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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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贵州××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1号贵州××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场地内。

法定代笔人:黄××,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男,汉族,197×年×月18日生,系贵州××县和谐小区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市××县县城和谐小区项目部办公楼。身份证号:52×××××,电话135××××1. 诉讼请求:

1、请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壹拾伍万壹仟陆佰零捌元(¥151608元)整给原告;

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贰拾贰万柒仟肆佰拾贰元(¥227412元)整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经朋友介绍,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与被告罗××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第一条约定,“供方(原告)负责向需方(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钢材,数量为100吨左右。具体以需方所签清单为准”;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第八条约定,“...需方(被告)如不能在30日内付清全款,如需方不能按时支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第九条约定,“如一月之内付不清全款,按每日总款的千分之五的占用资金费给××谐小区工程项目部使用,向原告承诺工程开工就立即付款,但该工程即将完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和拖延。至今被告一分钱欠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经营受到影响。

2013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罗××再次向原告方承诺2014年元月15日付清全部钢材款。但仍然违反约定,没有付款给原告。

综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完全履行等法律原则。然而被告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违背合同约定,已经违反我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被告有义务支付欠款和违约金给原告。双方还约定由供方(原告)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庭及时审判,依法支持原告如前诉请为盼!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原告工商经营登记手续复印件1份;

3、钢材购销合同和欠款确认书复印件各1份;

4、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套;

5、贵州感君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 (向律师13608507782)。

具状人:贵州××有限公司

2014年7月 日

篇三:民事起诉状样本

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 身

份证号码:,地址: , 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货款10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9日,原告根据被告导购员的介绍:美的牌 “长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并拿出了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而且被告美的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当时对导购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原告深信不疑,因为被告是××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00元,发票号码为:№ 11727684,小票号为:11111,购物单号为:123。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被告提

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被告不能提供。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其导购员宣称美的牌 “长

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

防病康健”的功能,被告的宣传册、宣传卡上也违法标注以上内

容,严重误导和欺骗了原告,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应退

回货款,并依法赔偿原告。理由和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

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规定: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

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

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

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

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签字)

年 月日

附:一、发票复印件;

二、小票复印件;

三、购物单复印件;

四、广告宣传册复印件;

五、商场宣传卡照片。

六、购物过程照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p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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