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金召、吴彩红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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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xxx、xxx等与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20

【案件字号】(2016)豫10民终2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鑫崔君王戈

【审理法官】阎鑫崔君王戈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xxx等与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0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刘占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48080.87元的赔偿责任(不服金额为47322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xxx、x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xx答辩称,赔受害人钱是应该的。

被上诉人xxx不发表意见。

xxx、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共计4462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2日21时许,xxx醉酒后驾驶豫K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豫S325线禹州市苌庄乡锦信水泥厂路段,与前方头东尾西停靠xxx驾驶的豫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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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x受伤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o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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