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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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2004-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为规范和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z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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