗纠纷院内调查小组成员应有相应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参加。

五、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院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主管职能科室为投诉管理科。内容包括:

1、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2、当事人或科室的书面陈述和认识;

3、医院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5、医调委的调解书;

6、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7、法院判决书;

8、院内经济处罚收据;

9、医院对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六、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细则

(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50%。其中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25%,同时免去当月院发干部津贴;科室责任人承担25%。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50%。其中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25%,同时免去当月院发干部津贴;科室责任人承担25%。

(五)、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差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由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完全承担,原则上个人和科室各承担50%,同时免去责任科室负责人院发干部津贴。医院视其过错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全院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七)、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务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八)、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主要责任科室:承担50% 次要责任科室:承担:25%)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同时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当月院发干部津贴。

(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50%,如当事人是中层干部,同时将当月院发干部津贴扣除。

(十)、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赔偿费的50%。

(十一)、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十二)、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50%。

(十三)、对于临床试验,科室要和有关公司签订合同,并由相关公司为患者购买保险,并对患者要充分告知。未办理上述事项,造成医院赔偿的,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十四)、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五)、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部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50%。

(十六)、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七)、对于办理减免费用的患者,责任科室承担所欠费用的或者减免费用的50%。

(十八)、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科室

承担赔偿责任的5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二十)、科室或者个人需要承担赔偿的,经过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院务会交到行政部,行政部提交到经管科,经管科交到财务处,财务处从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二十一)、因非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赔偿由医院、科室、责任人三方承担。

①累计费用5万元以下,医院承担50%;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担25%;

②累计费用5-15万元,医院承担55%;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担20%;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

③累计费用5-30万元,医院承担60%;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

担15%;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3%;

④累计费用大于30万元,医院承担70%;科室承担20%;责任人承担10%;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3%-5%;

⑤责任人个人承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⑥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5%。

(二十二)、特殊情况的赔款,经济处罚经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决定处罚情况。

七、说明

医院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免责部分,按照医院规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个人赔偿。

八、处罚执行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由分管领导牵头执行,予以落实。

九、附则

陕飞职工医院原印发的陕医字129号【2012】9号《陕飞医院岗位管理医疗考核细则》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同时废止。此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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