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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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断产生。在这两个因素的刺激下,各 国立法者都开始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如英美的代理权 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保护等。但是各国因为法系 的不同,对于老年监护的研究的方式也有着极大的差别。大陆法系 是把老年监护制度置于成年监护的法律领域之内进行研究;英美法 系则是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将老年监护单独存在 立法。针对老年监护的法律制度,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与 立法如下:1、大陆法系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 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临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日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监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目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两位学者甚至在中国的相关著作上发 表了和成年监护制度相关的文章。田山辉明在其著作中,主要说明 了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新增的任意监护制度 对老年人和智障者的保护以及改革前的监护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在 这本著作中还有许多对老年人的探讨都值得我们学习,如对社会保 障法和私法上的抚养制度进行分析等。①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 两位学者则是从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实施的实际状况着手,说明 了他们认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所应进行完善的具体方面,认为将来 的成年监护制度将会是民法相关领域中的宏观问题,应从整个法律 的层面对其加以思考,同时说明成年监护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应该 具有相应的联系,国家在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时,也应当对护理保险 制度进行相同程度上的改进。 .???

第一章老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老年监护的概念与性质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都可以找到 相关法条对其的主要规定,同时监护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也概括性 的有所涉及,但在具体法条中并没明确阐释监护的概念。学者对监 护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当前关于监护概 念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从《民法通则》中归纳出来,主要 总结《民法通则》第2章第2节的观点,明确指明被监护人只有 未成人和精神病人,同时阐明了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 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①如魏振瀛认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 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 律制度。”②这一说法是目前接受最为广泛的解释,但是仍存在着 一个缺陷,即被监护人范围过于狭窄,只考虑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人需要进行监护,并未把现在国际上主要的被监护人——老年人包 含到被监护人范围内,不符合如今的人权保护理念。按照这种说 法,在老年人未构成精神病人时是不能享受监护制度的,所以这种 对于监护的解释过于狭窄了。又如江平认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③这一定义虽也结合了我国与魏振瀛先

生的观点类似,都认为监护的最终目标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但是相比而言进步之处在于扩大了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清晰 的说明了被监护人所处的行为能力状态。 二、老年监护制度的性质

老年监护制度属于监护制度种类,所以监护制度的性质也就是老年 监护制度的性质。而监护制度的性质目前在我国民法理论界也并没 有统一的观点,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权利说

权利说主要以《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支持此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监护制度的性质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一种权 利,是监护人基于一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对被监护人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进行保障的权利。例如,王利明就认为“我国对未

成年人的监护其实是对亲权制度的补充,而对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的监护则是监护人所拥有的配偶权的延长。” (二)义务说

赞成义务说的学者认为监护的性质是我国规定在法律上的义务,主 要理由在于:从普遍意义来说,权利体拥有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是 为了获取相应的利益,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监护人并没有在监护 过程中享有任何利益,只是被道示侵繁重的责伍,所以有学者支 持监护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从我国法律来行,确实没有任何明 确的法条规定监护人是可以向被髓人索取相应的报酬,这种事 导致了被监护人无人愿意圈据的现象。其至旅方林就育接识为: “从现实来讲,监护制度就是法律强制性给了经抓人的片面义务

第三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及缺陷.?.24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现状..???24 第二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缺陷...??.28 第四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32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32 第二节

>老年监护制度的实体设计?.34

第三节老年监护制度的程序设计..??41 第四章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现如今,我国仅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老年意 定监护,其他监护方式都要遵循有关精神病人监护的措施,但是老 年人毕竟不等同于精神病人,许多具体的措施对于老年人米说并不 适用,意定监护也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本章从老年人的特殊性出 发,对老年监护的实体以及程序内容给出制度建设的建议。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第一节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史尚宽曾经说过:“法律的理念,是指导法律的意欲,也是制定理 想法律以及圆满运用法律的原因。”①法律理念的优劣直接影响到 一国法律制度的创设以及具体法条的实施。因此,老年监护制度的 立法理念是老年监护制度体系设立的基石,也是老年监护制度保障 老年人权益的前提。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人权运动在全世界的 蓬勃发展,各国都对原先适用的老年监护进行改革,主动吸纳了有 关人权保护的新理念。我国在完善老年监护时要注意跟随国际上新 的法治理念,应当以下面的两个理念为其主要依据:充分尊重被监 护人的意愿,又称为“尊重自我决定权”,主要形成于20世纪60 年代,虽然在各国的民法典上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其进行规定,但各 国的法律学说都对其普遍承认。自我决定权,指任何人作为社会主 体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的权利,而且即使是一个意 思能力不足的人,也会存在其可以自己决定的事务。所以尊重自我 决定权就是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对自己的日常事务做出的决定,不 能随意撤销或更改。尊重自我决定权运用在监护制度上,最大的作 用在于修正了原先监护制度将被监护人划分为准禁治产和禁治产人

的错误,给予了被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权利。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法院无特殊的指令下,被照管人可以单独有 效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微小事务,同时规定了照管人在执行监护任 务时应当与被照管人进行协商,充分考虑被照管人的主观愿望和想 法。 ......... 结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都在高速发展,而此时我 国的老年人也逐渐增加,现如今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 发展的因素之一,由此产生的老年人如何监护的问题也引起了世人 的普遍关注。但是我国有关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并不健全,使得老 年人权益经常受到不法侵害。老年监护制度的设立、执行、监督都 亟需立法完善。本文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老年监护立法 发现,目前国际上对老年监护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都对“尊重自我 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进行了吸收,我国的老年 监护立法应予以学习。同时,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体系之外,要结 合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迅速等特点,制定出属于中国特色的 老年监护法律体系。由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老年监护制度应 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重新界定被监护的老年人范围、建立完整的 监护体系和监护监督体系、完善老年监护制度程序,使老年监护得 以有序进行。最终,我国应从法律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 方位保护,使老年人能真正感受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也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健全增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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